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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法三十二周年系列 | 经典回顾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篇

研究生法学编辑部 研究生法学编辑部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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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以下简称“《研法》”)创刊于1986年,是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负责的高质量学生自办刊物。32年的发展历程中,《研法》积极推介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刊载了大量有学术影响力的作品,马怀德、胡建淼、龙卫球、薛刚凌、肖建华、李居迁等本刊的作者都已成为学界中坚力量。

行政法的困境与出路


——关于行政法本质及研究方法的思考


马怀德

在我国行政法研究方兴未艾之际,以审慎、客观的态度估价现有成果,探讨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诸如行政法的本质及研究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将影响到整个行政法理论及实践的深入和发展。

 

我国目前的研究表明,对行政法本质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二是认为行政法是“控权保民法”。我们认为,两种观点的分歧,关键原因在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学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第一种观点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工具”这一观念出发,就会得出“行政法是统治阶级实施管理的手段之一”的结论;第二种观点则与自然法思想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自然法思想所体现的“控权(力)”与“保权(利)”是行政法的渊源和出发点。我们认为,行政法有其共同的本质;综观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权利和权力一直是问题的核心;行政法的出发点在于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关系上,本质就是用法律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行政权的行使,保护公权力行使中可能受到损害的公民个人并为之提供救济。


由于对行政法本质及出发点理解不同,造成了研究方法的明显区别。我们认为,行政法政治背景、行政程序法等课题应进入行政法研究的视域。

 

(原载《研究生法学》1989年第2期)


论行政审判职能


高家伟

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行政审判的情况来看,行政审判的一般职能包括:最终解决行政争议、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司法立法职能、行政立法咨询以及监督和指导下级行政审判机关。在改革中,出现的新型职能包括两项:一是主动为企业提供讼外法律服务,二是主动为行政机关提供讼前法律服务。

 

行政审判职能的界限是指法院处理行政事务的范围,该问题的实质是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对同一个行政事务的处理根据的分配问题。目前,因历史、立法、执法人员素质、学界研究不足等原因,行政权与审判权相互逾越的现象在我国较为严重。因此,合法合理划分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界限便亟待引起重视,在具体划分上,应坚持以下四项标准:受案范围、起诉标准或申请执行标准、审查范围标准以及裁判的范围标准。

 

(原载《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1期)


关于社会权利结构的思考

张树义

界定(或曰“确认和限定”)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是所有社会和文化传统都无法回

避的问题。这种确认和限定的结果,便形成了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计划体制下,中国社会权利的特点首先在于它是产生于国家计划,因而是以计划为基础的计划权利与计划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与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每个人的产权的既定安排。而且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对产权的既定安排对于全社会而言,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社会的权利义务结构。然而,从表面上看,在整个社会的权利分配来说,权利是完整的、对称的,但就社会结构因子而言,权利又是残缺的、不对称的。简言之,计划权利是一种残缺的权利。由计划权利的残缺性进一步分析,传统权利结构的最主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种国家制造的权利结构。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社会权利结构的最大特点在于,这是一种国家制造的社会权利结构。由国家制造的权利结构,不仅造成个人权利的残缺,还消灭了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同时也使社会资源分配成为一种权力关系,权力在其中大行其道。这恰恰是我们理解中国社会权利结构的关键所在。

 

中国的改革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权利结构的重新调整与配置,其目标是建立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有效率的权利结构。中国改革的实质即在于国家退出产权领域,履行其对界定产权规则并提供保护的职能。有效的产权是交易中产生的权利,同时也是国家明确界定并提供相应保护的产权。

 

(原载《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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