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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察】云南寻甸:打击虚开发票,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云南检察 中国检察官
2024-09-11


近日,由寻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樊某某、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经过一、二审诉讼程序,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没收冻结在案的60万元予以抵缴税款上缴国库。



案件情况

2012年至2013年间,为了虚开发票贩卖牟利,樊某某与他人合伙注册了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并雇请朱某某使用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数量不足以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出库单,以两家公司名义开具了普通收购发票1000余份,可以抵扣税款500余万元;通过虚假的菊花茶销售合同,虚开了2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3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樊某某伙同他人在无任何实质交易的情况下,暴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普通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消两家“公司”经营成本和贩卖牟利,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朱某某虽领取固定工资,但帮助樊某某等人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伪造了大量虚假出库单等记账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帮助犯成立。鉴于二人均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建议法院对二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税法处理完,还将面临刑法相关条例的处罚。


来源 | 云南检察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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