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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起来看——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一是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


二是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是实行医疗救助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实施意见》突出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一是分类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机制。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


二是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等发挥综合帮扶作用,引导相关资源向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大病患者倾斜,做到精准防贫,推动共同富裕。


点击阅读全文>>>《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福建发布

编辑: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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