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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说法|家族传承架构设计,慈善信托不可或缺

高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近年来,私人财富管理从业人员在为财富客户进行资产配置与财富传承规划时,经常会遭遇客户的慈善诉求。有些客户高瞻远瞩,想借鉴洛克菲勒的基金会模式,意欲通过设立慈善基金会,进行本土化的慈善尝试。有些客户已善心萌发,但跬步初启,踟蹰于简单的资金捐赠层面,尚需路径指引。在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整体架构中,如何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地嫁接慈善基因,从而提升家族传承的精神文化内涵,已成为评价财富传承方案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从业人员业务进阶的必备技能。


在法律工具层面,在为客户做家族财富传承的慈善架构设计时,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是最重要的两个工具。本文将先重点介绍慈善信托的法律架构以及在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中的运用实践。


公益信托1.0 模式


“慈善信托”之概念,是《慈善法》(2016年9月1日生效)所确定的。在这之前,是《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下的“公益信托”模式。在公益信托阶段,利用信托工具来做慈善,已经能够实现“保值增值”和“慈善心愿”两不误,还能够有可持续性,已经展现了巨大的优势。


举例:比如给慈善组织捐款500万,约定每年拿出50万做慈善,那么这一善举,只能持续10年。如果这500万用来设立“公益信托”,每年把收益拿出来做慈善,则可以把慈善之心长久传承下去。


事实上,《信托法》下的“公益信托”,因为各项配套制度不成熟,导致落地的“公益信托”数量较少且规模不大,对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而言,因为管理费较低、而投入较高,且“是否可以公开募集”始终存在争议,一般也不愿意大张旗鼓的推动“公益信托”。因此,在公益信托1.0时代,家族财富传承语境下的慈善诉求,很难通过公益信托模式来实现。


慈善信托2.0 模式


【慈善组织可成信托受托人】《信托法》下的“公益信托”1.0模式,到了《慈善法》时代,变成了“慈善信托”2.0模式。模式迭代的一大亮点,就是受托人范围的扩大,除了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也可以成为受托人。《慈善法》实施后的3个月,国内首例慈善组织担任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就备案成功。迄今为止,在“慈善中国”网站上备案84单的慈善信托中,慈善组织在其中14单慈善信托中担任受托人,其中8单与信托公司担任“双受托人”,在“双受托人”的架构中,信托公司承担资金管理(目的是让信托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慈善组织则扮演慈善项目实际执行人的角色。


参考法条:

《慈善法》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慈善信托嵌入传承架构】在慈善信托2.0时代,除了受托人范围的扩大,慈善信托门槛也随之降低,慈善信托嵌入家族财富传承整体架构也成为可能。


兴辰慈善信托

来源于慈善中国网站: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


根据上图显示,由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担任受托人的“兴辰慈善信托”在广东省民政厅成功领取备案回执。这也是广东省首单以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方的慈善信托通过备案。据悉,该慈善信托由涂业兴及李美辰夫妇首期出资10万元人民币设立,并设定为开放式永续慈善信托,信托目的是以慈善资助方式推动教育、医疗、科技等领域的创新项目和青年行动。


与目前市面上动辄3000万起的家族信托相比,家族财富传承架构中嵌入慈善信托的门槛可以忽略不计。拥有财富的个人可以成为委托人,首期出资只有10万元,信托期限可以为开放式永续。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在慈善信托工具运用之下,信托的隔离效果,慈善的精神力量得以充分彰显。慈善信托这个小小支点,竟可成为家族财富、文化、精神持续成长的内生源泉。


【家族慈善的深度拓展】慈善信托的出现,使得家族慈善不止停留在资金、财物捐赠层面,信托的灵活性和创造性,让家族慈善的深度拓展成为可能。以国内首单家族慈善信托为例,其略显复杂但却灵活有机的法律架构,让家族成员可以深度进入慈善本身。


乐淳家族慈善信托

来源于慈善中国网站: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


在上图架构中,信托财产总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万向信托作为受托人负有让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在慈善事务执行层面,委托人家族运用家族传承智慧,在慈善信托协议中设定慈善 “董事会”的架构,让家族成员得以深入具体慈善事务的操作和执行(可聘请公益项目秘书提供专业支持)。


【富豪家族慈善的实践:慈善信托+基金会的双驱动架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夫妇做慈善采取的是信托基金+慈善基金会的双驱动架构,其运营逻辑是由“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负责管理投资资产,并在必要时将所得款项划拨给基金会,以便基金会顺利实现慈善目标,而“比尔及梅琳达.盖茨”慈善基金会则负责慈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有权向基金会索要资产以进行慈善活动。


自从我国《慈善法》实施后,比尔盖茨夫妇创立的双驱动架构在我国也有了实施的制度土壤。明月律师曾专门撰文(60亿元捐赠做慈善,何享健的“美的”人生)评论何享健先生的“慈善信托+慈善基金会”的双驱动慈善模式。

明月律师认为,“家族慈善信托+家族慈善基金会”的双驱动立体模式将成为富豪家族做慈善的主流模式。在双驱动模式下,慈善信托将成为一个确保慈善永续的通道和载体,慈善基金会作为重要的慈善组织,将回归本源,做好慈善项目的发掘、评估、落地、管理、监督,成为实施慈善的真正主体。


综上,对于有财富更有爱心的财富家族而言,设立慈善信托手续便捷、资金门槛低,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的保值增值以及可以永续存在(私益的家族信托是无法永续的)的优势拥有极大吸引力。对于拥有家族企业的企业家而言,慈善信托既是树立家族慈善形象,提升家族文化内涵的重要工具,也是家族企业建立慈善品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衍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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