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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VS国美酒"商标无效案开庭

ipcode 知产库 2021-07-03

2019年5月28日14点,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武玉杰“国美”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在北京知识产权法庭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案号:(2018)京73行初6204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0000070141号

诉争商标(以下简称国美商标):


根据今日庭审直播及之前国美酒业诉国美电器商标侵权案的公开信息,各主体出场顺序:


一、1996年6月12日,北京国美电器申请“国美电器”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同一天申请),于1997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


原告引证商标一二:


二、1998年6月22日,赵某某设立北京*达联商标设计咨询服务部;


三、2002年12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鹏润系” 在扩张,黄光裕杀入酒业》;


四、2003年5月30日,赵某某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国美”;


五、2003年7月29日,以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成立;


六、2004年10月14日,诉争商标“国美”初审公告,随后国美电器提出异议;


七、2009年2月25日,商标局作出(2009)商标异字01672号裁定,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八、2014年5月21日,国美控股集团宣布进军酒类零售行业,着力打造“国美酒窖”等;


九、2014年10月27日,诉争商标核准转让给本案第三人武玉杰;


十、2016年04月29日,国美电器对第3574427号“国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十一、2018年0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为国美电器异在异议裁定后再次援引相同的引证商标并寻求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保护,已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同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泛熟知的程度;


十二、2018年6月15日,国美电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019年5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根据庭审实况,各方观点:


一、原告认为:


原告援引引证商标一并主张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并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但是商标局在(2009)商标异字第01672号裁定异中并未对原告提出的上述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审理,被告据此认定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原告两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作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告和第三人认为:


被诉无效宣告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无效宣告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


同时原告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泛熟知的程度。


三、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原告国美电器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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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库IPcode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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