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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专题丨【许琪 等】市场化与中国民众社会公平感的变迁:2005—2015

许琪 社会CJS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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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与中国民众社会公平感的变迁:

2005—2015

(照片为作者本人提供)

作者:许琪(上)、贺光烨(中)、胡洁(下),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原文刊于《社会》2020年第3期

摘 要:本文基于CGSS2005和CGSS2015研究中国民众社会公平感的变迁趋势,并从市场化的角度分析社会变迁与公平感变迁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2005—2015年,民众的结果公平感有所提升,但机会公平感有所下降。模型分析结果支持“参照群体论”,但与“社会结构论”并不完全一致。在控制所有变量的影响以后,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能够显著提升个体的结果公平感,并削弱机会公平感。Oaxaca-Blinder分解结果进一步显示, 2005—2015年,中国社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是导致民众结果公平感上升和机会公平感下降的主要影响因素。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机会公平问题应当在日后的公平感研究中得到更多关注。

引言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在取得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作为衡量收入分配状况的重要指标,中国的基尼系数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迅速上升,并在2003年以后一直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担忧。为了抑制收入不平等问题进一步加剧,近年来,党和政府关于收入分配的政策导向已经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转变(张琦,2016)。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习近平,2017),这意味着努力促进分配公平已成为当前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首先回答的一个理论问题是:什么是分配公平?从现有的文献看,学术界对分配公平的研究有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第一种路径是研究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例如,用基尼系数等客观经济指标来测量中国的贫富差距(李实、罗楚亮,2012;杨耀武、杨澄宇,2015)。尽管学界普遍认为,收入不平等程度过高是分配不公的一个表征,但多大程度上的不平等才称得上不公平依然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Wu,2009)。与之相比,对分配公平的第二种研究路径关注的不是客观的收入分配状况,而是民众对收入分配的主观评价。从这一思路来看,收入分配是否“平等”与人们的感知是否“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李骏、吴晓刚,2012)。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无论社会成员的工作绩效和社会贡献如何,都能得到相同的收入,那么民众依然会形成不公平的感知。如果人们普遍认为客观的社会不平等是公平的或合理的,那么,这种不平等程度即使较高,也不必然构成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人们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知比实际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更加重要。本文将沿着第二条路径研究中国民众的分配公平感。具体来说,分配公平感是社会成员依据规范原则对有价资源在不同成员间分配公平性的主观评价(田芊、刘欣,2019)。根据分析层次的差异,它可以分为微观层面的个体公平感和宏观层面的社会公平感(朱斌、苗大雷、李路路,2018)。限于数据和篇幅,本文将着重讨论社会公平感,即民众对整个社会范围内资源分配状况是否公平合理的主观评判。依据评判的对象,我们又可将社会公平感分为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孟天广,2012)。前者重点关注收入和财富等有价资源的最终分配结果,后者则更加强调获取这些有价资源的权利和机会(Hochschild,1981)。在现代社会,虽然人们依旧关注分配结果的不平等状况,并对这种不平等是否公平加以评判,但很多研究发现,人们对机会是否平等和程序是否公正的关注度往往比结果公平更高(Miles,2014;Trautmann and Kuilen,2017)。换言之,在现代社会中,如果获取收入或财富等有价资源的机会和权利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是平等分配的,人们就倾向于接受最终分配结果的不平等。但遗憾的是,以往针对中国的经验研究大多仅讨论结果公平感,而很少涉及机会公平感。本文将结合这两个维度对公平感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研究。

除此之外,以往研究的另一个缺陷在于,大多使用单一年份的横截面数据描述公平感的状况,而很少分析公平感随时间的变动趋势。在理论方面,国内研究大多从微观角度比较不同教育、职业和收入的群体之间公平感的差异,而未能对影响公平感变迁的宏观因素给予足够关注。本文将使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以下简称CGSS)在2005年和2015年的调查数据,研究中国民众公平感的变迁,并对市场化改革与公平感变迁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文献回顾(一)国外文献综述随着20世纪70年代欧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提高,研究普通民众对收入不平等的接受程度或分配公平感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Kluegel and Smith,1981)。凯丽和埃文斯(Kelley and Evans,1993)在对九个国家分配公平感进行比较研究以后指出,在欧美的发达国家,人们对分配公平存在两点共识:第一,民众普遍认为,每个社会成员,无论其职业地位高或低,至少都应当获得一定的最低收入;第二,几乎没有人认为所有职业的收入应当是相同的,与之相对,民众普遍认为劳动者的收入应该与其职业地位或对社会的贡献相匹配,换言之,高端职业的收入应当高于低端职业,但在应该高多少这个问题上,人们依然存在分歧。后续很多研究也发现,几乎所有国家或社会的人都会认可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平等,但人们对社会不平等的宽容程度仍然存在差异(Kreidl,2000)。“社会结构论”“参照群体论”和“文化价值论”是解释这种差异的三种主要理论。“社会结构论”也称为“自利理论”,该理论认为,处于不同社会位置的成员会出于利己主义动机而对不平等持不同的看法。具体来说,占据社会优势地位的群体倾向于维护既得利益,因而更可能认可当前的分配状况;与之相反,社会弱势群体更可能认为现有的分配状况是不公平的,并希望通过平等化或再分配政策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Kluegel and Smith,1981)。在实证研究方面,“社会结构论”总体上得到数据的支持。有研究发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民众对收入不平等的认可程度都与其教育、收入和职业地位正相关(Robinson and Bell,1978;Kelley and Evans,1993)。但也有学者指出,个体客观的社会地位对公平感的解释力并不强,因为即使在社会的最下层,依然有相当比例的民众认为当前的分配结果是公平的(Della Fave,1980)。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学者认为,在公平感的研究中,不应过分强调社会结构的决定性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公平感形成的社会心理过程。具体来说,公平感的形成受到两个心理因素的影响:一是个体感知到的社会不平等程度,二是个体认为可接纳的不平等程度。如果感知到的不平等超过可接纳的不平等,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判断,反之,则会认为社会是公平的(李骏、吴晓刚,2012;朱斌、苗大雷、李路路,2018)。首先,有研究发现,感知到的社会不平等主要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通过与参照群体的比较获得的,由此形成了关于公平感的第二种解释——“参照群体论”(Jasso,1980,1981)。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个体感到自己的回报高于参照群体或与参照群体基本相同,就会认为这份回报是公平的,反之,如果感到回报低于参照群体,就会产生不公平感(Folger,et al.,1983)。基于“参照群体论”,一些学者还提出了“相对剥夺”的概念,认为当个体感到与他人相比或者与过往相比处于利益受损状态时,更可能产生不公平感(Wegener,1991)。起初,“参照群体论”主要是用来解释微观层面的个体公平感问题(Stouffer,et al.,1949),但实际上,该理论对宏观层面的社会公平感解释也同样有效,因为与参照群体的比较会深刻影响个体感知到的社会不平等程度,进而影响社会公平感。因为社会互动具有阶层同质性,所以个体还特别倾向于将自己与地位相似的人进行比较,这就大大降低了他们所能感知到的社会不平等程度,提高了社会公平感(Stolte,1983)。基于这一点,研究者普遍认为,“参照群体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社会地位较低的个体大多也会认为社会是公平的(Jasso,1980;Stolte,1983),因此,该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地位决定论”的不足。其次,关于可接纳的社会不平等,有研究认为,它主要受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影响,由此形成了关于社会公平感的第三种理论——“文化价值论”。该理论认为,在国家或社会层面存在一个关于分配公平的主流价值观念,这一观念因为各个国家或社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社会主流的公平观念会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意识,并影响个体对当前分配制度是否公平的判断(Alves and Rossi,1978;Shepelak and Alwin,1986)。由于该理论涉及的“公平观念”是一个宏观层次的概念,因而更适用于对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比较研究。从现有的文献看,这种比较研究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对分配公平或再分配的态度确实会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呈现一定程度的差异性。具体来说,在比较崇尚市场竞争的自由主义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民众对收入不平等的态度相对宽容;而在比较崇尚再分配的福利主义国家(如挪威和瑞典),民众更倾向于认可相对平均的分配原则,并对再分配有更高的支持度(Svallfors,1997;Jæger,2006)。二是对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在市场化改革之前,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众更加认可平均主义分配原则(Kreidl,2000;Gijsberts,2002)。三是对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化转型前后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在经历了市场化改革以后,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对不平等的宽容度都有明显提高,有些国家对不平等的容忍程度甚至比资本主义国家还要高(Kelley and Zagorski,2005)。不过,目前关于“文化价值论”的研究大多以国家为分析单位,认为同一个国家在同一历史时期共享同一种公平观念,但这一假定在中国可能并不成立。众所周知,中国在经历市场化改革之后,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凸显,这可能会导致不同地区的民众对公平产生了不同的主观认知,所以,我们可以借助中国的不同地区在市场化程度上的差异对“文化价值论”加以检验。(二)中国的公平感研究2000年以后,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中国民众的分配公平感问题。早期的研究大多从比较抽象的层面探讨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与社会分层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基于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郑杭生,2001;吴忠民,2004)。此后,随着数据资料的不断丰富,对中国民众公平感的经验研究也不断增多,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怀默霆(2009)基于2004年一个全国性抽样调查数据对中国民众的公平感进行的一项系统性的描述性研究。他的研究得出三个结论:首先,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明显提高,但民众仍然倾向于认为当前产生各种社会不平等的资源分配模式是比较公平的;其次,与其他一些国家的类似调查结果相比,中国民众对社会不平等的批评明显更少,且更容易对个人通过教育、天分和勤奋来实现向上流动的机会持乐观态度;最后,与经典的“地位结构论”相悖,农民或西部地区居民等在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对不平等的态度反而更加温和(怀默霆,2009)。怀默霆的研究引起国内外学者对中国民众公平感问题的热烈讨论。总体而言,怀默霆的前两个结论得到后续研究的支持(Wu,2009;谢宇,2010),但第三个结论依然存在争议。争议主要体现为:经典的“社会结构论”对中国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替代性的解释又是什么?首先,围绕“社会结构论”,已有很多学者使用不同来源的数据检验了社会经济地位与公平感之间的关系,但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张海东,2004;孙明,2009;马磊、刘欣,2010;王甫勤,2011;李骏、吴晓刚,2012;孟天广,2012;李颖晖,2015)。所以,就目前来看,“社会结构论”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依然没有定论。但比较明确的一点是,如果说社会经济地位对中国民众的公平感有影响的话,那么这种影响也不会很大,因为几乎所有研究(无论支持“社会结构论”与否)都发现,中国社会的底层民众依然对当前的分配结果持有较高的公平感认知(Wu,2009)。其次,如果客观的社会地位不是影响中国民众公平感的主要因素,那么替代性的解释又是什么呢?围绕这个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很多尝试和探索。总体来看,“参照群体论”是目前学界普遍认可的一种解释路径。马磊和刘欣(2010)对2005年CGSS数据的分析发现,个体与同龄人相比的相对社会地位和与自己过去相比的社会流动感知对公平感有非常显著的影响,且这两个变量的影响要强于客观社会地位的影响。后续的其他研究也大都得到与马磊和刘欣的研究相似的结果(孟天广,2012;李煜、朱妍,2017)。最近,刘欣和胡安宁(2016)提出了关于分配公平感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的社会学解释,他们认为,社会成员对自己获得社会资源是否公平的感受取决于自我认知与社会共识之间达成一致的程度。当自我感知的地位低于社会评价的地位时,个体倾向于认为自己得到社会资源是不公平的;相反,当自我感知的地位与社会评价地位一致或更高时,个体更有可能认为自己得到社会资源是公平的。综上所述,自2000年以来,国内外学者已经对中国民众的公平感进行了许多很有见地的研究,并形成一系列学术共识,如,中国民众的公平感普遍较高、“社会结构论”解释力有限等。不过,该领域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数据方面,目前的研究大都基于单一时点的横截面调查,且所用数据的调查年份大都在2005年前后,不能及时捕捉到中国民众公平感的最新动向和变迁趋势。第二,在内容方面,目前的研究大多仅关注民众对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的感知,未能兼顾机会公平。尽管结果公平是分配公平的重要领域,但公众对自己向上流动的公平机会的认知在现代社会也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孟天广,2012)。第三,在理论方面,目前的研究大多从比较微观的角度研究公平感的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未能对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给予足够关注,特别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公平观念的变迁在现有研究中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鉴于以上三点,本文将基于CGSS在2005年和2015年两个时点的调查数据研究中国民众在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两个方面的变迁,并对市场化改革与公平感变迁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探讨。


市场化改革与公平感变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变革的核心是逐渐摈弃计划体制下国家行政命令对经济发展的过度干预,并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对于市场化改革对中国社会分层体系的影响问题,学术界已有很多讨论(边燕杰,2002;李路路、边燕杰,2008),但关于市场化改革与民众的社会心态,特别是公平感关系的系统研究并不多见。我们认为,市场化改革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影响公平感。首先,市场化改革影响了收入、财富等有价资源在社会层面的分配状况,而客观分配状况的改变会影响人们对不平等的主观感知,因此,市场化改革会影响人们感知到的社会不平等。其次,市场制度建立以后也会形成一套相对应的新的分配原则,根据“文化价值论”,社会主流分配原则的变迁会改变民众对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的评判,所以,市场化改革也会影响人们认为可接纳的社会不平等程度。在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从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两个方面对上述观点进行详细论述。(一)市场化改革与结果公平感市场化改革首先会通过影响民众感知到的不平等这条路径影响结果公平感。众所周知,中国在实施市场化改革之后经历了长达四十年的经济增长,与此同时,个人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程度也在不断扩大。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物质的极度匮乏,再加上“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中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很低。根据一些经济学家的估算,中国在1978年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约为0.16,农村约为0.23,合并城乡以后的基尼系数也仅约为0.3(李实、朱梦冰,2018)。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逐渐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结果就是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数据,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1992年以后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此后还在不断上升,并在2008年达到最高值0.481(李实、朱梦冰,2018)。根据一些学者基于非官方数据的计算结果,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还要更高(Xie and Zhou,2014)。除了收入之外,家庭财富的不平等程度也在上升。谢宇和靳永爱(Xie and Jin,2015)基于2012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发现,中国家庭财富的基尼系数高达0.73,最富有的1%的家庭约占有1/3的社会总财富,而最贫穷的25%的家庭仅占有2%的社会总财富。随着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程度的加剧,民众对贫富分化和不平等的主观感知也在发生变化。调查显示,2000年以来,在城市居民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中,贫富分化的受关注程度逐年上升,至2013年首次升至第一位,关注率高达38.6%(李培林、陈光金、张翼,2013)。我们认为,这种上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随着客观的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程度的上升,民众感知到的结果不平等程度也在提高,而民众感知到的不平等程度越高,越可能产生不公平感,因此,我们提出如下研究假设:假设1: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感知到的结果不平等程度也越高,结果公平感则越低。市场化改革不仅会影响民众感知到的结果不平等程度,也会影响民众所能接纳的不平等程度,这一点与社会主流分配原则随市场化改革的变迁有关。在现有文献中,研究者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平均主义”和“应得主义”的分配原则(Ritzman and Tomaskovic-Devey,1992)。平均主义原则认为资源应该平等或按需分配给社会成员,它往往与计划经济的分配制度相联系,是再分配制度得以维持的合法性基础。应得主义原则认为一个人的公平所得应该与他的贡献和投入相一致,贡献越大,报酬应该越高(孙明,2009)。还有研究发现,应得主义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被民众普遍接受,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不平等得以延续和再生产的合法性基础(Jasso and Rossi,1977;Alves and Rossi,1978)。虽然从理论上看,平均主义原则和应得主义原则是韦伯意义上的两个理想类型,但在现实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会严格按照这两种原则分配社会资源。总体而言,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民众往往越认可应得主义原则,并越不赞同平均主义原则,前文所述的对不同类型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比较研究以及对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化改革前后的对比研究都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Kelley and Zagorski,2005;Jæger,2006)。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改革历程表明,计划经济时期普遍实行的“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被逐渐打破,替代它的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应得主义分配原则(孙明,2009)。从邓小平率先指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开始,到后来进一步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再到最终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可以明显看出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中国社会主流分配观和公平观的变迁轨迹。我们认为,从平均主义公平观向应得主义公平观的变迁将使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接受客观分配结果的不平等,甚至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公平的。因此,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众认为可接纳的结果不平等程度也会提高,而可接纳的结果不平等程度越高,结果公平感就会越高。因此,我们提出以下研究假设:假设2: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可接纳的结果不平等程度越高,结果公平感也越高。(二)市场化改革与机会公平感与结果公平感类似,市场化改革也会通过两种途径影响民众的机会公平感。首先,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以后,社会的流动性不断增强,普通民众获得了比计划经济时期更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在改革开放之前,城乡户籍身份是影响社会分层的首要因素,城市居民在社会地位和社会福利方面都大大超过农民,农民却鲜有获得城市户口的机会(李强,2000)。在城市内部,干部和普通工人之间的身份差异是影响收入、消费和社会福利的主要因素(李强,2000),但获取干部身份的主要依据是政治忠诚,而非经济绩效(Walder,1986)。不过,在市场化改革之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基于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割被逐渐打破,农民可以自由进城务工、经商,这为农民提供了大量向上流动的机会(张展新,2007);第二,单位制逐渐瓦解,原本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开始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转变,因此,普通民众获取社会地位和财富的渠道更加丰富和多元(吴晓刚,2006);第三,尽管政治权力依然对地位获得有重要影响,但教育等人力资本因素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因此,职业成就与个人能力的关系正变得越发紧密(Bian,2002;Wu,2019)。综上所述,在经历市场化改革之后,虽然流动机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但总体而言,中国社会的机会结构正变得越发开放,社会流动率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李路路、朱斌,2015),总体社会流动机会的增加也影响到民众的主观感知。怀默霆(2009)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中国人都认为,教育、天分和勤奋是决定社会地位和家庭财富的主要因素。基于以上发现,我们认为,中国自市场化改革以来机会结构的改善显著降低了民众感知到的机会不平等程度,感知到的机会不平等程度越低,机会公平感就越就高。因此,我们提出以下研究假设:假设3: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感知到的机会不平等程度就越低,机会公平感则越高。虽然市场化改革为普通民众实现向上流动提供了大量机会,从而降低了他们感知到的机会不平等程度,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市场化改革也会降低了民众对机会不平等的容忍度,从而也降低了他们认为可接纳的机会不平等程度。如前所述,市场化改革使人们易于接受收入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但“谁应该获得多,谁应该获得少”依然是一个问题。就像功能主义分层理论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不平等或社会分层是现代社会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有效且必要的激励机制,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人获得的多或少,而在于是否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获取较高教育、职业、收入等有价社会资源的机会(Davis and Moore,1945)。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在于自由竞争,因而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维护竞争机会的公平。根据应得主义分配原则,竞争机会的公平分布意味着个人获取成功的机会应当基于自身的能力、天赋和勤奋,而不应基于性别、民族、身份、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先赋性或结构性因素(Ritzman and Tomaskovic-Devey,1992)。从这个角度看,市场化改革和应得主义分配原则的确立将会使人们更加关注机会公平,因而也会对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机会不平等现象持更加批判的态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中国的市场转型和社会分层的关系问题进行了非常热烈的讨论。虽然大多数研究认为,市场化改革为普通民众实现向上流动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但几乎所有研究都对目前存在的机会不平等现象持严厉(甚至更加严厉)的批判态度(边燕杰,2002;李春玲,2010;李路路、朱斌,2015;齐亚强、梁童心,2016)。与此同时,当下社会舆论对“寒门难出贵子”“拼爹还是拼搏”等问题的热议也凸显了整个社会对机会不平等的焦虑(张洁、郑雁询,2013;李忠路,2018)。基于这些讨论,我们认为,随着中国社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众已变得越发难以容忍现实生活中所遭遇的机会不平等现象,即使这种现象在过去就一直存在甚至相比于过去已有所缓解。因此,我们提出如下研究假设:假设4: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可接纳的机会不平等程度就越低,机会公平感也越低。

综上所述,市场化改革既可能增强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也可能削弱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两种公平感究竟如何变化,只有通过严谨的数据分析才会知道。


数据、变量和分析方法(一)数据本文使用的是2005年和2015年的CGSS调查数据。CGSS是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负责设计实施的一项大型综合性社会调查,调查以区/县为初级抽样单位,村/居委会为次级抽样单位,并通过“地图地址法”绘制入样村居的末端抽样框,最终在抽中的地址内随机选择一名成年人作为受访对象。调查内容包括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婚姻家庭状况、工作和收入、态度和行为等多个方面。2015年的CGSS调查中包含一个“十年回顾”模块,里面有几道问题专门测量了受访者的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由于这几道问题也包含在2005年的调查中,且两次调查使用了完全相同的提问方式和答案选项,所以特别适合用来进行比较研究。2005年和2015年CGSS调查的样本量分别为10372人和10968人,在去除缺失值以后,两次调查实际进入分析的样本量分别为9441人和9791人。对数据的初步分析显示,2005年CGSS样本中城市样本的比重为58.7%,明显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当年43.0%的城市化率。此外,两次调查分城乡的性别、年龄结构也与2005年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公布的结果存在一些出入。因此,我们在分析时以1%人口抽样调查公布的城乡、性别和年龄的人口分布为基础对数据进行了加权。(二)变量1. 因变量研究的因变量是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问卷中对应的问题都各有两道,具体如表1所示。表中所有问题都采用了包含5个选项的定序测量。其中,题1是正向测量,分值越高,公平感越强;题2至题4是反向测量,分值越高,公平感越弱。在分析时,我们对题2至题4进行反向编码,然后将对应结果公平感(题1和题2)的两个问题分值相加,对应机会公平感(题1和题2)的两个问题分值也相加,这样就得到本文的两个因变量。两个因变量的数值越高,表示公平感越强。表1:2005年和2015年调查中对公平感的测量

2. 自变量本研究分析的核心自变量是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在操作化时,使用的是樊纲、王小鲁等计算的中国各省的市场化指数。这套指数综合考虑了“政府与市场关系”“非国有经济发展”“产品市场发育程度”“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制环境”五个方面,并通过14个一级分项指标和18个二级分项指标计算得到。总体来说,该指数的权威性较强,并在以往的研究中被广为使用(贺光烨、吴晓刚,2015)。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使用的市场化指数分2011和2016两个版本,其中2011版包含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从1997年至2009年的市场化指数,而2016版计算的年份则是从2008年至2014年。这两版数据虽然使用了相同的计算方法,但基期不一样,所以,不同版本之间不能直接比较。因此,我们以两个版本都包含的2008年数据为基础,对版本进行了统一。此外,由于最新的市场化指数只公布到2014年,所以我们最终选用版本统一后的2004年和2014年分省的市场化指数作为自变量。3. 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三组。首先,基于“社会结构论”,我们在分析时控制了很多与受访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相关的变量,包括居住地、户口性质、受教育年限、职业类别和职业地位、收入对数、是否党员、是否在体制内工作以及房产和汽车的拥有情况。如果“社会结构论”成立,那么我们预计那些在教育、职业、收入和财产等方面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的公平感会较高。其次,基于“参照群体论”,我们在分析时还控制了受访者的两个相对社会地位:一是受访者相对于自己三年前的社会流动感知,二是受访者与同龄人相比的社会地位。如果“参照群体论”成立,那么我们预计当受访者感到自己相对于过去发生向上流动或者感到自己比同龄人地位高时,更可能会认为当前的分配机会和结果是公平的。最后,模型分析时还控制了受访者的性别和年龄这两个常用的人口学变量。此外,考虑到互联网在信息获取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朱斌、苗大雷、李路路,2018),分析时还控制了受访者使用互联网的情况。上述所有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三)分析步骤和模型数据分析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两次调查中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的描述性分析。第二部分是研究市场化对公平感的影响,具体模型设定如下所示:

其中,i是省份的下标,j是个体的下标。Y1ij代表第i个省中第j个人的结果公平感。同理,Y2ij代表第i个省中第j个人的机会公平感。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都受到一组相同的自变量的影响。其中,Xij代表个体层面的自变量(即前文所述的所有控制变量),β1和β2是其回归系数。marketi代表市场化指数,它是一个省级测量指标,所以只随省份i的变化而变化,γ1和γ2是其回归系数。因为模型中同时包含个体层次和省级层次的自变量, 所以我们在模型中纳入了省级随机效应ξi,以考虑其他没有包含在模型中的省级层次的异质性。最后,考虑到模型中可能还忽视了一些对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都有显著影响的自变量,我们认为,两个模型的误差项ε1ij和ε2ij之间的协方差可以不等于0。表2:分调查年份对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上述模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简化。如果我们将误差项ε1ij和ε2ij之间的协方差设定为0,实际上就是在估计两个独立的随机效应模型。如果我们去掉省级随机效应ξi,实际上就是在估计一个似不相关回归模型。研究发现,无论我们采用相对复杂的模型设定还是简化后的设定,结论都不变。考虑到复杂设定的结果更加稳健,我们仅报告基于复杂设定得到的结果。在第三部分,我们还使用Oacxaca-Blinder分解法研究了十年来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与公平感变迁之间的关系。这种分解法可以将公平感的十年变迁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结构差异,即,假定各自变量对公平感的影响不变,仅仅因为均值在十年间发生变化(如市场化指数提高)所引起的公平感变迁;二是系数差异,即,不能由结构差异解释的公平感变迁(Jann,et al.,2008)。系数差异或者是因回归系数发生变化导致,或者是因模型忽略了某些重要变量导致。

在使用Oacxaca-Blinder分解法时,回归系数的选取(即如何设定各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大小)对分解结果影响很大。具体来说,在这项研究中,我们既可选择2005年的回归系数作为分解的基准,也可选择2015年的回归系数作为分解的基准。不过,根据以往的研究经验,无论我们选择哪一年的回归系数,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相较之下,以合并后的回归分析结果为基准是一种更加稳妥的做法(Jann,et al.,2008)。因此,我们将两次调查合并以后得到的回归系数为基准,假定其不变,然后估计出各自变量的均值在十年间发生变化对公平感变迁产生的结构性影响。


分析结果(一)描述性分析表3描述了公平感的四个测量指标在2005年和2015年的分布。从该表可以发现, 2005—2015年,中国民众的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都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表3:公平感的十年变迁

首先,在结果公平感方面,民众认为应该从有钱人那里多征税来帮助穷人(题1)的百分比从2005年的84.4%下降到2015年的70.9%;而认为当前的收入分配结果比较公平(题2)的百分比从2005年的61.4%提高到2015年的66.6%。所以,无论从哪个指标看,中国民众的结果公平感在十年间均有明显提升。其次,在机会公平感方面,民众认为子女只要聪明努力就会有同等的升学机会(题3)和认为工人、农民的后代与其他人的后代相比有同样获取成功的机会(题4)的百分比分别从2005年的80.4%和75.3%下降到2015年的77.7%和66.4%。所以,无论从哪个指标看,中国民众的机会公平感在十年间都出现了明显下降。如果我们将与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对应的两道题目的得分分别相加(相加时已对负向问题采取反向编码),并计算各年在总得分上的平均数,那么公平感的变迁趋势将表现得更加明显。如图1所示, 2005—2015年,结果公平感的平均得分从5.32上升到5.77,而机会公平感的平均得分则从7.74下降到7.27,且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这种变化在0.001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换句话说,该结论不仅在样本中成立,还可以推论到全国总体。

图1: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的十年变迁最后,分人群的比较研究显示,2005—2015年,结果公平感的上升和机会公平感的下降是非常普遍的。从表4可以发现,无论对男性还是女性,无论受访者是青年、中年还是老年,无论受访者居住在农村还是城市,无论其教育程度、职业地位和收入是高是低,无论其有无房产,也无论其相对于他人和自己过去的社会地位情况如何,上述结论都成立。这一方面更加肯定了上文的研究发现,另一方面也说明,受访者的社会经济特征和相对社会地位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公平感的变化。既然如此,那么促使公平感变迁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它与日益深入的市场化改革有无关联?在下文,我们将详细分析这一问题。表4:分类群体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的变迁

(二)市场化对公平感的影响表5使用带随机效应的似不相关回归模型研究了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的影响因素。其中,模型1是一个基准模型,该模型几乎囊括了以往学者认为对公平感有显著影响的所有变量,模型2则在模型1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了市场化指数。在这两个模型中,方程误差项的协方差分别为0.365和0.392,且它们在0.001的显著性水平上不等于0,因此,应当采用似不相关回归进行分析。综合这两个模型可以发现:表5:公平感的影响因素分析(N=19232)

首先,社会经济地位对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虽有影响,但影响的方向与“社会结构论”的预期并不完全一致。研究显示,有多套房产和汽车的受访者更可能认为当前的分配结果是公平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社会结构论”。但与该理论相矛盾的是,在体制内工作、收入较高和拥有城镇户口反而会显著降低民众的结果公平感。此外,在机会公平感方面,“社会结构论”基本没有得到数据的支持,与之相对,研究发现,那些居住在城市、拥有较高学历和职业地位的受访者的机会公平感反而显著较低。综合上述结果,我们认为,在中国,社会经济地位对公平感的影响非常复杂,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社会结构论”来预测中国民众的公平感。其次,受访者的相对社会地位对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都有显著且一致的影响,所以“参照群体论”得到数据的支持。分析结果显示,当受访者感到自己与同龄人相比社会地位较低或者与自己三年前相比社会地位下降时,更可能会认为当前的分配结果和机会是不公平的。所以,与马磊、刘欣(2010)的研究结论相同,我们也发现,人们在局部范围内与他人或者与自己过去状况的比较影响着对分配公平的感知。由此也可以推知,降低相对剥夺感并增加向上流动机会是提升民众公平感的一个有效途径。最后,在控制上述所有变量以后,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对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都有显著影响。具体来说,受访者所在省份的市场化指数每提高1分,结果公平感就会提高0.099分,机会公平感则会下降0.127分。因此,假设2和假设4得到数据的支持,假设1和假设3没有得到数据支持。这一结果充分说明,在经历市场化改革以后,中国民众的公平感并未随着实际不平等程度的发展同步发生变化。虽然很多研究认为,中国在经历市场化改革以后,实际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有所提高,且普通民众获得了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但从本研究的结果看,民众的结果公平感反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上升,机会公平感则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断下降。我们认为,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化改革除了影响客观的不平等程度以外,也深刻改变了民众对结果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的接纳程度。当一个社会逐渐摈弃平均主义分配原则并变得越来越接受应得主义分配原则的时候,民众也将变得越发认可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并对竞争机会的不平等持更加批判的态度。从这一结论出发,我们认为,随着中国社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在努力促进分配公平和努力提升全社会公平感的时候,其关注点也应该从结果公平转向机会公平。上文在研究市场化对公平感的影响时并未纳入其他宏观层面的控制变量,为了检验分析结果的稳健性,我们又在表5模型2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了各省的人均GDP、三产比重和城乡收入比。人均GDP是以往研究最常用的经济发展指标,三产比重是最常用的现代化指标,城乡收入比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收入不平等的代理变量。表6显示,在纳入上述变量之后,所有省级自变量的回归系数在统计上都不显著。仔细检查数据发现,这主要是因为共线性过强导致。例如,市场化指数与人均GDP的相关系数高达0.86,与三产比重的相关系数高达0.62,与城乡收入比的相关系数为-0.66。如果我们将与市场化相关性最高的人均GDP去掉,市场化指数就会在0.05的水平上统计显著,且影响的方向与表5中没有纳入宏观层面控制变量时一致,而其他宏观变量的影响均不显著。表6:纳入其他省级控制变量的稳健性检验结果(N=19232)

通过上述稳健性检验以后,我们认为,表5中模型2的分析结果依然可信,原因在于:第一,因为共线性问题,模型分析时不宜纳入过多宏观层面的控制变量,特别是我们是以省作为宏观层面的分析单位,而数据中每个年度只包含30个省,因此,省级变量过多(特别是在这些变量间的相关性很高的情况下)会导致这种分析不会得到任何有意义的结果;第二,即便在纳入三产比重和城乡收入比之后,市场化的影响依然显著,考虑到三产比重和城乡收入比与市场化指数之间较高的相关系数,这个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能说明市场化具有显著影响。最后,从理论上说,中国近几十年来宏观层面的巨大变化在根源上都是市场化改革推动的,所以,其他宏观层面的变量(如人均GDP、三产比重和收入不平等的扩大)都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或者说,市场化改革通过引起这些宏观变量的变化来间接影响公平感。因此,即便不在模型分析时控制人均GDP、三产比重和收入不平等等变量,分析结果依然有价值。(三)市场化与公平感变迁上文的研究发现,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是影响中国民众公平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中国社会从2005年到2015年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能否解释本章第一部分发现的公平感的变迁趋势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使用Oacxaca-Blinder分解法对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在两次调查之间平均得分变化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解,结果如表7所示。表7:公平感十年变迁的Oacxaca-Blinder分解结果

从表7的前三行可以发现,结果公平感在2005年的平均得分为5.322分,2015年上升到5.774分,十年间提高了0.452分;机会公平感在2005年的平均得分为7.742分,2015年下降到7.273分,十年间下降了0.469分。基于Oacxaca-Blinder分解法,我们发现,结构差异是导致十年间公平感变迁的主要因素,这一项能分别解释掉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十年变化量中的58.8%和68.4%,而不能被结构差异解释的部分分别占41.2%和31.6%。在结构差异中,市场化指数的解释力很强,分析结果显示,在其他因素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仅市场化程度提高这一项就可以分别解释掉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十年变化量中的26.9%和25.5%。所以,无论对结果公平感还是机会公平感,市场化都是导致其随时间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除了市场化以外,另一个对公平感变迁有较强解释力的因素是民众对互联网的使用情况。从表7可以发现,主要从互联网获取信息可以分别解释掉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十年变化量中的12.1%和33.3%。这一方面是因为,十年间民众主要从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比例出现了大幅增加,从表2可以发现,这一比例从2005年的6.2%上升到2015年的38.0%。另一方面,是因为主要从互联网获取信息对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都有显著影响,从表5可以发现,主要从互联网获取信息会引起结果公平感的上升和机会公平感的下降。所以,综合上述研究,我们认为,因为互联网普及而引起的民众信息获取渠道的变化在未来的公平感研究中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结论与讨论本文使用CGSS在2005年和2015年的调查数据研究了中国民众公平感的变迁趋势,并从市场化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变迁与公平感变迁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2005—2015年,民众的结果公平感有所提升,机会公平感则有所下降。受访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对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虽有显著影响,但影响的方向与“社会结构论”并不完全一致。相比之下,与“参照群体论”相关的变量都对公平感产生了十分显著且与理论预期一致的影响。最后,在控制所有其他变量的影响以后,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能够显著提升个体的结果公平感,并削弱机会公平感,Oacxaca-Blinder分解结果也显示, 2005—2015年,中国社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是导致民众结果公平感上升和机会公平感下降的主要因素。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厘清了市场化改革与公平感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市场化改革一方面会影响客观的分配结果和机会结构,进而影响人们感知到的社会不平等。另一方面,市场化也会改变社会主流的公平观念,进而影响人们对结果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的接纳程度。从实际分析结果看,市场化的前一种影响较弱,后一种影响较强,因此,中国民众的公平感随市场化改革的变迁趋势与实际的不平等情况的变迁趋势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也充分说明,客观的不平等与主观感受到的不公平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在研究时需要区别对待。本研究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改革不仅显著改变了社会的经济制度和分层结构,还显著改变了民众对不平等的主观认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应得主义分配原则已逐渐取代计划经济时期盛行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成为民众评判社会公平与否的主流价值观念,这导致人们在更加接受不均等分配结果的同时,也对机会不平等问题持更加批判的态度。所以,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化的未来,对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和对公平感进行研究的时候,除了要一如既往地关注结果公平以外,更要关注机会公平。从本研究对机会公平感的分析结果看,它和结果公平感的影响因素并不完全一致,所以,以往旨在促进结果公平的政策在提升机会公平方面可能并不适用。举例来说,本研究发现,收入较低和没有财产的受访者更可能产生较高的结果不公平感,从这个角度看,致力于缩小贫富差距的收入分配政策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结果公平感。但是,这些政策在提升机会公平感方面可能收效甚微,因为从分析结果看,对机会公平更可能感到不满的不是那些收入较低或没有财产的人,而更可能是那些居住在城市、学历和职业地位较高,以及主要从互联网获取信息的群体,这似乎预示着,机会不公平问题更可能出现在社会的中上层群体,而不是最下层。不过,这一探索性的研究结论还需要更多研究的检验。最后,这项研究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由于数据资料不足,我们只能基于2005年和2015年两个时点的调查数据大致判断公平感的变迁趋势,而在这十年之间,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具体如何变化无从得知;其次,因为使用二手数据,我们对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的测量仍显得比较粗糙,后续的研究应当参照国内外相关研究采用信度和效度更高的量表加以完善;第三,研究认为,民众“感知到的不平等”和“可接纳的不平等”是市场化影响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的两个机制,但因为数据中缺乏相关变量,我们目前还无法对影响机制进行分析,后续的研究可以在本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明市场化对公平感的具体影响机制;最后,由于横截面调查在因果推论方面的先天不足,本文对公平感影响因素的分析还需得到更多研究的支持。我们呼吁今后能够进行关于公平感的追踪调查,因为基于多期个体层次的微观面板数据不仅可以研究公平感的变迁趋势,还可以获得更多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注释和参考文献(略)责任编辑:张军;排版:庄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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