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申达家事评论】黄毅清夺女,黄奕该如何应对?

2016-01-19 申达家事律师团队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黄毅清夺女,黄奕该如何应对?


【申达家事律师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黄奕黄毅清夺女大战又添新剧情,黄毅清私自带女儿出境,连发N条微博证明自己离开中国。黄奕微博发文求助,惦记女儿是否吃饱穿暖,更哀求男方“求求你还我孩子”……




黄奕和黄毅清,从夫妻到冤家,从第一季的离婚大战发展到第二季的夺女大战,诸多狗血剧情背后,其实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譬如离婚大战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再到夺女大战中不履行生效判决/调解的问题等。此刻的黄奕,手执一纸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女儿随黄奕共同生活,黄毅清放弃抚养权),但女儿却已身隔重洋,母女不知何时可以再见。再看黄毅清的微博,明明是违反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却还敢于在公开媒体“炫耀”,一副大义凛然、无视法律的姿态,实在令人汗颜。




在法律层面,该案是个抚养权执行案件,内容看似简单,执行起来却并不容易。随着现在离婚率的高企,类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国的司法系统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类似的纠纷,往往会对家庭的稳定、法院判决公信力的维持都有着极大的伤害。本案中,面对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黄奕该如何应对?申达家事律师团队结合目前网络公开的信息,做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请业内外人士不吝赐教:


方法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黄奕微博公开的信息,黄奕和黄毅清是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因此,黄奕可以向徐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汇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1条: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方法二、督促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处罚违法行为:


黄奕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官有权责令黄毅清履行调解书义务,并把女儿带回中国交由黄奕抚养。如果黄毅清拒不履行该调解书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黄毅清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并对黄毅清采取包括限制出境、以及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考虑到黄毅清及女儿铛铛为美国籍这一特殊情况,如果法官对黄毅清采取拘留或、限制出境等措施,可能会对其有较好效果,有助于执行案件的顺利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方法三、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如果在黄奕申请执行后,黄毅清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则黄毅清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目前黄奕已经报警,警方可能会在审核相关案件情况后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当然,黄奕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黄毅清的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客观情况,黄毅清所发的微博恰恰是其“擅自带孩子出境”的证据,建议及时做好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方法四、撤销监护权:


如上所述,在黄奕在徐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如黄毅清仍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黄毅清除了有可能遭受到执行法官的处罚外,其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终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于此同时,如黄毅清通过“长期拒绝回国”或“隐匿居住所”等方式阻止女儿和母亲相聚的,则黄毅清的行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家暴行为,侵害了女儿铛铛(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因此,黄奕在做好充分证据搜集、准备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向徐汇法院申请撤销黄毅清的监护人资格。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反家庭暴力法》尚未生效(2016年3月1日生效),目前并无类似案例,黄奕如果走此途径,可能属于该法实施后的首案,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注:本篇评论文章系申达家事律师团队基于网络公开渠道所获知的信息所撰写。申达家事律师团队不对网络公开渠道所获知信息的真实性负任何责任。本篇文章中的相关意见、观点,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所作出的粗浅分析,仅供业内交流、学习之用,不作为对任何主体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的依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