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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将路人吓成十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4.8万,网友却吵翻

新浪新闻 2019-04-06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因养狗人遛狗未拴绳,狗突然出现吓倒行人,引发行人受伤,养狗人最终被判决赔偿行人4万余元。

事发经过

赵某某饲养了一条哈士奇,一天傍晚,赵某某在小区旁的街道边遛狗,但未拴狗绳,恰逢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外出买菜,坐在街边石椅上理鞋,起身突然发现眼前有只哈士奇,受惊后摔倒在地,而后无法站立。

后赵某某将陈某某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陈某某系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疗,十天后陈某某出院并复诊五次,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十级伤残意味着什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其中一级最重,意味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等。

十级伤残则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陈某某共花费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等共计7996.15元,赵某某支付了2009元。

陈某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受到赵某某饲养的哈士奇惊吓所致,赵某某应赔偿全部费用。

而赵某某辩称,自己饲养的哈士奇没有撕咬陈某某,也没有对陈某某进行狂吠,陈某某受伤与其无关。

后陈某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赵某某所养哈士奇与陈某某未直接接触,但综合现场视频以及陈某某陈述可以判定,赵某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未采取管理措施,外出未拴狗绳,致使犬只脱离控制,惊吓到陈某某致其倒地受伤,陈某某受伤与哈士奇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宠物犬未直接与陈某某有接触,其受到惊吓与其自身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素质有一定关系。

故法院判决,赵某某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某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248元,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网友评论

判决一出,网友们吵翻了。有人觉得,十级伤残已经对行人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判决养狗人赔偿4万多一点都不过分。

但也有人认为,如何界定是关键。如果拴了狗绳,也把行人吓倒,那怎么算?如果大街上是“人”把别人吓倒了,又该怎么赔?

近年来宠物风潮兴起,涉犬纷争增加:

两个月前,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元宝山,19个月大的女婴桐桐遭猛犬扑咬,血肉模糊伤势严重。如今,家长找到养狗居民索赔,养狗人却说“谁能证明狗是我家的?”“这伤是不是狗咬的,还不知道呢……”

今年5月30日早上7时30分许,西安融侨城业主吴先生在小区内见另一业主遛狗的时候没有拴绳,便上前质疑,希望对方考虑别人安全,给狗拴上绳子,竟被对方用磨刀棒打伤。5月31日,媒体报道该事件后,西安市莲湖区限养办已收缴了该业主所养的两只狗。

去年8月30日,成都一名自称女主持人的邓女士下楼买东西,顺便将家中的金毛带出门遛,并没有给狗拴牵引绳。在超市门口,金毛摇着尾巴朝一名小孩跑去,小孩家长立即护住小孩,另一名家长则一脚将狗踹开。邓女士见狗被踹,上前理论,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邓女士也被打伤。

全国各个城市对养犬栓绳都有明确规定。《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携犬出户的,应该为犬只束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显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只不过,法律对狗主人的养犬责任写得如此明白,但很多人依然我行我素。对出门不栓狗链,他们多解释为“我的狗狗不咬人”,这几乎已经成为他们应对诘问时的万能答案。

但这只是狗主人的“自由心证”,并不具有科学性。实际上,现实中不仅宠物狗会咬人,有不少人甚至被自己的狗咬伤。即使是被公认为最温顺的金毛狗,也有咬人、冲撞人的新闻见诸报端。

随着城市文明的演进,养宠物狗已成为一种风尚,但公共场所不栓狗链、不及时清理狗粪同样非常普遍。一个合格的养狗人应该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当他们还没做到这一点时,只能说明这些人离真正的宠物文明还很遥远。

“人与狗”的摩擦,其实是“人与人”的问题。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宠物犬负责任的做法。

没有坏的宠物,

只有不负责任的主人。

狗狗未拴绳吓倒行人赔偿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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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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