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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春节返乡过年相关的十个问题

farlawyer 炜衡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近期,我国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又赶上春节临近,返乡人员明显增加。为了进一步防控疫情,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021年1月19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1号】,明确要求“返乡人员需持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返乡,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落实责任制,对返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健康监测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针对相关春节期间员工返乡过年等事宜,现结合相关规定及企业用工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01

《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根据《方案》的要求,为做好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从1月28日春运开始后实施,至3月8日春运结束后截止。

02

《方案》规定“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后不需要隔离,但需要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是不是返回城市就不要落实14天居家健康监测?


《方案》所指返乡人员是指从外地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需要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并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对于返回城市人员,需遵守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要求。同时,还应当注意,目前针对春节后外地员工返回工作地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除了提供相应的核酸检测报告外,还需要关注并遵守工作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03

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要求员工不得返乡过年吗?


针对中国传统节日人员大规模流动聚集特点,从对人民健康安全高度负责出发,2020年12月25日下午召开的北京新冠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蓓介绍最新防控要求,非必要不出京,非必要不出境,确需离京的要严格审批管理。虽然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活动无权给予干涉,但由于疫情防控的严肃性和紧迫性,用人单位可以倡议员工就地过年,避免一些因疫情防控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用人单位为了落实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要求,可以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若员工违反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依据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若员工确因故需回乡过年的,用人单位在做好相关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外,可以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春节返乡承诺书》。

04

员工为了回家过年提前请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吗?


因疫情防控的严峻性,若员工因提前回家过年向用人单位提出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若员工提出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许可。对于员工因请假的方式提前返乡过年的,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明确相关疫情防控的政策和规定,若员工因返乡或返回被隔离的,可以按事假进行处理,并留存相关的书面证据。

05

员工在京过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福利吗?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留京过年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1〕1号)的文件精神,要关心留京过年的员工生活,切实保障员工生活条件,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应慰问、关爱员工。若员工在春节期间仍坚守岗位的,需要正常支付薪资,涉及加班的,还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若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员工留守北京过年的,但用人单位仍按照国家规定的放假期间进行放假的,员工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额外的福利待遇。

06

员工春节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加班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的规定,2021年2月11日至17日春节放假调休,共7天。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2月12日至14日属于法定节假日。由此而知,2月11日是除夕,虽然放假,但不属于法定假日。

如果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费应当如何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 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第一、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

春节期间的2月5日至7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方式抵销。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这三天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即使劳动者不加班,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所以,用人单位在计算这三天的加班工资时,在不包含带薪天数时,应额外再支付3倍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支付四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比如:

某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月薪是2175元,如果2月12日至2月14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2175÷21.75)×3天×300%=900元;

第二、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

2月11日、2月15日、2月16日、2月17日属于休息日的调休安排,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四天加班的,可以选择优先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如果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其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比如:

某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月薪是2175元,如果劳动者在2月4日、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加班,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2175÷21.75)×4天×200%=800元;

如果用人单位在春节7天均安排劳动者加班,且又不能安排其补休的,其支付的加班费应当是1700元,相当于劳动者工作了17天的工资;如果再加上法定假日带薪的3天,那就是相当于平常提供劳动20天的工资。

第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春节节加班费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用人单位的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第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在北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在法定假日加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各地的规定不一致。在北京,则无需支付加班费。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深圳市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而言,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则依据各地的具体规定。

第六、春节加班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形

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时,加班不需要事先征求劳动者意见: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遭到拒绝的,不得以员工违纪等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不得以用人单位的意志而绑架员工休息的权利。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

第七、春节发慰问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比如,春节期间的初一至初三按公司要求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领导慰问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一个红包。这3天加班费要另算,必须支付给3倍加班工资,不能用红包抵顶。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倍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因为“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第八、春节期间可以用春节放假抵扣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公司确定在春节期间为了照顾员工多休息陪伴家人,完全可以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休年假,但必须要留下员工的休假记录。

07

员工春节后从外地返京被隔离,工资如何支付?因返乡过年被隔离导致节后无法及时返回,能否按旷工进行处理?


员工因春节返乡过年回京后因故被隔离的,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若员工因个人原因,根据现有政策明知要返乡的地方是中高风险地区回京需集中隔离14天仍返乡后导致被隔离的,该类员工并不属于因政策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不应正常发放工资,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事假进行处理;若员工因个人原因,根据返乡前的政策要求,即使返乡的地方不属于中高风险地区,春节后返回工作地时因政策的变化导致被隔离的,属于因政策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应正常发放工资。若员工因返乡过年被隔离导致节后无法及时返回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假或调休,有条件的可以安排远程办公;若是因员工违反单位的相关请休假规定,擅自回家过年的,则可以按旷工进行处理。

08

员工春节放假导致孩子无人看管,能否批准其提出看护假的申请?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教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的文件规定,员工休看护假的审批权在用人单位。即使员工申请在家看护子女,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中采用电话、网络等办公,员工不得予以拒绝。当然,由于是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企业也应当能够给予特殊对待,给员工在家办公安排的工作量应当适可而止,毕竟家中办公的环境、条件、照顾家庭的必要等不如在企业内部方便。对于员工而言,在目前防控疫情期间,也应当适当考虑企业的难处,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不要不顾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味去钻法律空子,做人还是要以诚信至上。

09

员工隐瞒行程返回公司上班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员工隐瞒行踪导致隔离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春节放假前也应当做到防患于未然,建议用人单位在放假前向全体员工下发春节疫情防控的政策要求,并让员工签署书面承诺书,确认其应当履行国家或地方疫情防控政策,远离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京;即使返乡过年,在返京途中或外出时也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另外,用人单位也应当明确如实申报行踪是员工的义务,一旦瞒报或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则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用人单位则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

10

员工在春节期间因妨害疫情防控被刑事拘留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若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的,用人单位此时不能盲目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缓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等,被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行为。由此可知,只有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所以,若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先中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春节将至,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必要性,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就地过年的同时,也应当对员工给予一定的关心;员工也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做好个人的防护。即使不能像往年一样与家人团聚,但在外过年也会更有一番风味。至此,恭祝各位新年快乐,一切顺利。


作者介绍

姚均昌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矿业大学特聘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导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理事2019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
主要从事于企业劳资纠纷等实务法律研究,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案件的合理解决及劳动法律与实务培训,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为几百家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劳动用工方案设计,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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