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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闯上海滩创业,妻子却遭“小三”百般挑衅!律师出手……

王丹丹 上海法治报 2024-06-27

一对夫妻从外地来到上海闯荡,儿子和女儿先后出生,还自己创业开了一家公司。


一天,妻子收到了一个陌生人要求添加微信好友的申请,没想到此人竟是丈夫出轨的对象。虽然丈夫坦承了自己过错,断绝了和“小三”的联系,但“小三”却继续对妻子进行挑衅……




以下是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的讲述。


夫妻同闯上海


洪女士与丈夫王先生是同乡,早年在老家通过相亲结识,2004年登记结婚。当年同为27岁的他们为了这个小家能有更好的生活,决定到上海闯荡一番。经过两人多年来的辛苦打拼与相互扶持,小家庭的生活的确是越来越好了。


洪女士先后于2006年生下大儿子,2015年生下可爱的小女儿,一家人其乐融融,事业也日益红火。


2018年,他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平时由王先生经营,洪女士则负责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和家人。


虽然公司创立后遭遇了种种困难,并没有让这个小家庭暴富起来,但每年还是有着稳定的利润。而洪女士则做起了“微商”,除了能补贴家用,还可以借此打发闲暇时间。


加的“好友”竟是“小三”


这天,洪女士的微信里收到了一个陌生人添加好友的申请,此人微信名叫“花花”(化名),洪女士以为是要咨询购买产品,于是便通过了她的好友申请。


没想到,一场噩梦就此开启。


花花开门见山就说:姐,我和你老公在一起三年多了!现在觉得有必要跟你说一下……


洪女士还没从震惊中回过神来,花花就自顾自地交代起自己和王先生出轨的细节来。


她告诉洪女士,王先生为她租下了一套公寓,从公司下班后经常是先去她那里,呆到晚上才回家。有时候说要在公司加班熬夜,其实也是在她那里。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她发来了聊天记录的截图以及和王先生的亲密照片。


她还告诉洪女士:“情人节那天你丈夫是不是给了你520元红包?他那天给我转账了5200元……”


洪女士气得差点没晕过去。


丈夫保证断绝关系


当天晚上,洪女士就这事质问了丈夫,而在聊天记录和照片面前,王先生也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


由于洪女士这么多年来相夫教子、关爱老人,自己的公公婆婆第二天得知此事后,都在电话里把儿子王先生狠狠骂了一通,要求他立刻断绝这段婚外情,取得儿媳妇的谅解。


公公婆婆还表示,如果儿子不能取得谅解,他们立刻就来上海,替儿子向儿媳妇道歉,希望洪女士能给一次机会。而王先生也表示,自己还爱着妻子,也爱着一双儿女,愿意痛改前非,断绝与花花的一切联系。


经过几天的思考,洪女士选择再给丈夫一次机会。


“小三”不死心继续挑衅


然而,短暂的平静后,新一轮的挑衅接踵而至。在丈夫跟花花表示断绝关系之后,花花多次给洪女士打来电话,对她进行辱骂。她还发朋友圈和私信洪女士,称王先生为“老公”,表示自己与王先生才般配,而洪女士已经年老色衰,是免费的保姆……


由于婚姻遭遇危机,还被嚣张的“小三”挑衅辱骂,洪女士想到要向律师咨询一下,经人介绍找到了我。


听完洪女士的讲述,我问她:“你是否想要离婚?目前有什么想法或者诉求呢?”洪女士恨恨地说:“我目前不打算离婚,但是如果什么都不做,‘小三’恐怕会蹬鼻子上脸继续羞辱我,问题是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做,能有什么诉求……”



我告诉洪女士,根据她所说的情况,如果她确实不打算离婚,那么可以梳理之前丈夫在婚内对花花的赠与,通过诉讼途径索回,不能让花花基于自己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得利。


至于花花发信息和打电话骚扰、辱骂洪女士,也已经涉嫌违法,我们可以做好取证,对其进行警告,情节严重可以依法让她承担法律责任。


听了我的分析,感觉心里有谱的洪女士表示:“就按你说的办,我要让她承担相应的后果!”


依靠法律克“敌”制胜


很快,我们在王先生的配合下梳理了这些年来对花花的赠与,包括购买的贵重物品,总金额将近20万元。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对绝大部分的返还予以了支持。




而我们也发送了律师函给花花,其中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我们还披露了部分证据,正告花花及时收手、回头是岸,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不久,花花就在洪女士的生活中消失了。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3月20日B6“情理法”,责任编辑:陈宏光)

作者 | 王丹丹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编辑 | 陈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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