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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复工,拘留!江苏两则真实案例来了!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但仍有个别企业无视政府通知要求,擅自复工。
今天我们刊发两则典型案例和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给全省企业的一封信。

【真实案例之一】


2月2日,擅自复工的无锡市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刚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5日。据悉,这是无锡市首例因违规复工企业负责人被拘留的企业。

据了解,该厂是从事金属热处理的,不少工人来自外地。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途径告知辖区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但在2月1日,永耀公司在没有任何防控措施、不对员工进行测温、员工不佩戴口罩的情形下,竟然违规复工。2月1日被查实后,当地安委会在公司大门上张贴封条要求停工,但是2月2日,永耀公司竟然私拆封条再次违规复工。

根据企业违规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2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陆某刚行政拘留5日。

——来源:《无锡日报》

【真实案例之二】

2月1日下午,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来源:南通广播电视台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致全省企业的一封信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在2月9日24时前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

三、各企业要坚决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在复工前要制定完善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要保障疫情防控所必需的物资、场所、人员与经费,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轻易复工。复工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要求复工的企业,主动向职工发布防控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动员春节期间离开江苏省的员工不要提前返岗,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全力劝阻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返岗。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落实食堂防控措施,因地制宜加强宿舍、班车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尽量减少流动性传染。开展全体职工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职工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近两周有湖北省旅行史、居住史的职工,由企业登记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企业要随访其健康情况,隔离观察14天,每天2次汇报体温和其他身体状况,未经医学观察者禁止返岗工作。对健康排查发现发热、呼吸道或消化道症状者,应指导并督促其及时就医。

五、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企业要自觉服从大局,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和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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