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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杨金柱被吊证了!

律媒智库 2021-09-27

刚刚,有自媒体爆料,湖南省司法厅于6月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司罚决〔2018〕8号),决定——

吊销当事人杨金柱律师执业证书。

据网传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杨金柱,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系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198910408358。

湖南省司法厅调查发现,当事人杨金柱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x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莫xx涉嫌纵火罪一案中存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并在互联网上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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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吊销“杨怪侠”律师证的思考

5月14日,湖南省司法厅曾向杨金柱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罚先告〔2018]5号)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湘司听告[2018〕5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杨金柱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听证,湖南省司法厅于同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湘司听通〔20182号)同月27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杨金柱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以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等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中,杨金柱担任该案被告人忻xx的辩护人。

2018年1月7日起,杨金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杨金柱律师怒操中国司法18代祖宗!(杨金柱湘普亲自翻译版)》《杨金柱律师明天早晨继续操中国司法18代祖宗30分钟》等语音和文字信息,并发表“……我操他娘的妈妈的X。公检法,一条龙,一条裤子穿起。“….….他们就是婊子!婊子还要立牌坊,他们连婊子都不如!牌坊不要了!”……要以身试操,操到被吊销律师证后还要操!操到丧失自由去操的功能为止!”等言论。

同年2月1日,杨金柱在微信朋友圈发表“杨金柱律师对包头市中院二次违法审判深恶痛绝,决心使用杨氏刀法,将违法审判的包头中院的刑事法官杀的屁滚尿流,落花流水!”等言论。

同日,杨金柱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审判法庭前翻跟斗并发表“他们不把被告人忻××取保候审,杨金柱律师就让他们院长x××过不好年”“如果法官8号之前不给忻xx取保侯审,就要到包头中院翻跟斗、静坐三天,然后再绝食旁听,以命博命”等言论,并将上述过程录制视频发布至互联网。

同月12日,杨金柱在互联网发表“忻x×案取保候审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战争,杨金柱代表正义,包头中院代表邪恶“包头中院是最无耻的法院,三名法官是最无耻的法官,x××院长是最无耻的院长”等言论。

同月12日、13日、14日杨金柱连续3天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审判法庭前翻跟斗,录制视频声称要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静坐、翻跟斗方式抗议,并发布至互联网。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莫xx涉嫌纵火罪一案时,杨金柱2018年1月8日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要组织建立“莫×案死操辩护团微信群”,并发表“杨金柱律师以个人名义,向中国33万律师中的男炮手们征召105名炮手,一起去杭州中院静坐一天”“杭州中院的违法行为,屎可忍尿不可忍”等言论,声称已经做好吊销律师证和去拘留所或者看守所的准备。

同月10日,在朋友圈发表“杭州中院的小儿科玩意,岂能逃过杨金柱的眼晴!这一次杭州保姆案,杭州中院,肯定要死在杨金柱之手,只看是怎么一个死法!杨氏刀法出手就是一刀封喉”等言论。同月12日,在朋友圈发表“杭州保姆案的辩护人事件,是中国法院多年来无耻地反复使用的一个把戏!”等言论。

同月13日发布信息声称,将于第二日下午,与自己的弟子团队去杭州中院和浙江省高院门口拍照留念,发表“无论是司法部还是全国律师协会,无论是湖南省还是浙江省的司法行政官员还是律师协会领导,也无论是浙江省的公安法院系统,没有任何一个官员,敢于让杨金柱带着弟子团队,在杭州中院大门口集体表演翻筋斗节目”等言论。

二、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018年1月1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忻xX×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杨金柱作为被告人忻xx的辩护人,不服从法庭指挥,在庭审中称该院院长xx×是“草包”院长并拍桌子。

同年2月1日,该案第二次开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杨金柱不遵守法庭秩序拍打桌子,审判长对杨金柱予以训诫,杨金柱向审判长说:“我要训诫你”。

审判长要求杨金柱提交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并宣布休庭时,杨金柱在法庭上再度拍桌子并站起来叫嚷妈妈的X,有这种狗日的法官!老子今天就要骂娘啦”。

同年2月7日,该案第三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杨金柱发表“强行将忻××出院,羁押到包头看守所,这一情况彰显了合议庭三名成员,企图将忻x×置于死地的险恶用心”等言论。

同年4月24日,该案第四次庭审休庭前后,杨金柱不服从法庭指挥,并在法庭上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发表“你们法官、检察官已经丧失了人性”“你们孩子小,只要忻xx死在庭上,我一定会把你告到牢里去”等言论。

杨金柱的上述言行,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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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

2014年底至2015年初,杨金柱在其新浪博客(“律坛怪侠刑事辩护”)上发表多篇诽谤翟×的文章,后翟x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17年8月1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认定杨金柱的行为具有诽谤性质,属于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向长沙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认为杨金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笫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建议根据相关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另查明,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过程中,杨金柱拒不配合调查人员调查。

上述事实,有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整改报告》、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公证书》((2018)湘长市证民字第1349号、第1350号、第5921号、第5923号)、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监控录像、《庭审笔录》与庭审录像、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司行罚(2018)1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刑初字第151号)和《司法建议书》(岳法建〔2018〕1号司法建议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湘01刑终898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2015)沪东证字第802号)、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书》(2014)深证字第160799号、第160804号、第160915号、第160930号、第161050号)长沙市司法局调查人员与杨金柱的通话录像和文字记录、《杨金柱“吊证门”自辩词》语音文件和文字记录、湖南省司法厅调查笔录、杨金柱提供的《杨金柱怒操中国司法18代祖宗》音频和文字版、《忻××案取保候审,是一场正义和邪恶的战争!》音频、杨金柱微信朋友圈截屏与2018年2月1日、12日、13日、14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审判法庭门口翻跟斗视频、杨金柱的身份信息与律师执业信息、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杨金柱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

湖南省司法厅认为——

杨金柱持续在互联网上发表《杨金柱律师怒操中国司法18代祖宗!(杨金柱湘普亲自翻译版)》等语音和文字信息,采取谩骂、影射、侮辱、歪曲事实等手段,攻击、诋毁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肆意对案件等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还利用翻跟斗、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与声援、煽动和组织相关人员到司法机关围观等方式,恶意炒作案件,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杨金柱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xx一案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笫六项规定予以处罚;杨金柱在新浪博客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笫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杨金柱上述三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笫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八项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吊销当事人杨金柱律师执业证书。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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