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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 | 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前沿若干问题研究

沙龙 编辑之友 2023-03-28

陈丹

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院长,教授,国家新闻出版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崔波

浙江传媒学院教授,国家一流专业编辑出版学建设点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杜智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朱春阳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编者按

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且为一个国家国际传播能力与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构成维度。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数字版权输出能力不断增强,社交媒体不断拓展,已发展成为世界数字版权贸易大国,正在向世界数字版权贸易强国迈进。在此之际,却遭逢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与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严酷国际环境。如何从危机挑战中抢抓创造机遇,利用新技术赋能实现弯道超车,提升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是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为此,本刊约请五位学界专家,对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前沿问题展开讨论。(专家排名以姓氏拼音为序)

本刊记者

数字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带来贸易方式与贸易对象的深刻变革。当前基于跨境信息传输与数据流动的数字版权贸易增长速度,远高过基于有形载体的传统版权贸易。您认为相较于传统版权贸易,数字版权贸易呈现哪些新特征?会引发哪些新问题?

朱春阳

数字版权贸易在中国的统计口径比较复杂,如游戏、网络文学等也列入数字出版这一大类中。从内容创意产业整体来看,目前尚处逆差,数字出版版权贸易是其中率先实现顺差的领域。通过网络文学与游戏渠道实现“走出去”的内容产业所承载的精神与文明的内核,与主流文化倡导的取向还存在许多不一致。这是一个需要亚文化与主流文化对话才能解决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收编还是抵抗的问题。

王  迁

从法律角度观察,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没有本质区别。数字版权贸易的特征,是贸易的过程可以脱离作品的有形载体,主要通过信息网络跨境提供作品,其产生的问题也即数字环境中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作品全程通过网络提供的情况下,这一版权贸易方式涉及的版权法中的主要权利,不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权,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法意义上的“发行”,必须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此有别于新闻传播学意义上广义的“发行”。

陈  丹

相较于传统版权贸易,由于数字产品越来越多,网络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数字版权贸易突破了原有的时空界限,版权范围的边界不断扩大,贸易环境拓展到线上平台。传统的“一对一”模式的版权许可贸易形式不再适用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态势,需探讨和实践新型的低成本、高效率的贸易形式。

崔  波

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相比,呈现出三大新特征,表现在时效性、参与性、广泛性三个方面。数字版权贸易的形式由原先的机构间的线性交易转换为个体与机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的非线性交易,数字版权贸易使贸易监管更加困难,如何维护数据安全备受数字版权贸易强国关注。

杜智涛

数字版权贸易有以下特点。一是超时空性。二是网状化产业链。三是高外部性。这些新特征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一是加剧垄断的形成,二是对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提出严峻考验,三是滋生出一些潜在非法行为,四是对全球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带来新的挑战。

本刊记者

相较于蓬勃发展的数字版权贸易实践,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明确的数字版权贸易概念体系、分类标准以及以数字版权贸易为口径的统计数据,数字版权贸易因其概念体系的模糊性而导致规模测算困难。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思考并建立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体系与分类标准?如何测算一国数字版权贸易规模?

崔  波

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界定、分类体系与统计口径的明确不仅关系到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话语权,影响数字版权贸易全球价值链的利益分配,更重要的是,以智力密集型、高附加值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版权贸易已经演变为中国国际传播能力提升的核心要素,因此数字版权贸易的战略性意义日益凸显。

杜智涛

数字版权贸易目前还缺乏一个被学界和业界公认的定义,对这个概念的界定有两个视角:一是版权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包括数字化交付、数字化订购,这种测度架构着眼于数字技术对版权服务贸易的赋能。二是数字内容的版权贸易,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界定,可将其定义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传输交付的数字内容和服务的使用许可权贸易。

陈  丹

目前国内外对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尚未明确,对其界定大多局限于尝试性的定义且多放在数字贸易的框架下进行。此外,国内对数字版权和数字版权贸易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数字版权也就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可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版权是指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王  迁

在对传统版权贸易的各项数据进行统计时,往往并不区分版权本身的价值和作品有形载体等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数字版权贸易不再需要借助作品的有形载体。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许可费完全可以只针对版权价值。围绕数字版权贸易,可以建立起以版权转让费和许可费为核心的一整套新的统计方法,更准确地反映数字贸易的规模和活跃度。

朱春阳

技术因素的加入使数字版权的权益实现方式和传统经济实现方式得以扩展,但就目前的讨论来看,还是以传统经济框架为主导。

本刊记者

数字版权贸易在比较优势的来源、贸易标的物的构成、国际贸易的主体、贸易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发生显著变革。您认为在这样的变革环境下,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影响要素有哪些?如何构建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

杜智涛

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包括以下要素:一是生产要素整合能力,二是国内需求拉动能力,三是相关产业支撑能力,四是出版企业竞争能力,五是政策规制引领能力。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大致要经过如下步骤。第一,确立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的初始指标集。第二,确立正式的评价指标以及指标数据的获取方式。第三,确立评价指标的权重。第四,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方式对全球各国的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评价排序。第五,运用灰色预测方法和模式识别方法建立数字版权竞争力预测与预警模型。

崔  波

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设计中,要处理两对关系,一对关系是版权贸易的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关系,另一对关系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关系。结合国内外数字版权贸易相关研究成果和国际竞争力相关理论,基本确立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的三个维度——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

王  迁

既然数字版权贸易不再依托作品有形载体的转移,数字版权贸易将完全体现在作品本身的价值。“内容为王”不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口号,而是活生生的现实。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就是作品本身的吸引力。只有产生能被境外受众接受的作品,才可能有相应的国际数字版权贸易,也就是版权的转让或许可。

陈  丹

数字版权贸易的核心影响要素还是版权作品的内容,只有好的内容才能获得世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版权贸易才可实现。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需从数字作品的版权输出的覆盖国家、版权输出的语言种类、阅读频次等角度去构建。

朱春阳

在双循环的逻辑下,可参考迈克尔·波特的“钻石模型”讨论这一问题,国内对这一领域研究起步较早的是祁述裕教授。上述两个研究,分别关注国内和国际面向的相关要素,可结合起来讨论。

本刊记者

数字版权贸易的高质量发展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您认为提升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如何平衡和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杜智涛

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于我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应努力实现两个市场“双驱动”“双循环”。一方面,做强做大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开发并融入国际市场。在全球数字版权贸易中,应通过坚实而富有活力的“内循环”带动国际市场的“外循环”,并促进“外循环”中不同贸易圈群的连接,构建中国在全球不同的贸易规则体系中的“结构洞”优势。

朱春阳

文化创意产业和一般性产业不同,必须基于创新来实现国际竞争优势。中国文化“走出去”,目前主要的着力点在国际面向上的政策扶持,而对国内区际贸易讨论较少。通常来看,超大国内市场规模是一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天然优势。中国应在发挥这一优势的基础上,参与国际竞争,此也有利于形成双循环的支撑效应。

崔  波

在所有本地问题都可能成为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通常以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为着眼点,实施数据本地化或限制性数据跨境流动政策。脱胎于传统实体贸易时代的多边贸易治理架构,难以适应数字版权贸易的新情境,尤其是数据流通壁垒、数据风险约束等方面的制度缺席问题,亟待正视与关注。

王  迁

与借助作品有形载体的转移进行的传统版权贸易相比,数字版权贸易的空间概念在重要性上大大降低。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核心都是版权的转让和许可。我国应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同时大力发展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

陈  丹

就国内而言,要积极盘活和创新具有中国文化、体现中华传统的优秀数字作品,并对其进行电子书、有声读物、长短视频等多途径的版权开发,然后依托国际市场环境,采用多元的版权贸易形式,开拓国际市场,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

本刊记者

脱胎于传统实体贸易时代的多边贸易协定治理架构,难以适应数字版权贸易新情境,数字版权贸易国际规则体系正面临重构。您认为当前数字版权贸易国际规则体系的核心争议焦点有哪些?中国如何参与全球版权治理,以提升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王  迁

数字版权贸易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只是更多受到版权法规则的制约。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条约为核心构成的规则,对于数字版权贸易是完全适用的。特别是后三个条约,本就是为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而缔结的,并不过时。版权规则方面,围绕数字版权贸易并没有在全球范围内发生太大的争议。

崔  波

目前各国相互间开展数字版权贸易面临诸多障碍和壁垒,其放弃多边WTO平台,转向区域贸易协定来摸索数字版权贸易规则。美版规则和欧版规则的冲突点在于数据能否自由流动,在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版图中一枝独秀的美国,希望包括欧盟在内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数据都呈现开放状态,通过数据开放纳入以美国为中心的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秩序中。与之相对抗的是欧盟、中国、日本等数字版权产权增长迅速的国家和地区,在介入区域贸易规则中,更多考虑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期望将保护性强的规则纳入区域性的数字版权贸易体系中。

陈  丹

数字版权贸易国际规则体系的核心争议点是各国的数字版权保护制度和数字贸易壁垒问题。我国需要加强版权双边或多边合作,深入推进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等多边对话机制,积极参与、推动相关版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工作;推动国内版权法律法规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和对接,从而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版权治理,推动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杜智涛

当前数字版权贸易国际规则体系最具争议的关键点是统计口径与数据获取问题,目前尚未有科学、权威、清晰的统计标准,更没有建立起具体的测度方法和统计监测机制,这使得数字版权贸易的研究只能停留在理论探讨,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研究还无从谈起。此外,数据自由跨境流动问题也有较大争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提升全球版权治理体系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是数字版权贸易面临的重要任务。

王  迁

我国在参与全球版权治理、提升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方面大有可为。今后我国会进一步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版权条约和双边协定的制订,发出中国声音,使得国际版权制度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朱春阳

国际贸易通常以在跨国超大集团之间开展为主,但文化产业本身又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如何协调大集团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创新者利益优先保障作为版权治理的出发点,应该是关键所在。

本刊记者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提升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加快建设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版权强国。针对这一目标,您认为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突破点在哪里?

崔  波

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变、数字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借鉴他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创新的经验,拟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双体系。其中外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积极维护多边数字贸易体系、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构建双赢规则等内容。

王  迁

版权保护的核心是作品。只有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作品的质量,中国的作品在世界各国才有更多的受众、更广的市场,我国在国际版权规则的制定上也会有更大的发言权。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突破点,即创作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优秀作品愈多,对国内外读者的吸引力愈大,数字版权贸易自然会蓬勃发展。

朱春阳

版权保护的目标不应是大集团,或处于垄断地位的机构,而应是作为创新者的内容生产者,对于其权益的优先保护,才是回到版权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整体来看,中国版权保护还存在市场失灵之处,需有更具代表性的利益群体参与版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没有版权保护的版权贸易是无源之水。

杜智涛

近年来,我国的数字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数字经济优势为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发展带来巨大的红利。未来,数字版权贸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首先,积极融入国际数字贸易的相关合作组织;其次,不断推进数字版权贸易模式创新,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版权贸易上的影响力;再次,建立完善的数字版权贸易人才培养体系;最后,数字版权贸易机构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数字版权贸易从“走进来”向“走出去”再向“走进去”转型。

陈  丹

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逐步增强中国的制度性的话语权,探索和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版权贸易话题体系,从而推动统一的、有序的、国际性的数字版权贸易规则的制定。

本刊记者

版权问题的国际应对环境复杂多变,尤其在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环境下,您认为如何将国内的数字经济优势有效转化为参与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实现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数字版权开放合作?

陈  丹

中国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在不影响创新的前提下对数字版权进行保护”,在确保国家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的基础上,放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积极促进我国的数字产品参与到国际版权贸易市场。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开放合作的理念确认数字版权贸易的主体以及客体范围,发挥含有中国元素的数字版权作品的比较优势。

崔  波

目前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尚存在三方面的劣势。未来,我国要在数字版权贸易价值链延长、数字内容平台优化配置贸易资源、利用超大规模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激发国内数字版权相关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等方面下足功夫。

王  迁

国内的数字经济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与商业模式方面,这也是我国能够成为数字版权贸易大国的优势所在。但要真正成为数字版权贸易的强国,尚需依靠优质的内容吸引国内外的用户。

杜智涛

数字技术具有的网络效应、外部效应和超越时空性,使得数字版权贸易的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同时,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网络的中心化趋势也不可避免,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在主权国家利益边界和贸易保护政策的制约下,也不太可能逆转这种中心化趋势。



本文摘自《编辑之友》2022年第5期 沙龙《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前沿若干问题研究》阅读全文或学术引用请参见《编辑之友》纸质版或《编辑之友》同期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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