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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7-06-07 宁波市律师协会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属律师事务所、市属公证处: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7〕33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7〕3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为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且近5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专职公证员。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公证员资格且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因非法律专业毕业无法参加首次确定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专职公证员

根据省厅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今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再作为全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暂时纳入评审标准,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评审工作程序

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区县(市)司法、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司法局审核,初评委评审。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区县(市)司法、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司法局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中评委评审。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区县(市)司法、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司法局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中评委评审推荐,省高评委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3、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稿。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5、《推荐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由填表单位、区县(市)司法局和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6、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照片背面注上本人姓名)。

7、以下材料须依次装订成册,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档案存放证明和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及以前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3、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稿。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5、《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由填表单位、区县(市)司法局和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6、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照片背面注上本人姓名)。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的,应同时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一式两份,由区县(市)司法局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盖章。

8、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职称的,同时提交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9以下九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其中(1)(2)(3)项再另行装订成一小册)。

(1)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复印件,如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的,一并提供相关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及以前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评审对象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由律师、公证员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岗位等级认定表),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3)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4)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参加律师、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5)由市律师、公证员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6)由市律师、公证员管理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7)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

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8)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律师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三款要求执行。

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三款)。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由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10、符合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并附相应材料。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稿。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5、《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由填表单位、区县(市)司法局和人力社保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6、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

7、《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采集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与上述第3、5、6项内容一并刻录成光盘)。

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的,应同时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一式两份,由区县(市)司法局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盖章。

9、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职称的,同时提交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10、以下九项须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其中(1)(2)(3)项再另行装订成一小册)。

(1)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复印件,如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的,一并提供相关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评审对象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由市律师、公证员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岗位等级认定表),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3)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4)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5)由市律师、公证员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6)由市律师、公证员管理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7)申报高级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

申报高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8)任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论文、论著和译著。

申报一级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律师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

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公证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一、二款要求执行。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须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11符合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工作要求

1、申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送审材料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并填写《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申报对象认真地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申报人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的予以取消。

2送审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材料间相关内容填写一致,能相互印证,时间填写要精确到月份;纸张规格统一使用A4纸(除《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和《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各地上报评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司法局政工部门印章。

3、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要强化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的有机统一,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把好考核推荐关。中评委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超岗位推荐的,评审时要从严控制推荐通过率。

4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在省市有关继续教育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前,今年暂按原办法操作。

5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6、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逾期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呈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7、本文件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登陆到宁波市司法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bsfj、gov、cn。公众服务栏目:“表格下载”栏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联系电话:87299533、87296548,联系人:周君、赵静宁。

附件:

1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

2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3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6浙江省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采集表

7、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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