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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破产企业建出“日光盘”|破产重整"美"与"难"的研讨

2017-04-12 晚茶 朝酒晚茶

这几天,南京市溧水区的一处楼盘——水岸新都花苑成为了南京地产界焦点。3月17日,由南京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开发的水岸新都花苑六期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楼盘售楼中心被三千多名购房者围得风雨不透。

南京市溧水区政府、溧水区房产局、溧水区公安局、溧水区法院派出多人到现场监督摇号、选房程序;鸿盛公司管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更是派出近三十名律师到场全程参与工作。

当天,南京市公证处通过公证摇号,从1912位认筹人中确定了312名幸运儿获得认购资格,随后水岸新都六期项目完成了全部房源(共计312套)的预售,该项目成为了溧水房地产销售史上第一例“日光盘”。

火爆认购现场

在惊叹鸿盛公司销售业绩的同时,不由让人回忆起前些年,鸿盛公司作为溧水区老牌房地产公司正处于风雨飘摇的破产边缘。从溧水区法院受理鸿盛公司破产一案,到重整计划的一步步实现, 离不开当地法院、政府,以及作为鸿盛公司管理人的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太多人的辛勤付出。

同时,破产重整制度这一让“僵尸企业”起死回生的法律制度也引起法律界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破产重整看起来很美,做起来却很难。

4月12日,[晚茶]小编参加了一个关于破产重整典型案例的小型研讨会。

让我们一起看一看,这项法律制度美在哪?又难在哪?

“这是三法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第三起破产重整案件。”律所执行主任戎浩军律师介绍——

2014年2月,鸿盛公司因资金断裂等原因运营陷入停滞,水岸新都五期项目无法顺利交付,六期项目无力投建,被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溧水区法院依法选择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鸿盛公司管理人。

依据《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指引,三法管理人迅速完成了资产交接和调查、职工谈话和安抚、债权审核等工作,并在同年7月顺利召开鸿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会议高票通过成立债委会和财产管理方案等重大表决事项,为后继重整工作定下基调。

与此同时,三法管理人代表鸿盛公司出庭应诉、调和多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处理水岸新都五期项目的决算和交付事宜、根据《破产法》规定及债权人大会决议处置公司财产、为鸿盛公司恢复经营多方融资筹款而四处奔波,力求恢复鸿盛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法所管理人团队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奚 庆认为——
破产重整制度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以积极挽救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在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和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的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避免出现因债务人破产而陷入失业境地的人群的增加,维持社会稳定。

制度很好,操作却很难。

江苏省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 彬律师介绍,尽管破产法实施已经10年,但各方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甚至有人错误地认为破产是为债务企业逃避债务,没有充分认识到破产对于债权人、 企业职工、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意义。

他认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的三个破产重整案例为处理相关类似案例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式。

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务委员会主任、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苏中文律师认为,作为破产清算管理人需要一种情怀,常常是西装笔挺进去,风尘仆仆出来。管理人需要以管理者的思维、学会换位思考、注重方式创新,凝聚最大共识,找到最大公约数。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姜 云律师全程参与了三起破产重整案件。他认为,破产企业能不能重整成功首先要看“势”。三起案件,两起是房地产企业, 一起是房地产相关的混凝土企业。行业发展的态势都是好的。此外,如何把握公司股权与治理权的关系,如何把握好“进”与“退”的时机与尺度,都非常重要。

尽管《企业破产法》施行已经第十个年头,尽管三起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但无论怎样,谈“破”色变,如同讳疾忌医,都是不足取的。

如何让这项好的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多好的作用,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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