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之声:长江大保护与环境资源司法改革
近日,长江大保护司法改革钟山论坛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和法院实务部门代表围绕“长江大保护与环境资源司法改革”主题开展研讨,探讨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司法保护,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化司法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应邀参加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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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的声音
龚绪龙
全国人大代表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地质科学技术部(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兼环境地质研究所所长(主任)、大数据中心主任
“9+1”机制改革
近年来,江苏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践行“两山”理念,在最高法院指导和省委领导下,根据我省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保护需求,创建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实行生态功能区集中管辖,解决司法保护碎片化问题;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方式,解决责任追究片面化问题。“9+1”机制改革模式被中央深改委办公室向全国转发推介,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将此作为“江苏经验”予以介绍。当前,“9+1”机制改革仍不断深化,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继续取得长足进展的制度保障。
刘忠斌
全国人大代表
南京图书馆(省古籍保护中心)参考咨询部主任
长江大保护
江苏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决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严惩涉长江违法犯罪行为,发布涉长江保护典型案例,“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卓航公司偷排废油进长江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等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江苏经验”和“江苏智慧”。
沈仁芳
全国人大代表
致公党江苏省委会副主委、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
培树精品案例
“9+1”机制改革以来,江苏法院妥善审理了一批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30件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案例、最高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类指导性案例以及首批12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中,江苏法院案例数量均居全国第一。江苏法院充分发挥精品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始终将案件审理与服务保障大局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不断丰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推动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
薛济民
全国人大代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江苏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丰富裁判执行规则
江苏法院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探索完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在全国首创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损失整体性认定等裁判规则,把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首创技改抵扣、分期支付、劳务代偿等执行方式,既严惩污染行为又兼顾行为人的生存发展,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参考。“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确立全链条追责规则,首次判决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和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源头上彻底切断利益链条,充分体现江苏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蒋 立
全国人大代表
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工商联主席、总商会会长
规范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
坚持专款专用,坚持生态环境原地修复为原则、异地修复为补充等资金使用规则,积极探索创新执行方式,灵活运用好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特色举措,确保资金有效利用、生态环境及时修复。2022年11月,江苏法院根据《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跨省向受损地安徽铜陵法院移交“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等2案生态修复资金185万余元,这是全国法院首次主动跨省移交生态修复资金,受到最高法院肯定,被写入最高法院“两会”工作报告,是江苏法院落实长江全流域一体化保护的有力举措。
孙力斌
全国政协委员
江苏省总商会副会长、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
江苏法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重点流域等为单位,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要,建立了长江新济洲、连云港海洋牧场、条子泥等52个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覆盖湿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态系统,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6月1日,黄海湿地碳汇能力司法修复基地挂牌。在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设立全国首家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在南京平山林场设立全国首个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充分发挥修复基地司法理论研究、生态保护公众参与及法治宣传作用,确保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资源得到有效恢复。
邵 蔚
江苏省人大代表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民盟南京市委副主委
主动融入现代环境综合治理
江苏法院发挥司法建议“抓前端、治未病”功能,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预警和治理建议,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东台法院在审理徐某某等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根据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交通等部门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牌16套,此后同类交通事故数量明显减少。“9+1”机制改革以来,江苏法院累计发送司法建议79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策划:省法院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
编辑:夏思纯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