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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群煽动“罢工”被解除 法院:合法!

2017-08-15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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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劳动法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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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善意履行职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言论均发表在包含公司其他员工在内的微信群中,已经具有了一定公开性,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即使是在非工作时间,但其形式显然是不妥当、不理性的,其内容也是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士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二、一审查明


裴士海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自2012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4月24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向裴士海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主要为:因裴士海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根据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决定与裴士海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4月24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及裴士海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裴士海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5年4月24日。上述解除通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已报工会。


三、一审原告意见


裴士海于2003年8月14日进入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于2006年2月应公司安排转入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工作,于2009年又应公司安排转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工作,上述三家企业是关联企业,故裴士海的工龄应从2003年8月起算。裴士海每月工资5,300元,系根据银行对账单上金额计算的。裴士海按照平均工资5,300元/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顺丰速运上海公司之前是以裴士海不承认错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又说是组织煽动闹事,但裴士海认为自己没有组织煽动他人罢工闹事的行为,裴士海只是与大家讨论维权的方案,裴士海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该事件的起因是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要加强劳动强度,但不增加劳动报酬,因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也应予以考虑。并且裴士海是在工作以外的时间交流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这是私人空间,属于个人言论自由范围内,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将裴士海在私人空间发表的内容搬到工作中是不合理的,是对裴士海的打击报复。此外,顺丰速运上海公司陈述罢工并未发生,且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罢工会发生。


四、一审被告意见


裴士海于2006年2月13日进入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工作,之后应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安排转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因此认可裴士海的工龄从2006年2月13日起算。裴士海工资是由基本工资1,900元、加班工资(不固定)、奖金(不固定)、补贴(不固定)构成的。因为裴士海在多个微信群里存在串联、煽动、组织其他员工聚众闹事、集体怠工的行为,因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与裴士海解除了劳动关系。裴士海发表的言论都是在特定范围内传播的,是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的司机所组成的微信群,裴士海的言论具有号召性,并且发表了如何具体罢工等言论。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严重威胁到公司的正常运营,与罢工存在关联性,因为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发现了微信群的谈话内容,并及时对带头组织人员做出了处理,因此聚众事件没有发生。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没有加强员工劳动强度且不增加劳动报酬的行为。裴士海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处工作期间存在串联组织煽动罢工的行为,公司作出了违纪解除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赔偿金。


五、一审认为


根据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裴士海的发言内容确实具有组织并煽动员工聚众闹事的性质,裴士海对该些言论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属明知。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遵从基本的职业道德,恪守忠诚勤勉义务,现裴士海上述言论已属组织、煽动员工聚众闹事,确已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据此对裴士海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裴士海要求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6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裴士海、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对仲裁裁决金额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应支付裴士海2014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800元。


关于2014年10天、2015年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未提供已安排裴士海2014年、2015年年休假的依据,故应分别按照裴士海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支付裴士海未休年休假工资,扣除已经支付的100%,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应支付裴士海2014年10天、2015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5,628.67元。


六、上诉理由


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200元。


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实施组织煽动他人罢工闹事的行为,裴士海只是与大家讨论维权的方案,同时,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截取的只是部分微信,上诉人另外的发言中还有劝阻大家的语言,说明上诉人主观上并非煽动闹事,且罢工实际并未发生。


七、二审认为


劳动者应善意履行职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诉人的言论均发表在包含公司其他员工在内的微信群中,已经具有了一定公开性,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即使是在非工作时间,但其形式显然是不妥当、不理性的,其内容也是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上诉人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公司奖惩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裴士海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2民终3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士海,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张昱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丽平,总经理。


  上诉人裴士海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裴士海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


  双方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自2012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4月24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向裴士海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主要为:因裴士海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根据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决定与裴士海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4月24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及裴士海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裴士海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5年4月24日。


上述解除通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已报工会。

 

  原审另查明,2015年7月15日,裴士海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7,200元;2、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高温津贴800元;3、2014年10天、2015年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848元。


  2015年10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应支付裴士海2014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15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569.80元、2014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800元,对裴士海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后裴士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支付裴士海: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200元;2、2014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800元;3、2014年10天、2015年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848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裴士海认为,裴士海于2003年8月14日进入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于2006年2月应公司安排转入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工作,于2009年又应公司安排转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工作,上述三家企业是关联企业,故裴士海的工龄应从2003年8月起算。


  裴士海每月工资5,300元,系根据银行对账单上金额计算的。


  裴士海按照平均工资5,300元/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裴士海认为:顺丰速运上海公司之前是以裴士海不承认错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又说是组织煽动闹事,但裴士海认为自己没有组织煽动他人罢工闹事的行为,裴士海只是与大家讨论维权的方案,裴士海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该事件的起因是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要加强劳动强度,但不增加劳动报酬,因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也应予以考虑。并且裴士海是在工作以外的时间交流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这是私人空间,属于个人言论自由范围内,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将裴士海在私人空间发表的内容搬到工作中是不合理的,是对裴士海的打击报复。此外,顺丰速运上海公司陈述罢工并未发生,且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罢工会发生。


  裴士海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裴士海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过编辑,裴士海只是参与讨论,发言合理合法,其行为没有达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且裴士海在该事件中没有组织串联的行为,反而是有劝阻行为。


裴士海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裴士海于2015年4月19日有如下发言:“现在伙伴计划又没有动静了,据听说9月之前肯定不会实行,我们说这些还是为时过早啊”。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认为第一段聊天记录视频不清晰,对第二段聊天记录认可,但认为这只是对话中的很小一部分,不能仅凭这几句话认为裴士海没有违纪行为。


  2、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商信息网络打印件、裴士海与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两份、裴士海和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一份、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报告,证明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及顺丰速运上海公司为关联企业,顺丰速运上海公司的工龄从2003年8月14日起算。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对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商信息网络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与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无关。


  对裴士海和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可。


  对裴士海和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异议。


  对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无异议。

对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报告不予认可。


  3、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裴士海的月工资标准。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认为,裴士海于2006年2月13日进入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工作,之后应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安排转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因此认可裴士海的工龄从2006年2月13日起算。


  裴士海工资是由基本工资1,900元、加班工资(不固定)、奖金(不固定)、补贴(不固定)构成的。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认为:


因为裴士海在多个微信群里存在串联、煽动、组织其他员工聚众闹事、集体怠工的行为,因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与裴士海解除了劳动关系。


裴士海发表的言论都是在特定范围内传播的,是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的司机所组成的微信群,裴士海的言论具有号召性,并且发表了如何具体罢工等言论。


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严重威胁到公司的正常运营,与罢工存在关联性,因为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发现了微信群的谈话内容,并及时对带头组织人员做出了处理,因此聚众事件没有发生。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没有加强员工劳动强度且不增加劳动报酬的行为。


裴士海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处工作期间存在串联组织煽动罢工的行为,公司作出了违纪解除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赔偿金。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文字整理稿,证明裴士海存在串联、煽动、组织其他员工聚众闹事、集体怠工停工的行为。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裴士海在微信群有如下发言:“我提议现在我们群里各个分部的兄弟们,自己在自己分部悄悄联系,最起码要瞒住你们的车组长,因为以后承包他们是第一受益人,所以说我们群里的各个兄弟们,先在各个分部自己联系,多多益善,越多越好,先把分部的兄弟们联系起来,到时候我们再搞个大串联。


  ”……“所以我叫你们把所有的联系方式、分部发在这个微信上,我这两天天天在统计,我本子已经抄了好多了,现在两百多人,我已经抄了五十多个了。


  ”……“兄弟我不是说你瞎搞,要搞就搞好,一下就把顺丰搞疼了,公司才能知道我们不是好欺负的。


  ”4月20日起裴士海还陆续有如下发言“最起码一百五十人是应该有了,一百五十个人也是挺大的力量的,假如说有五十个人在中转场的话,三个中转场平均一百五十人的话,我们一起齐心肯定叫三个中转场全部瘫掉的。


  ”……“我们不管有多少人,总归要安排好吧,谋定而后动,不能盲目的动,盲目的动死的害的是我们自己知道吧,到时我们兄弟不齐心,搞个参差不齐很麻烦的,所以说我们慢慢地要研究好对策,统一行动,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可以给你这样说,徐汇、颛桥这个片区就有好多分部都已经联系好了,只等着我们一下子起来,就立马冲出来,并不像你说的什么就有几个人几个人在聊天。


  ”裴士海另外还在群里发言:“你的基本工资只有1,900块”……“你工资条看清楚,那个加班工资是固定加班工资300多块钱,还有个绩效奖金、效率奖金,是个大头”。


  裴士海认为,对录像的真实性不认可,无法证明其完整性;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整理出来的文字是裴士海讲过的,但认为与聚众闹事无关,不认可关联性,且仅是截取了对裴士海不利的话,裴士海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组织他人闹事,只是因为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要强推伙伴计划,员工认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裴士海等司机聚在一起讨论如何应对,裴士海的想法比较理智,并非叫大家罢工,并且罢工不是违法行为。


  2、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及签收凭证,证明第24条第3项工作态度中的第一点规定了裴士海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裴士海行为违反了员工的职业道德。


  裴士海对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的真实性不认可;对签收凭证的真实性不认可,上面的字不是裴士海签的。


  3、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清单,显示裴士海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900元、加班工资349.43元(2015年4月为371.49元)、节假日加班、考核奖金、效率奖金等项目,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裴士海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5,084.13元,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裴士海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5,185.08元。


  裴士海认为,实发数与银行对账单一致的话,认可实发金额,但对工资组成不认可。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裴士海的发言内容确实具有组织并煽动员工聚众闹事的性质,裴士海对该些言论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属明知。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遵从基本的职业道德,恪守忠诚勤勉义务,现裴士海上述言论已属组织、煽动员工聚众闹事,确已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据此对裴士海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裴士海要求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6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裴士海、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对仲裁裁决金额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应支付裴士海2014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800元。


  关于2014年10天、2015年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未提供已安排裴士海2014年、2015年年休假的依据,故应分别按照裴士海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支付裴士海未休年休假工资,扣除已经支付的100%,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应支付裴士海2014年10天、2015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5,628.6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裴士海2014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800元;


  二、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裴士海2014年度10天、2015年度2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628.67元;


  三、驳回裴士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裴士海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200元。


  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实施组织煽动他人罢工闹事的行为,裴士海只是与大家讨论维权的方案,同时,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截取的只是部分微信,上诉人另外的发言中还有劝阻大家的语言,说明上诉人主观上并非煽动闹事,且罢工实际并未发生。


  被上诉人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辩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实施了煽动行为,被上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公司规定。


  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善意履行职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诉人的言论均发表在包含公司其他员工在内的微信群中,已经具有了一定公开性,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即使是在非工作时间,但其形式显然是不妥当、不理性的,其内容也是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上诉人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公司奖惩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裴士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邬梅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刘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严姚萍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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