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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夷长技以制夷?让我们“批判学习”美国人的财富传承规划(中)| 明月说法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对比了中美两国的财富传承规划之特点,重点阐述了遗嘱和继承领域的异同。本文将从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中“信托的理解和运用”之角度出发,介绍美国人的财富传承规划的实践。


重商轻民vs重民轻商

和中国信托法“重商轻民”截然相反,美国的信托法恰恰是“重民轻商”的。15到20年前,国内很多学者到美国法学院访学,都希望能选听商事信托法课,可是每每失望,因为不仅没有商事信托法课,就连纯粹的信托法课都没有。


信托法,在美国法学院的课程中,只不过是“遗嘱与信托”或者“信托与遗产”课中很小很小的一部分内容,并且只与家族信托相关,没有任何商事因素。

详见复旦大学法学院高凌云教授的大作:《国内信托法的重商轻民—纽约访学小结》

 

确实,美国的民事信托在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信托可以视为遗嘱的替代方案,或者与遗嘱相结合的方案。


信托本身是一种法律架构,是一种基于信义义务的安排(fiduciary arrangement),受托人(trustee)对于信托财产负有的信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付账单、管理维护不动产等。


在遗产规划中引入信托工具,最重要的目的就是probate avoidance(不需要走probate程序)。走probate程序,一切都要go public,有了信托之后,信托的分配就是私密的,无需对外公开。



死后信托vs生前信托

死后信托(death trust),更准确的说法是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通过遗嘱来设立信托。立遗嘱人身故时,遗嘱生效,信托信托才“开始”成立。而因为遗产装进信托的过程发生在委托人身故之后,所以设立信托的过程,就是一个probate的过程。


中国2001年的《信托法》也规定允许通过遗嘱的形式设立信托,但因为1985年的《继承法》并没有预料到这一点,所以基本上没有衔接的规定。所以,在现实中基本上没有人愿意这么操作。极少数操作的,也很容易被利益相关人推翻。



本所就代理过遗嘱信托争议诉讼案件,代理的是挑战信托的一方,最终获得胜诉。法院的逻辑很简单:设立遗嘱信托的人(比如说遗嘱执行人),没有法律细化的依据;遗嘱信托的内容(目的、运转、分配)不够细化,一切都太模糊不清了,所以不支持……最终遗产仍归由法定继承人直接继承了。


中国《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是在委托人在世的时候就设立的信托,这是中美两国的主流信托模式。有了生前信托,合法转移至信托(properly funded)的财产,就不再作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委托人身故后,自然也就无需走probate的程序了。


这一点,中美两国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中国的物权登记制度,目前并没有匹配信托财产登记的配套安排,在实务中,委托人把财产放入信托,该行为到底是什么法律性质?是否该纳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性。


所以,目前中国的现状是,资金类的家族信托,在fund信托时,并不需要缴税。房产类、股权类的信托,因为不动产登记和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通常视为是转让不动产或股权的行为,是需要缴纳所得税及相关税费的。

 

中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可撤销信托vs不可撤销信托

美国的生前信托,又可以简单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可撤销的信托,委托人(grantor)在生前可以改变change或撤销(revoke)信托条款,保留了相当大的控制权。当然,委托人身故时,可撤销信托就自动转变为不可撤销的信托了。通常情况下,可撤销的信托并没有税务优势,但确实可以让财产起到规避继承程序(probate)的作用。

 

在不可撤销信托架构中,当信托财产转移至信托、信托架构设立完成后,委托人对信托没有保留控制权。一般情况下,非经受益人同意,信托条款是没法修改的。在美国,不可撤销的信托通常用于税务筹划以及债务隔离这两个场景之下。

详见翁莉律师访谈:翁莉律师:家族信托,西风东渐? | 明月下午咖



信托的Fund与运用

无论中美两国,都承认信托是一个法律架构,架构是为实体服务的,实体就是“信托财产”。如果光有架构,却没有信托财产,信托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中美两国都强调要 fund your trust。也就是说,把财产放入信托。

 


中国的《信托法》也强调,信托财产要办理登记。《信托法》15条明确讲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就是说,委托人的财产,上面有没有设立信托,法律性质和后果是不一样的。

 

美国的信托,也强调,在信托设立后,要把财产assets放入信托名下(retitle),如不动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因为美国的信托法是州法,每个周对于信托财产转移的实操规定或有不同,但有一定是相同的,即:委托人身故时,如果还有没放入信托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仍然是要走probate程序的。


中国《信托法》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都说信托是财富管理领域最伟大的发明,其实不无道理。


信托的边界,其实就是人类想象力的边界,信托的运用,远远不仅局限于规避遗产继承(probate avoidance)程序,譬如,还可以做到递延遗产分配的效果。


财产已经在信托里了,何时分?怎么分?这个可以通过定制化的信托条款预先安排,更能够保障委托人的传承意愿。如果委托人有未成年子女,信托长期、稳定、传承的特点就能够更加充分地彰显出来了。


也有很多美国人,通过信托+终身寿险保单的组合,让信托持有保单,被保险人身故后赔偿金进入信托,用于支付赠与税(gifttax)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有了信托,还可以起到税务递延或税务筹划的效果,比如说通过慈善捐赠,获得一定程度的免税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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