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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角下知识付费行业的侵权行为分析

肖叶飞 编辑之友 2023-03-26

知识付费是知识生产者将知识、信息、技能等通过策划、加工、生产、包装等手段,变成产品与服务,通过知识付费平台满足用户的知识信息需求。按照内容形态来分,知识付费平台可分为付费问答平台、大众化知识付费平台、垂直化知识付费平台、在线教育付费平台、社群阅读知识付费平台和工具型知识付费平台等不同类型。按照商业模式的不同,知识付费平台包括问答型平台、流量电商型平台、社区型平台、SaaS工具平台等四种类型。



一、作为客体的知识付费作品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知识付费产品形态包括音频产品、视频产品、图文产品、在线问答等,可以说,大部分知识付费产品都可以称为作品。新《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关于作品的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一定形式与智力成果成为界定作品的三个关键要素,知识付费行业中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或社交媒体盗版低价出售知识付费作品,侵犯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类行为以知识付费的“散户”为主,购买知识付费产品,截屏截图、录音录像或下载知识付费产品,通过社交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低价售卖,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这种侵犯知识付费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分为民事侵权和侵犯著作权罪,两者的区分标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犯罪行为,量刑的轻重需要考虑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2. 消费者将知识付费作品在社交媒体、网络社群无偿分享,侵犯了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用户分享的作品有社交问答、音视频作品、网络课程等类型,分享渠道包括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朋友圈等。虽消费者没有获利,但是也侵犯著作权。新《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里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大众。

3. 消费者传播知乎问答、微博问答等知识付费平台的答案,这种行为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问答平台是C2C的传播模式,包括知识分享讨论型、招标悬赏型、积分型等。付费平台答案是否认定为作品?主要以独创性、一定形式与智力成果等三个要素来衡量,满足三点要求就是作品。如果答案认定为作品,答案的作者与平台谁拥有答案的版权?这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而确定,一般来说,作者拥有所有权,平台拥有使用权,平台依靠答案来维持运营。

4. 消费者将知识付费平台的答案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侵犯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等。如果知识付费的答案认定为作品,答案的提供者或平台就拥有作品的改编权。新《著作权法》界定改编权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二、知识付费行业中的主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知识付费行业中的答主、朗读者、讲课者等知识创作者,以及知识付费平台等主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多项权利。

1. 知识问答类的答主抄袭内容来回答提问,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一些知识付费大V、知识网红、意见领袖、明星在回答提问的时候,未经他人许可或未标明来源,抄袭他人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就如教师在发表的论文中大面积抄袭他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2. 知识付费平台“听书节目”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知识付费行业中有大量的音频听书付费节目,例如,十点读书、有书、薄荷阅读、柠檬听书等平台的听书节目。有声书的制作涉及作品的表演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如果创作者没有经过授权或许可对文字作品进行了朗诵表演和在线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 知识付费平台“讲书类节目”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讲书类节目”与“听书类节目”不同,是否侵权视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介绍与评论某一作品的主要观点与思想,属于合理使用。如果逐段逐章的精读原书,则构成对作品的表演。如果把原作品进行压缩再讲解,则属于改编。新《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 知识付费音视频平台接入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侵犯了作品的广播权。广播权就是“以无线方式或者有线传播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在知识付费产业中,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将传统广播电视的直播流接入付费平台,侵犯了传统广播电视台的著作权,损害了广电媒体的经济利益。

5. 知识付费平台播放音乐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如果知识付费产品的形式是音视频作品,有大量的背景音乐,或者知识付费是在线直播形态进行的,经常播放音乐,这容易构成侵权。



三、知识付费行业中侵犯著作权的主客体与侵权责任




知识付费行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主体包括消费者、知识创作者与平台方,侵权客体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等。在不同的侵权案件之中,侵权主体不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知识付费行业中侵犯著作权的主体:消费者、知识创作者与平台方

消费者侵犯著作权。消费者作为知识付费的用户,先购买知识付费产品,然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社交媒体分享作品或售卖盗版作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知识付费平台的创作者包括UGC(用户生产内容)与PGC(专业生产内容)。问答类知识付费以用户生产内容为主,专业垂直类的知识付费以专业团队生产内容为主。在听书、讲书等知识付费节目中,知识创作者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网络问答、在线教育等知识付费中,知识网红、意见领袖等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

运营性平台侵犯著作权。平台侵犯著作权有两种情况,作为运营性质的平台与作为工具性质的平台。如果是运营性质的平台,平台方与知识创造者共同提供知识服务,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是利益共同体,需要承担更高的侵权责任,不能简单适用“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要根据是否实质参与侵权、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获得商业利益等多重标准而判定是否侵权。作为工具性质的平台,仅仅提供技术服务,没有实质参与侵权行为,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应免除责任。反过来说,如果不知道平台有侵权作品,而且没有收到侵权行为的通知,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

2. 知识付费行业中侵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种精神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等10余类财产权利。

3. 知识付费行业中传播主体在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责任

知识付费平台中侵犯著作权的主体是消费者、知识创作者与平台运营商。一般来说,消费者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作品的流通领域,知识创作者侵权多发生在作品的生产领域,如果侵犯著作权证据确凿,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知识付费运营商在侵权案件中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如果知识付费平台运营商直接上传了侵权作品到网络服务器,则是直接侵权。如果仅仅是为侵权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或平台服务等,则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其中网络储存、搜索、链接、自动接入等四类运营商在一定条件下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当知识付费运营商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引诱、教唆、参与或者实质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则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包括“引诱侵权”与“帮助侵权”两种类型。

知识付费运营商在侵权案件中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如果运营商明知用户上传了大量的侵权作品,为了获取利益,希望此行为发生,则是直接故意;如果明知存在侵权而放任此行为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运营商预见到侵权行为的发生,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则是过失行为。分答、知乎、微博问答等问答类知识付费平台,得到、喜马拉雅FM、豆瓣时间等大众化知识付费平台,微信、简书等内容打赏类平台,用户生产与上传的内容较多,侵权风险较大,运营商的监管责任越大。

知识付费运营商是否可以凭借“技术中立”原则免除责任?如果运营商仅仅提供技术平台支持,未涉及主观因素,则适合“技术中立”原则。相反,如果知识付费平台实质参与侵权,并与侵权用户有意思联络,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作为,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作品像一面红旗一样高高飘扬,平台服务商视而不见,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知识付费行业中著作权保护的路径




1. 加强知识付费作品著作权的确权与审核工作,为保护著作权奠定基础。对于原创的知识付费作品,平台方要加快向版权局登记知识付费作品著作权,同时注重著作权的权属公示。对于非原创作品,平台方要加强权属审查,以避免版权权属存在问题的作品在平台传播。

2. 平台方通过内容监察、用户投诉、技术审查等手段发现侵权作品,形成著作权的传播、审查、监测以及投诉受理一整套的版权管理体系。区块链技术能够对作品进行标记,证明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追踪交易过程。

3. 建立全国性知识付费版权联盟,将知识付费平台的作品打通共享。我国已经建立了涵盖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的著作权行业协会组织,资源共享,整合营销,行业协会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许可和权利保护。

4. 实现版权许可自助化,加快著作权作品的流通与使用。通过“数字版权唯一标志符”(DCI)“版权印”等公共版权许可服务平台进行技术对接,提升版权许可率和作品利用率。

5. 加强新《著作权法》的宣传,提高消费者与平台运营商的版权意识。开展版权登记、版权保护、版权司法等宣传活动。加强知识付费作品的登记与保护,优化版权治理。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侵犯行为的执法。




作者简介:肖叶飞,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传媒经营与管理、广播电视学、传媒与法等。


(本文摘自《编辑之友》肖叶飞《 著作权视角下知识付费行业的侵权行为分析》,拟近期刊登,正文中的注释部分省略,以纸质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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