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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 | 论忠诚义务——为什么辩护律师不能唯命是从?


作者:陈国庆


编辑:卓小豸



LOYALTY

忠诚义务

DUTY OF LOYALTY






DUTY OF LOYALTY


忠诚义务是辩护律师的首要执业伦理


忠诚义务,是指辩护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律师负有忠诚义务,这已经成为行业共识,但是对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解,也存在较大争议。










杭州保姆纵火案,原辩护律师不惜以退庭向法庭抗议,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惜自陷风险。对此,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反对者认为,在庭审的关键环节,律师一走了之,置当事人利益不顾,应被谴责。


《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根据忠诚义务,律师应向当事人核实全部证据。但也有人认为,为防止串供、翻供,核实证据的范围应受限制。


目前世界上比较典型的忠诚义务模式有三种,一是完全忠诚即美国模式;二是不完全忠诚模式即德国模式;三是混合模式即日本模式。











完全忠诚义务

  • 完全忠诚义务,律师类似职业枪手,“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职业枪手对客户保持无所畏惧的忠诚。律师也一样,眼中只有当事人,唯一的职责就是千方百计地营救当事人,而不论行事方式可能带来多大的伤害和代价,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不计后果地无视自己的目标。


  • 因此,明知控方证人证言是可靠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交叉询问使该证人的可信度受到质疑;明知辩方的证人可能会做伪证,辩护律师可以让该证人出庭作证;明知客户利用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作伪证,辩护律师可以向该客户提供建议。


  • 但是,完全忠诚模式的存在争议,第一 ,过分强调当事人利益,忽略公共利益;第二,过分依附当事人的意志,律师的职业独立性难以体现;第三,将法律视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工具,不择手段地规避法律惩罚。











不完全忠诚义务

  • 不完全忠诚义务,辩护律师不完全忠诚于当事人,即律师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但不完全听命于当事人,其典型特征如下:


  • 一是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意志约束,比如,当事人不愿意某位证人出庭,辩护律师仍然可以申请该证人出庭;


  • 二是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冲突时,辩护律师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 三是律师可以终止法律服务;


  • 四是履行忠诚义务时,律师受公共义务的约束。比如被告人向辩护律师承认有罪,那么律师就不能提出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辩护意见,只能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










混合忠诚义务

  • 混合忠诚义务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两个:


  • 一是分不同的权利属性决定律师是否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代理权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律师不需要依委托即享有的法定权利,则不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比如申请回避权、调查取证权等;


  • 二是履行忠诚义务的限度方面,真实义务是律师不可回避的义务,即律师不负有发现真实的义务,但也不得积极实施歪曲事实的行为。









我国目前律师职业忠诚义务出现两种极端,一种是过分强调忠诚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择手段,甚至突破法律底线。另一种则是完全背离忠诚义务,律师以独立辩护人自居,不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作为执业的首要目标,甚至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比如,法庭上当事人坚持无罪,律师做有罪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这意味着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起码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因此,我国实际是受限的忠诚义务模式。即律师应当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要受到有限的公益义务的约束。


公益义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辩护律师应承担积极的维护利益义务,即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履行忠诚义务;二,辩护律师应承担消极的尊重意志义务。当与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尽量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要么退出,要么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辩护;三,辩护律师承担有限的公益义务。这些公益义务包括承担消极的真实义务,如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唆使、引诱、威胁证人作伪证;承担维护法律秩序的义务,如听从法官指挥、遵守法庭礼仪,注意庭内外言行;承担维护司法廉洁义务,不向司法官员行贿;承担防止严重社会危险发生的义务。










DUTY OF LOYALTY


忠诚义务与受限的公益义务并存


无论律师行业,还是律师个人,要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获得客户的信任。因此,对客户忠诚应当是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但又不能仅仅强调忠诚义务,否则律师会沦为普通的服务者,失去律师应有的专业精神和独立意志,忠诚义务之外,理应受到有限的公益义务限制,以彰显律师法律职业的身份。




陈国庆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卓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

司法部2017年度律师行业最受关注十大人物之一、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7年,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办理过包括缪新华故意杀人案、光明滑坡案、黄金大劫案、基因编辑案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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