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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学专业十五强之中山大学法学院上半年部分科研论文汇总

2017-08-11 学术之路

[1]王红一。处置“僵尸企业”需要制度创新[N].检察日报,2017-07-26(007)。 


[2]谢琳。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扩展适用——回归以市场为中心的判定路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162-174.


摘要:对于合理使用四衡量因素的适用,虽然美国判例中转换性使用具有重要影响力,且我国2015年以后的某些案件判决也开始引入转换性使用,但美国转换性使用存在解释困境,导致极大的模糊性。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合理使用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我国2015年以前的案件虽没有采用转换性使用,但也可达到同样的平衡效果。转换性使用实为公共利益补贴和市场失灵的体现,且在四因素衡量中,市场始终为最终的判定因素。我国可以不引入转换性使用,可在公共利益需要或市场失灵时,考虑适用合理使用,并回归市场路径予以判定。潜在市场损失程度以及形成相关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可成为重要的衡量标准。 


[3]胡洋。刑法中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J].地方立法研究,2017,(04):95-104.


摘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具有立法变通权,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规定发生冲突时,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出罪或处刑轻缓化处理具有妥当性。在权利基础上,民族立法变通权可以从我国法制史上的区别尊重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规定、民族政策及立法法的程序保障上获得支撑。在权利实现的指导原则上,变通立法规定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和罪刑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其分别体现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不得突破国家刑法规定创设新的罪名或刑罚;民族内部成员的刑法适用人人平等;不宜使用混合罪过或模糊罪过的立法方式,应明确责任。在刑法变通的具体内容上,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民主权利及国家管理秩序犯罪中的部分罪名,都可以根据… 


[4]黄泽萱。风险行政决策正当性的信息基础及其实现[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6):1-9.


摘要:风险行政决策相比其他行政决策,因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决策结果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决策关涉的“科学—价值”矛盾形态复杂,而容易引发社会争论和正当性质疑。要促进风险决策的正当性,增加作为决策基础的风险信息的生产和收集是值得重视的一条新路径。风险信息能够促进对风险的认识,增强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并促进风险沟通交流。但由于风险信息的生产和收集并非易事,我国的政府一元收集模式无法应对风险规制任务带来的信息需求,因此应当按照多元治理模式建立一个政府、市场与社会多元协作、互补的风险信息收集的法律机制,从而促进风险行政决策的正当性。 


[5]杨彪。侵权禁令与执法替代:风险社会公共治理的新思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04):5-20.


摘要:追求公共善治需要合适的治理工具。作为事先手段的财产规则是转型社会复杂博弈结构下实现公共治理的最优方式,它契合了风险社会的安全诉求,能实现对损害预防的有效激励。研究表明,私人是比政府更好的财产规则的实施者,这意味着侵权禁令是比行政管制更优的治理路径。在转型中国,侵权禁令的推广适用将在很大程度上补充甚至替代行政执法,成为风险社会公共治理的新动力。要利用侵权禁令来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机制创新,使其更加符合公共决策的需要。 


[6]常纪文,焦一多。环境保护必须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J].紫光阁,2017,(07):36-37.


摘要:<正>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推行后,很多地方的空气质量自2016年以来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的破坏被有效遏制。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保监管新体制,有利于明晰环境保护职责,为环境保护事业 


[7]任强。司法方法在裁判中的运用——法条至上、原则裁判与后果权衡[J].中国社会科学,2017,(06):121-142+208.


摘要:法条至上、原则裁判和后果权衡为法官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和裁判方法。法条至上强调法官必须遵守法条的字面含义。法条至上既是现代司法运行的通例,也是法治社会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不按照法条及其字面含义判决仅仅是特例或者例外。但是,当法条缺乏、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无法裁判甚至会导致不公正、荒谬的裁判,或者法条冲突无法抉择时,需要求助于内含相关价值判断的法律原则、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在缺乏法条、与上述三种原则没有关系或者关系不密切、法条冲突、原则冲突、利益冲突、违背常识等疑难案件中,需要权衡后果进行裁判。三种司法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运用,综合能够增强其裁判的说服力,但无损于司法方… 


[8]罗恬漩。论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兼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J].交大法学,2017,(02):31-40.


摘要: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的主体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分别有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不仅要从制度与程序对接与协调层面予以梳理,更需要从有效救济的角度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再审救济的主体最全面,但在启动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及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之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可以弥补以上程序带来的救济不足,也回应了其在设立之初就被设定为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在初步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放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甚至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 


[9]白续辉,陈惠珍。价格激励视角下的南海旅游市场培育策略[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7,(05):43-47.


摘要:近年来,海洋旅游已成为三沙市重点发展的经济产业。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南海海洋旅游业的发展还很难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推进。由于价格激励对旅游吸引半径的扩大具有显著影响,我国南海旅游业在早期培育阶段,可以依靠政策性扶持措施,尽量抵消有关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引导形成可持续的旅游消费市场规模。价格激励在这一进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文章首先指出了价格激励对扩大旅游吸引半径的作用;接着分析了影响我国南海旅游吸引半径消长的因素;最后给出了南海旅游价格激励的措施。 


[10]刘忠。政法委的构成与运作[J].环球法律评论,2017,(03):16-38.


摘要:委员会制是列宁主义政党实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方式,政法委是委员会制在政法口的具体表现方式。作为一种议事协调机制,政法委对分工、分立状态下各政法机关的意志和行动进行统筹、综合。1980年中央政法委恢复后,这一议事协调机制逐渐确立为单位成员制。其具体的职能体现,通过对1978年中央政法小组到1980年中央政法委转变的对比,可获得清晰的认识。在这一转变中,新成立的中央政法委机关,是区别既往的一个显著不同。区分作为议事协调机制的中央政法委和作为其办事机构的中央政法委机关,是准确评价这一机制的前提。 


[11]江子扬。论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7,(15):68-69.


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在网络上的交互越来越多,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显著。而由于网络侵权中直接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差异较大,其归责原则有着较多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对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 


[12]程信和,董晓佳。网络餐饮平台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其治理[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118-122+191.


摘要:网络餐饮交易平台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交易方式,它吸纳互联网的网络外部效应,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独特性,又形成了另外一个层面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新的监管困境。在网络餐饮交易平台的监管中,应回归交易的本质属性,从信息和成本两个变量出发,统合不同的食品安全治理主体,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下的网络餐饮平台治理机制。基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划分政府监管与平台监管的界限;创新平台与平台入驻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发挥消费者的信息优势,使消费者转化为新型的治理主体。结合一些地方的立法状况,应当在规则设计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增强制度的可实施性。 


[13]王红一。“校园贷”应正本清源[N].检察日报,2017-05-24(007)。 


[14]黄泽萱。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立法探讨[J].地方立法研究,2017,(03):88-98.


摘要: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虽然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一种,但并不颁发学位证,而是另行一套“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的双证制。双证制本身的实施不畅与学位证的缺失,导致用人市场缺少对人才的完整评价标准,影响高职学生就业,带来高职无学位之痛。随着国家政策体现出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视态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修改提上议程,目前正是改革高职双证制、建立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良好契机。在各种可能的革新方案中,采取增发“职业学位”模式,打造一种与现有普通学位并重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学位是当前最好的方案。这一职业学位体系是一个独立于普通学位、具有多层次拓展的制度潜力、能够与普通学位体系对等和互通的特色体系。应当利用《… 


[15]于海涌。《民法总则》的亮点与缺憾[J].地方立法研究,2017,(03):1-9.


摘要:《民法总则》的通过,表明我国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立法成果值得肯定。本文指出,《民法总则》在彰显人文主义、明确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建立成年人监护、构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确立期待权、妥善安排《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等方面有诸多亮点,同时《民法总则》在规定民法的适用规则、民法解释方法、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制度等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缺憾。 


[16]杜明强。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自愿原则[J].地方立法研究,2017,(03):10-20.


摘要:因特殊立法背景所致,自愿原则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特产”。《民法总则》在既有立法基础上更新了自愿原则的立法设计,明确了其基本含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品格并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民法总则》中各项具体制度对自愿原则的贯彻也较为全面,自愿原则在对私法精神的弘扬和私权保护、对维护个人自由和国家管制的平衡等方面均有所助益。但自愿原则的立法美中不足,其既没有表达出主体的自主决定性,又限缩了当事人私权自治的空间,还难以担当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之重任。鉴于私权自治原则的功能显著,适合作为自愿原则的升级版,故自愿原则的立法可朝着私权自治的方向改进。 


[17]庄劲。机能的思考方法下的罪数论[J].法学研究,2017,(03):143-159.


摘要:奉行“本来的思考方法”的传统罪数论,把罪数视为犯罪本来的数量属性。这种朴素的思考方法造成罪数论庞杂的问题域、双主线的矛盾体系和不合理的结论。移植竞合论也不能摆脱上述困境,因为二者在思考方法上是相似的。在罪数论中应提倡“机能的思考方法”,以罪数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机能为导向,限制其问题域,重新确立界分一罪和数罪的罪数标准。罪数论承担的是并罚前的过滤机能:在进入数罪并罚之前,把诸罪名之间存在重复不法评价的情形过滤出来,避免对其进行并罚。据此,只有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才需要判断罪数;罪数判断并非对犯罪个数进行计算,其标准应是诸罪名所评价的法益侵害之重合性;若诸罪名所评价的法益侵害存在重合,为一罪,反之则… 


[18]张韵。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分析与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7,(14):121-122.


摘要: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日益严重的恶性诉讼背景下产生的,以此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是对第三人的司法保护。恶性诉讼不仅伤害了第三人,而且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对司法公信力的挑战,会使国家社会的权威受到影响,也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撞击。虽然对案外人进行了事后救济,但这并不是最佳的解决办法。所以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 


[19]陈沿廷。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7,(05):110-111.


摘要: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法律监管制度方面的缺位,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可靠保障,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良性发展,更有可能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文章通过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法律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保障个人理财业的健康发展。 


[20]赵凤仪,熊明辉。我国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困境及应对策略[J].南京社会科学,2017,(05):74-80.


摘要:本文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现行法律系统内水资源治理、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梳理,指出了当前国内跨区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困境,分析治理效率不高的原因,并从法律制度的供给层面来探寻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认为,跨区域水污染治理应该统合污染治理权限,明确跨区域水污染治理中的治理模式、治理原则,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地位与权限;加大对目前以“晋升激励”和“财政分权”为导向的行政考核与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完善各项激励机制;在健全监督、救济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优势,以此来打造企业、公众参与的新机制。 


[21]张民安。《民法总则》第10条的成功与不足——我国民法渊源五分法理论的确立[J].法治研究,2017,(03):22-35.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首次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民法渊源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明确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之外,该条还暗含地排除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法渊源当中的地位。自此之后,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时,法官不得再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否则,他们的做法将构成违法,其判决将会因此无效。不过,仅仅将民法渊源限定在第10条所规定的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法官处理的大量民事纠纷是法律或者习惯均没有规定的,如果仅仅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处理他们所面临的民事纠纷,则法官将会无所适从。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的情况下… 


[22]罗恬漩。司法改革背景下送达困境与出路——以G省基层法院的送达实践为例[J].当代法学,2017,(03):135-144.


摘要:当前我国民事送达的困境大致表现为送达难、送达累与送达乱。这种困境的形成,既与当事人恶意诉讼、逃避诉讼有关,也与法院所在地经济状况、辖区面积、法院送达资源配置等因素密切相关。不同送达模式所消耗的司法成本是不同的,解决送达困境的关键是降低送达的司法成本,尤其是人力成本。考虑到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未来送达模式改革应是将法官从送达事务中解脱,并逐渐建立以集中送达为原则,分别送达为例外的送达模式。同时,对于许多送达困境中的操作性问题,还可通过对法条更清晰更灵活的解释而达到缓解甚至解决。 


[23]钟余。清代前期钱铺银号的放款制度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7,(13):85.


摘要:从史料中看,在清代前期,已经出现了以钱铺银号为主要形式的存放款业务的形成。此类放款业务不仅可以对城镇农村的居民进行日常生活的放款和对手工业等生产者和商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的放款,还能够对政府人员的日常政治行为和差办任务进行放款协助。满足了在清代前期资本市场资金的流动性方面的需求,还促进了清代前期稳定的社会资金链的形成,极大的推动了清代工商业的发展。 


[24]叶令仪。我国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立法问题初探[J].法制博览,2017,(12):183-184.


摘要:我国高度重视用劳动立法的形式对未成年工加以保护,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本文介绍了我国劳动法律中对未成年工保护的一些规定,剖析了目前我国未成年工劳动现状,并提出了完善保护的对策。 


[25]李杭锦。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J].法制博览,2017,(12):206.


摘要: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法为基本框架,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进行了讨论,以便对公司章程中公司法的适用和完善问题展开分析,进而更好的体现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合理性。 


[26]颜诚毅,颜运秋。自然物法律权利与诉讼地位之争鸣与回应[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7,(02):46-51.


摘要:对自然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以及是否享有法律权利的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通过对国内外为数不多的关于自然物法律权利及其诉讼地位的案件进行检视,胜诉、败诉、不予受理的结果兼而有之。随着环境伦理思想向法学领域的渗透,自然物权利理论引起了人们对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然而,由于该主张自身在理论根据、内在逻辑和现实层面上有一定欠缺,自然物权利理论很难成为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从制度层面看,自然物成为权利主体存在诸多困境,但应当对其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从而回应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为了使自然既能满足于人类的多重价值需求,又确保生态系统内部的和谐,我们有必要设计完备而现实可行的制度,从而合… 


[27]许克涵。体育比赛中观众意外受伤的侵权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68-69.


摘要:体育比赛组织方对观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方违背这一义务,且违背行为与观众遭受的人身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则组织方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在多数情况下,观众的观赛行为可视为自甘风险,因而组织方则无须挡责;由观众承担风险是社会利益成本的总体考量的结果,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28]邓伟平,江平萍。香港基本法立法经验研究——从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角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11):11-14.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香港基本法立法的过程;第二部分阐释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含义和相互间的关系,再对香港基本法立法过程进行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分析;第三部分对比香港基本法的立法过程,指出中国内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再借鉴港澳基本法立法过程对中国内地立法进行完善。 


[29]张琛。论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商誉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10):85-86.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誉已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权,愈来愈受到关注,多元化的交易关系加深了商事领域对法治的需求,商誉权也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确认。较高的信誉水平能够有效的动员和调配社会资源,增进收益并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本文以经济法的视角,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对企业自身维护商誉权的内在、外界情势进行了分析与解读。通过对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探索如何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商誉,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30]陈晓霏。夫妻财产制契约概述[J].法制博览,2017,(10):124-125.


摘要: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基础上,财产的归属变得日益重要,因此,婚姻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进而排除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便成为了现实。由于这一规定的存在导致司法实务中关于夫妻之间财产契约纠纷不胜枚举,但法院判断争议焦点的最终落脚点都在于物权的归属。现代社会财富的价值多体现在不动产的拥有量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夫妻之间不动产财富拥有量也在不断增长,由此导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攀升。作者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期得出解决夫妻财产制契约适用难题。 


[31]黄泷一。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定原则[J].比较法研究,2017,(02):84-104.


摘要:英美法系财产法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在价值取向和具体财产权(物权)的功能上存在相似性与对应性。英美法系各国的学说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将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默默遵循着这一原则,即财产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只能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决定,当事人创设新型财产权利或对既有财产权利的内容进行变更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方,不具有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效力。法官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遵循主要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财产可转让性两个理由。物权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存在足以说明该原则具有超越外在概念体系的实质合理性。但是,在登记制度完善后,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定原则也呈现出松动的趋势。目前,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学… 


[32]王红一。注册资本考验共享单车运营商诚信[N].检察日报,2017-03-22(007)。 


[33]庄劲。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7,(02):55-63.


摘要: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客观不法排除,同时又以危险的优越认知理论作为其补充。这导致其陷入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困境。其实,无论是自我答责原理、被害人教义学等法哲学理论,还是共犯从属性套用理论、构成要件范围理论等均无法自圆其说。摆脱该困境的唯一办法是将归责排除的路径从客观方面转换至主观方面,即排除归责的根据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自我保护的合理信赖。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接受危险,但如果从规范目的或者社会交往规范看仍无法合理信赖被害人能够避免损害,那么行为人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34]敬随缘。京津冀携手治霾,需立法先行[J].人民论坛,2017,(08):76-77.


摘要:京津冀雾霾防治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仍然面临巨大的环境压力。提升京津冀雾霾防治的效果,需要立法先行。通过立法保障京津冀雾霾防治效果的实现,需要加强京津冀三地雾霾防治立法的一体化,做到京津冀三地雾霾防治法规政策的统一性、衔接性以及关联性。 


[35]李挚萍。地方环境立法发展走向分析——以广东环境立法为考察重点[J].地方立法研究,2017,(02):1-10.


摘要: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后,地方环境立法进入一个新纪元,270多个新获得立法权的地方的加入,使地方环境立法呈现多元化、差异性的发展,必将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新发展。但同时,由不同立法发展历程、立法水平、立法需求、立法层级等带来的地方环境立法的潜在冲突也在增加,地方环境立法中需要更多的协调。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应该精准确定地方立法需求,有效解决地方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机构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在保持地方立法差异性的同时加强地方立法协调,保障环境法制建设的和谐发展。 


[36]李挚萍。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法制转型[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122-128.


摘要: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人民群众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中国“十三五”规划提出了环境保护工作应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环境管理模式正在形成。新的环境管理模式更重视公众的切身感受及其环境权益的实现,其管制目标理念、法律义务和责任设定、管制措施等与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的管理模式有明显的不同。管理模式的改变对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都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应当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进行环境法制转型,在立法目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回应。 


[37]丁建峰。立法中的损益权衡之道——法经济学能为立法者做些什么[J].地方立法研究,2017,(02):69-78.


摘要:法律经济分析中最常用,也最为传统的决策标准,亦即帕累托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财富最大化标准)、罗尔斯标准,各有其运用的范围与利弊,其中,帕累托标准所需要的信息最少,最为理想,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难以达成;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要求比较受益者的收益与受损者的损失,当两者可比时,它总能判断法案是否值得实施,并且选择效率优先的方案;但它相对忽视了权利的保护和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罗尔斯标准对弱势群体保障力度相对最大,但它在促进效率方面具有相当的缺陷。立法者应当在这三种标准中进行有效的抉择,这种选择可以用一个分为两层次的模型来加以概括——在保障基本生活底线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追求帕累托改进和带有充分补偿的卡… 


[38]马恩斯。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综述[J].法治社会,2017,(02):119-126.


摘要:2016年12月11日,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在广州市中山大学南校区成功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与会者围绕“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民商立法问题”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39]李扬。论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不宜独立成编[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32-41.


摘要: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体系虽应对知识产权作出规定,以彰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纯正其私权属性,但民法典分则中不宜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编,知识产权法应当保持现行民事单行特别法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从未有过成功范例;知识产权的变动性和民法典的稳定性不协调;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大量公法性、程序性规范和民法典的私法属性相矛盾;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不能增加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能量;难以将知识产权法中私法性、实体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程序性规范截然分割,单独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也不可取,主要理由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之间性质迥异,难以抽象出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 


[40]王红一。开除股东不容易[N].检察日报,2017-02-22(007)。 


[41]杨建广,李懿艺。审判中心视域下有效辩护的构成与适用——兼论念斌案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启示[J].政法学刊,2017,(01):42-50.


摘要:有效辩护是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题中之义。从有效辩护的构成来看,判断律师辩护行为是否有效可从权利要素、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三方面进行考察。从有效辩护的范围来看,可通过对无效辩护行为的判断来界定有效辩护的边界。再审改判无罪的念斌案为刑事案件中确立无罪推定理念、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辩护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官心证形成在法庭等方面起到标杆作用,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保障我国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要从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向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发展,具体来讲,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律师审… 


[42]李杭锦。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05):112-113.


摘要: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概述入手,明确了中小股东的概念及其重要地位,之后探讨了《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43]巢志雄。民事诉权合同研究——兼论我国司法裁判经验对法学理论发展的影响[J].法学家,2017,(01):32-47+176.


摘要:诉权是程序法上的主观权。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依意思自治原则对诉权进行自由处分。诉权合同是当事人进行诉权处分的表现形式。我国民事司法实务对诉权合同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并且自发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经验。宪法诉权说和诉权人权论等观点不符合经验性常识,是一种误导。我国司法裁判经验与法国、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诉权理论及其司法实践不谋而合,而我国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却远未能满足司法实务要求。民事诉讼研究中的“理论脱离实践”问题亟需得到改变。 


[44]佘文博。民意表达机制视角:尧、舜、汤、武谏议遗制的观照[J].法制博览,2017,(05):1-8.


摘要:盱衡世局,在现代工商与资讯社会,由于社会事务之日繁,政府之行政权呈日益扩张之势。故为防范政府滥权而沦为专制计,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愈显重要。揆之史实,在我国传统社会,论及民意表达机制,首推谏议制度。证诸史籍,“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鞀”。此先王之谏议遗制也。其肇基于初民社会之氏族民主制,亦为后世谏议制度之权舆。“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职是之故,回归传统,透过管窥尧、舜、汤、武之谏议遗制,察其得失,以兹借镜。继而返本开新,开启现代思维,探讨民意表达机制完善之策,俾民众之监督权得以切实保障,藉以助益国家治理体系与… 


[45]方梓斌。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J].法制博览,2017,(05):116-117.


摘要:我国正在编撰的《民法总则》中首次将习惯作为正式的民法渊源规定下来,但在事实上,我国的民商事习惯作为审判依据早已散布在不同法律中,笔者试图从法律渊源的本义开始,从理论上分析习惯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并探讨习惯在满足何种条件后能够作为法律渊源。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对大陆法系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进行批驳。 


[46]何雅婷。送达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考[J].研究生法学,2017,(01):36-45.


摘要:立法中的送达程序标准与司法中的具体送达工作出现了衔接上的断裂,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送达难,并体现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不同的送达方式之中。若当事人对送达程序提出质疑,可能导致案件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被发回重审,既无法保证司法裁判终局性又损害司法权威。从外部环境看,造成送达困难的原因包括案多人少的司法大背景,以及当事人客观上地址多样化、主观恶意逃避送达等;从内部环境看,是由于粗疏狭隘的立法制度设计落后于现实送达需求,且司法处处为当事人考虑的“母爱主义”给自己增加了送达工作难度。为了根治送达难,减少法院送达压力,立法制度设计必然要加以精细化改革以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法官正视自… 


[47]方梓斌。基于对比法分析法国担保法及其启示[J].法制与经济,2017,(02):49-50.


摘要:文章认为法国安慰函能起到一种衔接的作用,填充了道义上的保证与严格的保证之间的空隙。这一方面能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此外也能让债权人得以规避传统担保制度中法院对保证人的倾斜保护,通过分析法国担保法与我国的差异,并以安慰函制度阐述了法国担保法对我国的启发。 


[48]瞿尧。探析名股实债法律风险及裁判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7,(04):90-91.


摘要:名股实债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司法实践中对名股实债应认定为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名股实债在法理上属于非典型的让与担保,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纠纷已逐步形成有迹可循的裁判原则。本文认为辨析相关法律风险,总结裁判规则,有利于在实践中优化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法律的关系。 


[49]李扬。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J].知识产权,2017,(01):14-24.


摘要:网络游戏画面构成美术作品或者类电作品(视听作品),著作权归网络游戏作品创作者。未经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通过网络进行网络游戏直播,构成向公众播放作品行为,落入应当由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播放权”)排他范围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限制情形。 


[50]谢琳。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J].知识产权,2017,(01):32-40+45.


摘要: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是近年来迅速兴起的行业。其中浮现的著作权问题为,游戏主播直播玩游戏的过程是否应事先取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画面应属于作品,直播行为应受到著作权专有权利的规制,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值得商榷。电竞类游戏直播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正当理由,实现了与游戏本身不同的功能,且失去游戏直播许可市场并不会实质性损害著作权人创作游戏的动力。对于该问题的政策考量,如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著作权人可拥有相关权利,但不能滥用权利限制竞争;如依据功利主义理论,判定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更有利于促进直播产业文化的发展。 


[51]熊超。大学生群体社会责任感的自我感知研究——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及其培养系列研究之二[J].广西社会科学,2017,(01):199-204.


摘要:针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问题对广西高校各层次类型大学生进行问卷实证调查,可以得出结论:大学生普遍认可社会责任感,但不同层次大学生认同程度以及对社会责任培养重点需求不同;大学生没有展现出自身与普通公民社会责任感的不同,党员大学生未展现更高社会责任感;大学生普遍具有环保意识。为提升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应提升高校品位,占领道德制高点;要从实际出发、加大宣传,并有针对性地提升大学生社会责任感。 


[52]李冠钊。建筑业企业监管的减法与加法——以立法变迁为视角[J].广西城镇建设,2017,(01):32-41.


摘要:<正>任何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都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建筑业行业监管制度也不例外。虽然当前的监管机制仍然存在问题,但是只要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便是对这一机制的推进与完善,便能够实现对建筑业行业的良好监管。1995年10月15日生效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取代了建设部第2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施[1992]334号《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成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基础性规定,同时 


[53]聂立泽,胡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规范属性及司法适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01):1-11.


摘要: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解释,国内存在量刑规则说和帮助行为独立犯罪化说的对立。前者存在疑问:首先,忽视了分则之罪均为独立的犯罪构成,会导致没有构成要件的量刑规则,造成罪名虚置。其次,连锁帮助犯只能适用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适用从犯的规定,由此较之独立犯罪说处罚更重,罪刑失衡。且其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使同一法条兼具正犯构成要件和共犯量刑规则两种矛盾的属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个案处理上,量刑规则说得出的结论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不牢固。而独立犯罪化说则没有以上疑问,且更有利于规范引导和法益保护。因此,该款规定的当属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54]黄泷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模型及批判[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7,(01):99-112.


摘要: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模型主要有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最优标准化理论模型、证明理论模型三种,其他的经济分析理论基本上都是对这三种模型的改良与批判。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本身虽然是正确的,但它并不能妥善地解释物权法定原则;最优标准化理论模型则存在较严重的瑕疵,因为物权类型的最优量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由这一理论延伸出来的改良论也是站不住脚的。真正能够妥善解释物权法定原则的只有证明理论模型,因为某一种权利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物权,是否为之建立登记制度,必须对其进行“成本—效益”衡量,而不能交由当事人任意决定。对于具备外观表征的权利,放开物权自由创设,虽然可能造成不效率,但并不会太明显,因此在公示制度完善… 


[55]王红一。守住公司管理底线[N].检察日报,2017-01-18(007)。 


[56]刘恒,李冠钊。市场监管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7,(01):21-30.


摘要:信息社会深刻地影响着当今政府的治理活动。这种影响具有双面性,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给政府治理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为其治理活动带来挑战。市场监管作为一种传统政府治理活动,也同样面临着挑战——这种挑战表现为各市场监管法律主体间信息的不对称。为了消除信息不均衡,有必要构建信息交流法律机制,促进各监管主体间的信息交流,形成以信息交流为基础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 


[57]廖军权,黄泷一。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创新机制:立法点评[J].地方立法研究,2017,(01):60-70.


摘要: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虽然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这种立法权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而是“半个立法权”。在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初期,省级人大常委会不仅要履行“法制统一守护人”的法律义务,确保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还要履行“立法监护人”的政治义务,积极促进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提高。立法点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点评的活动,在法理性质上属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之间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是… 


[58]王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与实践——2016年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会议综述[J].地方立法研究,2017,(01):115-124.


摘要: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于2016年11月19至20日在中山大学召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与实践”为主题,集中讨论了党领导立法的实践经验、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等问题,对推动我国立法理论与立法事业发展及立法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会议发言中的主要观点进行综述。 


[59]张昕。论限制上市公司股东过度干涉公司管理的必要性——以英美实践为例[J].法制博览,2017,(02):97-98+96.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美国公司法中避免中上市公司股东过度干涉运营的历史原因,并且用英美的调查研究和例子说明了限制股东干涉的现实原因。 


[60]李建星,郭天武。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中的社团禁止——以德国的宪法实践为参照[J].法治社会,2017,(01):99-108.


摘要:《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确定香港特区有责任就国家安全自行立法,对涉及违反国家安全的社团予以禁止。基于维护国家既有宪法秩序、防止个人滥用结社自由、防止社团扩大所致之不利三点理由,公民的结社自由会违反国家安全而理应受到限制。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提交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第15段与现行《社团条例》存在程序与适用意义的不同。裁定是否取得某一社团理应受保安局长实施,但裁定应受司法审查的限制。某个社团被因违反国家安全被取缔,其次级组织以及替代组织也应一并处断。同时应修订《立法会条例》等相关条文,规定某人如从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社团,其议员资格应一并丧失。 


[61]黄军。期房再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1):288-289.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关注度也日益提升。而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实施期房交易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成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重要手段。期房是为迎合人们对房子的需求而在房屋交付之前就进行售卖的房屋类型,在我国,期房转让活动中很容易出现纠纷,这就需要对期房转让加强法律规范,加大监管力度。如今,人们对房屋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期房转让依然是社会上比较普遍的活动,这需要人们对期房再转让的法律研究进行深入地研究与探讨。 


[62]郭天武,陈雪珍。刑事庭审实质化及其实现路径[J].社会科学研究,2017,(01):96-101.


摘要:在司法行政化、控辩失衡、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等因素的制约之下,我国刑事庭审依然普遍存在走过场、庭下看案卷判案、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虚化现象。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路在我国仍然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厘清“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探讨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实质化、庭审证据调查实质化和心证形成庭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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