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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限系列解读①丨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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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典型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接到人民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学存在乱培训问题。该县纪委监委迅速成立工作组,根据线索到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上述问题。经查,该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W某未经同意,擅自组织一名语文老师和一名数学老师,在学校附近小区租房,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和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利用上班时间收费补课,两个月来共获利20万元,其中W某个人获利10万元,两名任课老师分别获利5万元。此外,该培训地点设于地下室,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监委工作人员到学校办公室调取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签到表和课程安排,校办借调人员Z某一开始不愿提供,称相关资料“找不到了”,相关资料属于“教学秘密”,不经上级领导批准不能对外提供,经批评教育后配合提供。与此同时,县纪委监委依法分别对W某和两名任课老师进行了调查谈话,核实了相关情况及问题。调查后,县纪委监委依法将调查认定的相关事实材料交给W某和两名任课老师进行了签字确认。后该县纪委监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对W某依纪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建议该学校对两名任课老师进行处理,并责令W某及时对该校的相关教育乱收费、乱培训问题进行整改。


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该款规定了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取证的义务。监察机关既然代表党和人民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宪法和法律就要依法授予监察机关相应权力,如果没有授权,监察机关的监督就会软弱无力、流于形式。这种授权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更是来自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是充分授权、高度授权,既授予了监察机关自身权力,又授予了监察机关依法提请其他国家机关予以协助的权力,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监督长牙、让利剑生威。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腐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既包括监督所需的证据,也包括调查所需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职务违法行为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监委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的本质是对工作、过程、环节进行监视、督促、管理,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使干部正常成长,更好地使组织目标得以实现。本案例中,W某身为学校副校长,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违规组织乱培训、获取不法收益的行为,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监委对其进行调查和严肃处理,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也体现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调查职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的要求。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和调取证据过程中,对涉及监察对象范围以外的人员按照管辖权限提出监察建议,本案中两名任课教师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其参与了W某的违法行为,所以监察机关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的监察建议。


监察法中的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等章节,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的相应权限和具体程序。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调查职权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书证时,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工作记录也应注意收集。本案例中,监察人员为确认W某等人的身份和上班时间补课的事实,到学校调取人事档案、签到表和课程安排,也是出于这方面考虑,这是对本人、对组织、对事实负责的表现。面对纪委监委的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能够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学校办公室借调人员Z某无故拒绝配合,违反了监察法的规定,经批评教育后纠正,否则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本书围绕监察法9章69条内容,逐条提炼其主旨要义,列举180个案例或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直观、鲜活、具体、深入解读监察法,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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