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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家幼儿园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幼师讨薪无门,法院给说法!

陈友敏 上海法治报 2021-02-19

今天是教师节

小编首先要祝愿

所有老师们节日快乐!







老师是辛勤的园丁,是人生的启蒙者,更是灵魂的工程师。近年来,教师与学校、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日益多发,教师的诉求主要集中在追索工资、加班费、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事项。今天,就和大家一起通过案例聊聊教师劳动权益的保护。




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来自湖北的刘女士在上海优勒美幼儿园担任教师,因为幼儿园长期拖欠工资,辞职后的刘女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幼儿园隶属的教育公司告上了法庭。

 

拖欠工资,怒而辞职,维权仲裁失败

2018年8月6日,优勒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王为俊为该公司法人。同日,一家名为优勒美的幼儿园开园,李晴担任园长,王为俊负责幼儿园校车的接送业务和餐饮业务。


刘女士作为优勒美幼儿园的第一批员工于2018年8月27日入职,担任教师工作,平时从园长李晴处领取工资。但在刘女士就职期间,幼儿园方面多次拖欠其工资,并且未与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记者查询后发现,目前该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网络图片


2019年12月2日,因为上述三方面原因,刘女士向王为俊和李晴发送了离职通知书。并于1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优勒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2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9000元;3、支付2018年12月,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6400元。


最后裁决对刘女士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实际经营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

刘女士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优勒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刘女士确实在优勒美艺术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但是该幼儿园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注册后没有实际经营,与刘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刘女士诉请,维持仲裁裁决。



刘女士称,入职前,她只知道去优勒美艺术幼儿园上班,并不知道单位名称,后来发现“该幼儿园系非法经营”,且王为俊和李晴共同经营该幼儿园,申请法院确认其与优勒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了证明自己与优勒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刘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自愿申请离园学生退费明细表,表格尾部载明联系人王主任,联系方式为王为俊的手机号码。

2、刘女士与王为俊于2019年12月2日的电话聊天记录,证明当天刘女士未上班后,王为俊打电话给刘女士问她为什么不来上班了。


公司方面则提供了一份幼儿园托管收费专用收据,上面盖有字样为“民办优勒美艺术幼儿园”的公章,以此来证明优勒美艺术幼儿园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王为俊参与优勒美艺术幼儿园的经营,包括餐饮和校车运营、学生离园退费经办、老师离职后情况询问、日常事务联系等,优勒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优勒美艺术幼儿园的违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且该公司的成立时间与幼儿园的开园时间一致,故可以认定公司实际在经营幼儿园。


由于优勒美幼儿园没有独立注册成立,刘女士作为优美幼儿园的老师,应当认定与优勒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证明了工资拖欠情况,故支持公司应支付刘女士工资差额的诉求。


综上,2020年5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优勒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刘女士2018年12月、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000元。



相关链接

中央发文要求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2018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作出顶层设计。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政策文件。


《意见》指出,要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作者 | 陈友敏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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