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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要目

2017-09-14 学术之路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为双月刊,由创办于1930年的《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发展而来,是我国最早出版的学报之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第一批资助,2013年获得“湖北十大名刊成就奖”,2014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考核“优秀”,2015年获得全国“百强社科期刊”。2015年开始每期4篇法学论文,均为约稿名家独著、名家组稿的稿件,小部分非常优秀的自由来稿;从2016年第2期开始,法学栏目独著率为95%以上,且所有稿件均通过至少2位专家双向匿名审稿把关,所有通过了专家双向匿名审稿的稿件也经过反复修缮才上报集稿会给全体同事和领导讨论,通过了集稿会讨论的每篇法学论文从排版到印刷,编辑部逐字逐句校对5次,2015年法学论文被文摘期刊转载率超50%。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专栏:【前沿评论】


1.法律如何保卫良知


作者:郭忠,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随着“好人法”的出台,有必要从法理角度进一步研究法律保卫良知的原理和方式。“良知”来自人性之善端,但人性逐利之倾向和计算理性的存在,也使良知进入了成本和效益的计算之中。当良知被主体视为利益实现的巨大成本时,良知便出现沉沦。于是,良知的呈现便面临内在和外在的压力,内在压力为自我利益的计较,外在压力为外界环境的逼迫。法律能够保卫良知是因为法律调整利益关系,能够减少良知实现的成本负担。法律对良知的保卫要求法律充当良知抵御压力的屏障,减少良知行为的成本支出。具体而言,法律通过防范压善行为、惩治欺善行为以及通过自身扬善行为等方式来保卫良知。


关键词: 法律; 良知成本; 人性; 社会环境


推荐意见:该文立意新颖而深刻,深入浅出,文章开头由好人法的事件引出话题,引人深思。文章的论证融贯中西,逻辑性和思辨性很强,在当下有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是一篇难得的佳作。


专栏:【法学研究:新型网络犯罪问题的刑法规制】


2.网络时代微恐怖主义及其立法治理


作者:皮勇,杨淼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内容提要:在信息化网络化时代背景下,微恐怖活动滋生蔓延,网络应用改变了微恐怖主义的活动形态,使微恐怖主义具有跨国延展性和灵活的组织性,成为当前恐怖活动的最新组织形态。在微恐怖活动形成的作用因素中,网络环境是其形成发展的主要温床,潜在恐怖活动人员中的重点人物是微恐怖活动的“大脑”。法律手段是应对网络时代微恐怖活动最重要力量,虽然现有立法已经对微恐怖活动形成的要素作出规制,但仍存在立法缺憾。要有效遏制网络时代的微恐怖活动,应当在协调反恐行政法与反恐刑法的基础上,对微恐怖活动的网络生存空间进行立法严控,从立法上防范重点人员并巩固反恐斗争的社会基础,织密防控的法网。


关键词: 微恐怖主义; 网络时代; 作用因素; 立法治理; 反恐


推荐意见:本文的主要结论是要有效遏制网络时代的微恐怖活动,应当在协调反恐行政法与反恐刑法的基础上,对其关键环节和重点对象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干预、阻碍微恐怖活动的形成进程,以全面防控微恐怖活动。一是,要协调好反恐行政法与反恐刑法的关系,实现反恐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和有序过渡;二是,对微恐怖活动网络生存空间进行立法严控,从法律上实现“堵源”、“断路”、“破网”和“除毒”,消除微恐怖活动滋生的网络环境;三是,从立法上防范重点潜在微恐怖活动人员,防止宗教人士、知识精英和公职人员等凭借有利地位成为宣扬恐怖主义的精神领袖;四是,从立法上巩固反恐斗争的社会基础,通过立法保障社会公众成为反恐的中坚力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使之成为反恐的基础力量。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引入微恐怖主义的概念,并对网络时代微恐怖主义的特性进行系统阐述;二是,对网络时代微恐怖活动形成的作用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现有立法,阐明各作用因素的立法规制现状及困境;三是,从立法角度寻求网络时代微恐怖主义的治理路径,将网络时代微恐怖主义的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期为网络时代微恐怖主义的防范提供立法指引。


3.刑民对话视野下窃取虚拟财产刑事责任的认定


作者:李齐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提要: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是处理窃取虚拟财产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不能拘囿于刑法学界内部的研究,唯有采取刑法与民法对话的方法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民法学界因其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而将其认定为财产,其财产权是物权,作为物权的客体是一种无体物。在刑法学上,以民法学的研究为基础,以其无体物的形态认定为财物,纳入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会与我国民法相冲突。以刑法保护虚拟财产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破坏。不能因为虚拟财产数额的难以计算,便否定其财产性。窃取虚拟财产的,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妥当,而不宜以计算机相关犯罪论处,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或出现不必要的处罚漏洞。


关键词:虚拟财产; 刑民交错; 财产犯罪; 数额计算


推荐意见: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在刑法学上,以民法学的研究为基础,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以其无体物的形态认定为财物,纳入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窃取虚拟财产的,如果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按盗窃罪而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应按照法益主体的不同类型分别予以判断:(1)由玩家从网络运营商或者第三人处购买的虚拟财产,其价值由运营商的官方定价进行计算;(2)玩家购买后又经过游戏劳动使之升级的虚拟财产,可以按照虚拟财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计算;(3)对于网络运营商所有的虚拟财产,则可以按照情节来量刑,以避免数额过大所造成的量刑畸重的不利后果。按照上述方式对窃取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论处,不仅可以使处罚妥当,还可以避免刑法上不必要的处罚漏洞。


本文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上,不拘囿于刑法学内部的研究,采取刑法与民法对话的全新视角展开研究,同时还采用经济学研究方法进行相关研究。研究内容上,找到了有效、合理计算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解决了以往难以计算的难题。


专栏:【政治学研究】


4.合作行政背景下行政程序的变革与走向


作者:喻少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合作行政背景下的行政程序是一种新的行政程序形态。协商民主、反思性法以及公私法融合为其提供了深厚的基础,此种行政程序可以在提升行政权力的民主正当性、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以及社会的稳定性中起到重要作用。具体而言,行政程序将朝着以下的方向变革:程序价值的兼容并包、主体结构的伙伴化、程序风格的交往理性化以及程序表达的论辩规则化。基于此,未来在制定统一的中国行政程序法时,在制度选择上需要强化对私人主体承担行政任务的程序规范,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协商式治理,注重合作式行政程序的设计与推广以及程序参与主体在协商程序中的积极义务。


关键词:行政程序; 合作行政; 反思性法; 变革; 走向


推荐意见:本文主要结论是对合作背景下行政程序变革方向的勾勒,具体有四:一是程序价值的多元兼容性,合作行政下行政程序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在这一开放性程序框架内,多方主体可以通过不断地交涉、沟通与对话寻找价值兼容或者价值有序的可能性。二是主体结构的伙伴化,合作行政下行政程序由线型模式演进为网状结构,在这一伙伴型程序结构之中,各主体间意志的传递以交互式进行,公部门与私人主体分享权威,共同完成治理使命。三是程序过程的交往理性化,藉由合作背景下的行政程序为交往理性提供了一个开放、无压制的生长环境,程序参与者的“表达欲望”被充分调动。四是表达的论辩规则化,论辩是现代行政程序的活力所在,为程序主体在交往平台中提供了行为准则,对于争议的解决具有先天优势。在这一变革方向的指引下,未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必须着力于以下具体的制度建设:对私人主体承担行政任务的规范;对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与式治理的重视;对合作式行政程序的设计与推广;对程序参与主体积极义务的强调。


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敏锐地发现了传统行政程序在合作行政背景下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并尝试提出一种新的行政程序观;二是对合作行政程序背景下的行政程序的改革方向做出了具体勾勒,为未来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一定的方向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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