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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故事汇 | 谢政:家,为什么会伤人?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律师事业从起步、发展到繁荣经历无数风雨,律师们行走江湖的一案一例,不但展示律师圈特殊的生态风景,也折射白云苍狗的时代变迁和芸芸众生的悲欢离合。

2019,我们期待与每个有故事的你狭路相逢,百名律师、百个故事,那些执业生涯里令你激越、反思、沉吟、感动、奋起或消沉的心水故事,一人一篇。

流年终将逝水,文字打败时间,律师故事汇,经过心远斋筹措协助,雷公子为你写,朝酒晚茶为你播,让我们立字为据,为律师业临摹一幅缩影,于历史的烟云间。


 讲述人:谢 政  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1986年开始律师执业

♀ 文字整理:雷公子

上世纪80年代,“浩劫”之后,新的法治体系逐步恢复和重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成为那时的目标和口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司法人员对法条的理解和事实的分析要符合国情,对一些含有传统社会民俗、人伦感情的因素,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该回避。如民愤极大、群众呼声、社会效果等等,都不可掉以轻心。 

我刚入律师行当,就接手了一起女婿杀死岳母的刑案辩护,对量刑因素的运用,对我未来的法律理念影响不小。 

接手该案后,了解到被告人是农村的一位老实巴交的小学老师,和妻子及岳母住在一起。

岳母是位长期卧病在床的慢性病人。这种慢性病,会造成病人情绪极度不稳定,卧病在床的烦躁发泄给家庭成员带来日复一日的负面情绪压力。而妻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地,平日侍奉岳母饮食起居的就只能是被告人了。被告人还有繁重的教学工作兼顾几亩田种,生活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据被告人反映,岳母的咒骂每次都由人格性别侮辱开始和以“有本事你掐死我啊”为结束语,按心理学的命题类似一种越来越强化的持续心理暗示。

仿佛命里注定的劫数,案发当天,正是中国传统的敬老日重阳节。

岳母病情又发作了,在岳母不能自主的持续辱骂攻击,被告人在那句“有本事掐死我啊”的挑衅又冒出来后一怒之下真掐死了老人。

他事后回忆说,“头脑是一片空白,清醒时老人已经被掐死了。”

会见被告人后,我的思想感触是复杂的:表面看,被告人确实是残忍的,人神共愤,而且事发敬老日,乡里轰动。但细细想想,在法律因素之外,是否还有许多可以在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被告人平时有无虐待或怠慢老人之处?长期受到卧病的老人的攻击,受到暴躁、刻薄的指责,被告人行为是如何具体发生的?动机又是什么?是否具有突发性?是否失手?社会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甚至,死者自己有无责任?邻里群众对此怎么看?等等,这些因素,都可以用表格的方式列举出来。减刑的情节不能只说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之类这些大而化之的意见吧。

之后,通过走访被告人邻居和亲戚,发现他们对被告人的反映都很好,虽然悲剧发生,但认为老教师很可怜,平时真是极尽孝道、无可挑剔,连女儿都吃不消的久病床前做孝子,多少年如一日,还需忍受岳母坏脾气毒舌头。他作出这样的弑母之举,是大家想不到的,甚至还有人愿意出庭作证。

 我收集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包括邻居、单位同事,多个纬度呈现老教师的性格特质和常态,当然也没忘记递交了嫌疑人一起简单轻微的举报线索,在立功情节上添了一笔。

没有做过多的法理分析,只是一个一个事实碎片,拼凑起来,可以让人感觉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杀死老人案,而是一个社会的,家庭的悲剧,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而是否减轻处罚,则有赖于法官自己对法理的理解,按照这些事实去引用法条,予以定罪、量刑,以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个过程,在当时有个比较新的名词,叫自由心证吧。

 我能感觉到法官和检察官他们对这个案件并未偏执于杀人偿命的简单界定。在我提交证人证言及交换意见后,他们也做了补充调查,走访了证人和单位。

最后,这个在当年很可能判死刑的恶性案件,最终判了死缓。 只是判决书叙述的理由少得可怜,只列有一个认罪态度好和一个轻微立功的情节。

薄薄几页的判决书是那个时代的特点。但是,我相信我考虑的这些减刑因素,法官肯定也考虑到了,甚至比我考虑的还全面。只是,那时很多话是不需要写在判决书中的,只要在心里想到就可以。 

在当时引进的西方法学思潮中,一种是分析法学,一种是社会学法学,虽然都是秉承古典自然法学的传统,但二者有很大的不同,前者回避法律价值问题,强调法律体系的一致和完整,注重法律条文,而条文背后的东西关注较少;而社会法学派,则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解释和说明法律,这一派的主张,给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证空间,也给律师很大的辩护空间,也为当时主流法学界所认可。社会学法学尊重家庭观里的宗教色彩诸如爱是宽恕、爱是忍耐、爱是救赎和无尽的付出,因为明白唇齿相依的关系里有太多相爱相杀的可能,而七情六欲的人类在那里失陷也在那里失控。婚姻家事类案件其实需要法律工作者们情、理、法兼顾,放更多地体察关怀透析认知,因为我们的人生都深陷在其中,无人幸免又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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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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