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收取回扣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发放的行为如何认定?

01情景再现

 潘某某,某热电厂(国有公司)原总经理;金某某,某煤炭运销公司原副经理。2021年3月18日,该热电厂与煤炭运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烟煤的合同。在购销业务过程中,潘某某以解决职工福利的名义,非法收受金某某经手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32万元。潘某某将该款交给热电厂财务人员存于账外“小金库”,用于单位的相关福利费用发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热电厂、潘某某犯单位受贿罪。

02以案普法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有单位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规定,涉嫌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本案中,烟煤购销的合同双方主体为热电厂与煤炭运销公司。热电厂以单位的名义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且回扣也由热电厂在账外使用,收受回扣的主体应为热电厂。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受贿单位的热电厂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以单位受贿论处。潘某某作为热电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按照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点击图片,立即购买↑↑

 本书是面向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的知识性读本,采用以案普法的形式对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200余个典型案例详细剖析。通过具体案情、行为解析、处分处置、普法知识点等内容阐释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内涵、表现形式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帮助广大公职人员划清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强化自我监督,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戳关键词查看往期内容

国企反腐工具书来了!国有企业反腐警示录丨居功自傲的“改革先锋”国有企业反腐警示录丨在国企改革中失守的守门人共产党员纪律必修课丨开会要务实节俭高效共产党员纪律必修课丨公务接待必须符合规定


大家都在买

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指南 | 纪律从这里来 | 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百年纪事 | 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九讲 | 再塑 | 中国道路与中国道理 | 纪律通识 | 《实践论》《矛盾论》精讲 | 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培训200题  |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案例指导 | 百年廉论



//
联系方式
方正书苑:010-59592471/59592469邮购部:010-66560933邮箱:fzfx0933@163.com官网:www.lianzheng.com.cn
⬇️更多内容,请关注:

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本书

点击“分享”“在看”和朋友分享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