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法评丨新冠肺炎疫情下教育行业的投资机会和法律风险——在线教育篇
目
录
引言
一、疫情下在线教育行业的投资机会
二、疫情下在线教育行业的投资法律风险
结语
引言
寒假伊始,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或“新冠疫情”)的发展就牵动着全国教育机构、家长和学生的心,完全改变了全国人民生活和学习的消费方式。受益于“宅经济”的热度,生鲜电商、休闲零食、游戏等板块纷纷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线教育也成为投资者们关注的热点行业之一。
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线上机构”)和在线教育技术服务公司,如网易有道、学而思、阿里钉钉、腾讯课堂等,为响应“停课不停学”的政策号召,纷纷推出免费课程或提供在线教育支持平台。经此一“疫”,线上教育学习模式的渗透率将在短期内大幅提高,我国在线教育行业无疑将迎来一次宝贵的发展机会和业态转型契机。但是,投资者也千万不能忽略投资机遇所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因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操作层面,针对疫情下在线教育行业的投资机会和相应的法律风险与大家分享我们的见解,以期有所助益。
疫情下在线教育行业的投资机会
受疫情影响,众多教育培训机构纷纷调整经营策略。传统的线下教育受制于空间和时间因素,灵活性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因此当疫情来临,许多线下教育机构为减少资金压力和退费风险,将培训服务转到线上进行。而线上机构为面对短时间内快速增长的用户数量必须相应调整自身的业务计划和教学安排。在线教育模式的渗透率在短期内将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换言之,因为疫情的缘故,线上机构节省了培育市场和培养用户习惯的海量资金及时间成本。因此,我国的线上教育培训市场势必会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也将会催生一波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教培潮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不仅可以高效利用现有生源、师资及教学资源,也迎合了用户对于教培灵活性的需求。线上和线下渠道可以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根据用户需求定制个性化的课程模式,这将成为未来教培市场发展潮流之一。投资机构可以抓住此次业态转型的契机,积极布局在线教育板块,融合线上线下赛道,率先抢占市场份额,同时也省去了培育市场的巨大成本。
在线教培行业的新一轮发展及线上线下融合的教培模式转型对资金供给端提出了更大的需求。鉴于在线教育模式的渗透率已大幅度提高,用户习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培养起来,因此一、二线城市将继续保持火热的在线教培需求。依托于在线科技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市场也将进一步下沉,三、四线城市将显示出越来越大的开发潜力。因此,整个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投资机构可以把握契机,以较低的投资成本进入具有投资潜力的教培机构,并根据全国不同的地区和城市群的教培特色和需求建构教培品牌。
科技赋能教育是时下教培行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目前市场上的头部玩家已经开始行动,例如VIPKID已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学生层面为他们打造个性化学习体系(包括匹配教师和分析学习情况等);在教师层面,利用“AI助教”辅助教师教学工作(包括通过AI智能看课分析教师课程质量和提升要点等)。依托于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的发展,教育科技未来也将赋能于招生、课程定制、授课、内部管理等过程。教育科技的应用将会成为未来线上机构之间主要的竞争壁垒之一。在课程内容以外,如何应用前沿科技,如大数据分析、AI智能,给教培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带来创新,将成为机构开办者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教育科技产业也将成为在线教培市场的另一片投资蓝海,值得投资机构的重点关注。
近年来,虽然在政策和需求的推动下,在线教培行业已经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但行业仍处于良莠不齐的阶段,“爆雷”和“跑路”事件频繁发生。无证运营、退费难、虚假宣传、“黑”外教等问题层出不穷,生源和师资流动性大,市场发展尚远未达到固化的阶段。从现有市场竞争情况来看,“内容为王”依旧是当下线上机构突出重围的关键,而互联网将有助于用户快速对比各家机构的培训质量和内容。因此,市场的马太效应将会进一步加强,即所谓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行业将会朝着更加规范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疫情下在线教育行业的投资法律风险
线上教培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自营和第三方运营两种。前者指的是以自建或购买的形式建立自有平台并自主运营的机构,如新东方在线,而后者指的是入驻第三方开放平台,利用第三方技术开展在线教育的培训机构。一般而言,线上机构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和所要满足的监管要求如下:
1. 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是目前在线教培最主要的监管要求之一。《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以下简称“《线上培训意见》”)规定了备案审查的各项内容,要求实施学科类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关于备案审查制度参见君合法律评论之《从〈线上培训意见〉看民办培训机构的政策导向》但是,《线上培训意见》并未对备案主体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执行政策。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校外线上培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广东省方案》”)的规定,备案审查的主体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综合平台。其中,对于通过入驻第三方平台实施线上教育培训的机构或个人,原则上由该第三方服务平台主办者负责管理、汇总后统一申报审查,但由平台主办者和入驻机构的主体共同对备案内容和结果负责。
2. 办学许可证
线上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也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已明确以中小学生为培训对象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则规定“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这是否意味着,随着备案和专项排查工作完成后,未来线上教培机构也可能将被要求取得办学许可?我们对此将保持持续关注。
同时,我们在实践中也遇到部分教培机构同时开设有线下和线上运营场所的。对此,根据《广东省方案》的规定“若该场所仅作为线上培训平台售后服务点提供咨询和产品运维服务、未招收学生进行线下培训的,不需要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若同时招收有学生在该店面进行线下培训的,该场所主办者应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申报办学许可证”。
3. 其他资质或证照
由于线上教培一般是通过互联网以录播、直播等方式向用户提供营利性服务,因此是否要取得关于互联网经营的相关证照?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线上培训意见》等政策对此并未予以直接明确。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在文义上的适用范围相当宽泛,因此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一定争议。根据我们对学而思、作业帮、VIPKID等头部机构的公开检索,部分机构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公告,明确电商类、教育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另外,从资本市场已有的案例看来,监管部门一般认为线上培训业务无需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线上机构为用户提供相关培训材料的,则可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对此,希望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综上,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线上机构或第三方平台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以及ICP备案或许可情况,同时应结合投资目标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特点判断其所需的其他互联网相关的证照,避免目标机构因运营资质和证照问题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影响其品牌形象和正常运营。
线上机构为节省成本,常常通过网络等途径直接下载、复印或改编他人发布或出版的教材、教辅及教学演示文稿等作为教学材料使用或出售。这些教学材料一般包含作者对于教学理念、内容、方式的独特组合或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线上机构的行为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但“学校课堂”是否包括营利性的线上机构仍存争议。我们认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平衡社会公益与著作权人私益,营利性机构具有商业性和易传播性,付费使用他人的教学材料应是其主要运营成本之一。若允许“合理使用”,则会产生市场替代作用,著作权人的私益会受到法律无法容忍的损害。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期间,不少公办学校或其他非营利性学校也将教学活动转到线上。对于这类学校,不管是传统线下教学还是在线教学,都可以主张“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合理使用”制度也要求尺度上为少量复制并不得出版发行,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综上,投资者应当关注营利性线上机构教学材料来源的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纷,而对于转为线上教学的非营利性学校而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定条件。
线上机构在运营的不同阶段与场景(如用户注册、签到考勤、个性化定制课程、直播音(视)频授课、作业批改、统计测评、教育App等)都涉及到对用户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保存和使用。疫情期间,许多在线机构的用户数量迅速增加,数据信息保护制度建设跟不上发展速度,甚至被完全忽略,存在较大的违规风险。近期,教育部等出台的相关政策都关注到了线上机构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问题。比如,《线上培训意见》规定,培训机构要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明确“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
因此,投资者和线上机构应当从两方面关注机构的数据信息合规工作。一方面是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和网络安全内控系统,包括网络安全等级的测评和备案、建立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如技术保护制度、信息查阅权限、收集和使用组织制度等)、实施有效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防火墙、数据脱敏、信息保护安全产品等);另一方面是要严格依照《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规范用户(尤其是中小学未成年用户)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收集未成年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和授权,不得泄漏、出售或者非法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信息和数据,不得用于其他与服务目的无关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法相关条款的个人或主体将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2。
虚假宣传是教培行业存在已久的问题。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已加大力度整治线上机构虚假宣传的问题。2019年7月15,在教育部举行的《线上培训意见》解读发布会上,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一些培训机构搞违规的超标超前培训,通过虚假宣传,制造家长焦虑…这类培训活动是应该下更大的力气去治理的。”2019年7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决定给予北京某某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其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或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或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线上培训意见》也明确线上机构“不得过度营销、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因此,投资者要重点关注线上机构是否合理制定宣传策略,是否夸大或承诺培训效果,避免机构因虚假宣传而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
师资是教培机构最重要的“资产”之一。疫情期间,在用户数量井喷和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的作用下,线上机构难免面临师资短缺的问题。但是,线上机构对拟聘教师师资情况负有审查义务,存在因师资违规而被处罚的风险。根据《线上培训意见》第(八)条第3点的规定,在线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类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
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因此,投资者和线上机构应当从教师的基本信息、职业资格、兼职情况、公示制度等方面做好师资合规工作,建立完善的教师招聘、录用和管理制度,保障师资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与线下培训相比,轻资产办学的线上培训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学员和教师的流动性高。因此,在线教育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可能性更高,主要包括退费、预付费收取、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等问题。根据《线上培训意见》第三条第(八)点的要求,线上机构应当做好收费公示、退费、预付费收取、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提示等工作。
结语
在疫情的催发下,线上机构正经历着“野蛮生长”的发展期,主管部门对于这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也势必会逐步加强。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和培训机构应当在机遇中保有风险意识,及时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比如,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应当依法合理设计预付费和退费条款,明确退费依据和抵扣基数4,并就其中影响用户权利的条款用下划线或加重的方式予以提示,避免因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而产生损失。同时,应当加强收费管理和公示制度,在运营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不得将收取的预付费用于借贷等与教育培训无关的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下,教育行业机遇和风险并存。投资者和在线教育培训机构既要在困境中谋求和把握新的发展机会逆势而上,也要不忘时刻关注在线教育培训机构运营的潜在法律风险。
注:
1. 参见 http://whlyj.beijing.gov.cn/bsfw/bsym/202003/t20200310_1683578.html。
2.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3.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969号
4.参见 https://zhuanlan.zhihu.com/p/111941659。
余 苏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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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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