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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对52题C选项的异议汇总

2015-09-25 司考考生 学术天商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的第52题C选项引发了广发争论,截至9月24日晚23点40分,短短的3个多小时已经有相关评论73条,现整理汇编如下:

1. C选项错的吧,生命是等价的,虽然对父母有救助义务一样,但也不能认定就此认定认定构成不作为范围!

2. 生命具有等价性 不可因一句“若无其他排除犯罪事由”而被否定

3. 生命具有同等的法益,甲在只能择一的情况下不应当受到法的非难,道德谴责即可。如果把甲换成警察呢,那就只有跳火里?

4. 救女友已成为违法阻却事实。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5. 命都是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母亲虽有救助义务,但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6. 法律的结果必须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反正我是不能接受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7. 不应该构成,本来都是成年人,男子并无先前的救助义务,或者说如果去救人,男子因为自己的能力有限中途放弃,也算是有罪吗?生命是平等的,不能有所偏待,这才仅仅理论上,实际生活中更需要人们消除偏见,依法办事,避免有可能的道德绑架。

8. 母子作为近亲属关系,有救助义务,但在火灾现场,不能一概而论,如女友离得近,可以救出来,却因为对母亲的义务而要去救离得很远的母亲,这怎么能说的通?

9. C项在刑法学界存有争议,不能一概而论,不赞成以命题人一己观点作为准确答案

10. 首先生命平等,其次,倘若落水的是父母二人,难道只救上来一人,对另一人就能构成不作为犯吗?

11. 要是按照答案,那么很多“舍己救人”的英雄都会成为罪犯。甲在救女友之后未能救母亲,缺乏作为的可能,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是把甲救女友的行为评价为不作为的犯罪,那么社会公理何在?

12. 先不从生命权的平等与否来说,1.根据犯罪的特征犯罪要有社会危害性,在火灾危机情况下儿子进去救人,不管首先救出的是谁都不可能来评价他没有首先救助母亲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凡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这样认为)。2.从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来说,行为人有作为的能力而不作为,这就要求在主观上是直接过意或至少是间接过意,客观上不去履行该义务。而在火灾危机情况下客观的影响因素太多了,题目说了能就出母亲也就不排除还可以就出其它人,行为人选择去救女朋友这就使得他失去了同时救助母亲的能力,因此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条件。如若他已经救助了女朋友后仍还具备救助母亲的条件而选择不去救助则构成不作为犯罪就无疑义了

13. 《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C选项对二人都有法律上救助的义务,C项是错误的。

14. C项是错误的,若照此逻辑,也太书呆气了。对母亲是有救助义务,但是这种不作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具有与不作为犯罪的等价性。请设想,若把女友换成父亲,救了父亲没救母亲也构成不作为犯罪吗?太不合理了这样的结论。所以对此处的行为应作整体考虑,生命等价!而且,若是这样一件事,旁边人群中有炸弹要爆炸,行为人为了救众人没有救母亲,也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吗?不合理

15. 记得老师也是这样说过,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不能认为不救母亲就是犯罪。真的想不明白这个先项。

16. C项错误,第一,生命权是平等的,第二,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属于自己支配的空间内,对他人的危险有救助义务,所以,对母亲和女友都有救助义务,无论救哪一个都不构成犯罪。

17. C项错误!请问:在抗抢险救灾中,为先救 群众 而错失或者放弃了救自己家人的行为是否也成立不作为犯罪呢?这和主流价值观是否大相径庭呢?!

18. 虽然为救女友不救母亲从道德上值得谴责,但是法律不应该强行区分生命的性质,法律甚至可以规定违法,但是规定为犯罪是不是太过分了,这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啊!

19. 要考虑人之常情,期待可能性心里啊,

20. 你可以从道德上谴责当儿子的甲,但是不能将其救女朋友的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毕竟他救了一个人,而不是什么人都没有救而不救母亲。而且火灾现场本身就很复杂,哪还有时间考虑那么多?

21. C项错误,就算无排除犯罪事由,也不能肯定说在某些情形下男友对女友没有救助义务。这种表述本身就是一篇概全了。

22. 选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题意,“甲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在甲选择了救女友的那一刻,他现实地丧失了救助母亲的可能性。即缺失了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中,“有作为的可能”这一条件。而在火灾现场,甲的选择具有紧迫性,其根据可能仅仅是救助的难易程度,以正常人的思维来看,根本不可能成立“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甚至不构成过失。因此,甲不应当承担责任。

23. 法律不强人所难,在紧急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的是同等的法益,生命权是平等的,虽然有救助母亲的义务,但是如果女朋友照顾了他很多年,这个是不是也具有义务呢? 再者如果这个事情能评判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那是不是社会上很多舍己救人,舍弃自己的利益救助别人也要判断为犯罪么?

24. 52题C项应该是错误选项。不论是母亲、或是女友,生命同等重要。不能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支持恶法的法学理论至少不应该是正确的。

25. C选项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女朋友和母亲的法益具有相等性

26. 再举相似的例子,假如一个人带着自己的小孩和别人的小孩一起不幸二小孩都落水了,他先把别人的小孩救上来,自己的小孩不幸溺亡了,社会一定会给予他很高的荣誉和评价,怎么会定性他是不作为犯罪呢?

27. 1.不作为犯罪成立要件:(1)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2)有能力而不作为。

28. 退一步想想,法律不强人所难,人的生命是平等了,难道在关键时候会让你做常人难以做到的事?说到只要有义务就必须救人也太勉强了吧。

29. 不应选C。理由:法律虽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但未规定当近亲属和其他人同时遇到危险时,一定要救助亲属。而且生命权是平等的,在两者只能选其一情况下,不论选择救谁都会造成另一个发生危险,所以不会因救了女友而没有救妈妈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30. c选项不应该选 甲是因为要救女友所以没有救母亲 在此情况下甲没能救母亲是因为救了另一个生命 此情况下甲无论有无犯罪的主观 其客观表现的行为是一样的 不能仅以主观的意思而使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而且此情况下 甲的行为不能绝对支配其母亲死亡的因果 他的不作为行为不可能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所以C项不应该选

31. C选项不应选。生命的法益相同,况且救女友之后是没来得及救母亲,而不是故意不救母亲,后者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2. C选项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女朋友和母亲的法益具有相等性,所以对母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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