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各大法学院领导共议法学研究:交叉学科方法的新发展

2017-11-15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更多关于本次论坛的内容请关注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

第二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于2017年10月29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此次论坛主题是“一流学科建设与法学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外法学》编辑部主办


论坛分为四个单元,主题分别是

“法学研究中的现实问题意识:理论与实践”

“法学研究中的中国问题意识与比较方法的未来”

“法学研究中的交叉学科方法的新发展”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法学科研评价体系”。


在为期一天的论坛中,与会学者畅所欲言,热烈讨论,相互交流经验,深刻分析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和改革方向。经过与会学者的共同努力,本届论坛达成了关于新时代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


本期分四条推送论坛部分发言实录,敬请关注!


第三单元推送的发言人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沈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柏峰、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周蕾




白建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咱们这个专题叫交叉科学,交叉科学我大概用一句话说说我的理解,如果能够交叉,它的前提是各个学科自身的成熟,反过来说一个学科程度到一定程度的话,会有一种开放的心态,对问题有一种开放心态,对其他学科有一种开放心态,不会强调学科壁垒。这是我对交叉学科的一种理解。

 

今天我带来的问题就是刑法修正,刑法修正20年,学界有很多争论,大概两大观点,一个就是持审慎态度,觉得刑法修正有点过了,另一派的观点认为没有过,我不站队,我用实证的方法,最后推出来是什么就是什么。


具体我的推法,大家可以看,这是我这个月在《中国法学》发的一篇文章。大概的意思,用一个框架,用一个犯罪圈结构,把涉及修正的一百多个条款装到筐里头,看看效果怎么样。它的一个前提就认为不是说只要多一个罪名就是在扩大犯罪圈,也许是严密刑法的一种操作。


这篇文章从方法的角度,我的体会,强调问题是综合的,不能人为的去肢解一个问题,这个就是什么什么学的问题,那个就是什么什么学的问题,这个太主观了。应该是还原问题的原貌,那必然会涉及到多种学科方法的交叉。最后的成果,发现了一个犯罪圈,这个犯罪圈由里及外,暴力、偷窃、欺诈,最后定制之罪,模糊边界。


所谓交叉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第一,从法哲学理论找到了一定的启示,范伯格他大概的意思,看你是不是构成了损害,是不是冒犯,至于法律家长主义认为应该入刑的行为没必要入刑。范伯格他是美国非常著名的哲学学者,现在已经故去了,咱们对德日看的太重了,强调言必谈德日,美国的一些东西也是值得咱们去学习的。


还涉及到犯罪学问题,犯罪学当中的一个什么问题呢?犯罪定义学,修法涉及到的是犯罪定义学,犯罪定义到底取决于什么?是取决于被定义的行为,定义的对象,还是取决于定义者自身的主体性?按常识说,当然是有了罪才有刑,它是杯子,我才管它叫杯子。


另一种观点更有启迪意义,之所以一个行为被称作犯罪,在很大程度说是出于定义者自身的需要。定义者认为它是犯罪,需要认为是犯罪,需要把这种行为称为犯罪的时候,这种行为就是犯罪了。


同时还是一个语言学问题,一般人讲犯罪圈,都是习惯于找一两个最边界的犯罪,他认为在这里面就是犯罪,外面就不是犯罪,好像划一条线,由一条线构成的一个圆。我的方法就是从里到外,暴力犯罪,放火、爆炸、破坏,然后是偷盗、欺骗,我用的清华的一个系统,是免费的,我是合法使用的。


一个语义分析系统,把刑法完全打进去,发现八百多个动词,行为全是动词,把八百多个动词还原为三大类,有的像放火、爆炸、损毁都是暴力。盗窃、窃取、贪污都是偷。各种骗取,煽动、宣扬、谎报都可以称之为欺骗,其实就是更接近于自然犯罪,或者典型的犯罪。我还用到了信息科学,从刑法法典自然语言当中去做一些分析,做一些挖掘。


这又是一个统计学问题,我从现行刑法468个罪,刚才还原以后,发现暴力的有121个,偷窃45个,欺骗的有164个,剩下的138个,它哪个都不是,属于不典型犯罪。但不典型犯罪不等于没有任何入刑理由,我用程序推出来的现行刑法的一个内部的构造,中间最大的那部分占到70.5%,都是我认为基本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大家都认为是犯罪的那些典型犯罪。


如果比作一个大鸡蛋,蛋黄的部分就是最大的部分,70.5%,还有20.7%是属于刚才我说的,既非偷又非抢又非骗,但是有一定的入刑理由。最后推来推去,有41个罪,占8.8%是怎么也还原不了,不仅不能还原为蛋黄,也还原不了蛋清,这就是一个犯罪圈的边界部分。


然后做检验,所谓检验,你用一个框架,用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犯罪圈,去把涉及新增和放宽条件的一百多个罪名放到这个框架里头进行检验,看看有多少落入了典型犯罪,有多少落入定制之罪,有多少没有太多的道理入刑。


我们来看看这个比例,我们发现新增罪名56个当中,39个,占69.6%全都是典型犯罪,都是一种严密刑法的操作。定制之罪有26.8%,最后只剩下3.6%确实没办法解释为什么入刑。这个放宽条件的,有78%都是典型犯罪,还是可以接受的,严密刑法的操作。还有18.3%也还是可以理解的,有一定理由的入型,只有两个罪名,3.3%也是说不太清楚为什么。


最后还是一个民刑交叉问题,打个比方,比如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个新罪。但是为什么要让那些连老婆都没有,只是花钱买个老婆的人去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这个道理可能就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但是通过控制买卖行为,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来控制上游的人口贩卖,这就是属于落到鸡蛋壳那部分的没有太大入刑理由的犯罪。还有聚众淫乱,聚众淫乱为什么是犯罪呢?在法理上有很多难以说通的地方。


最后,它还是一个刑事政策的问题,就是严而不厉。怎么把严而不厉的理念具体化呢?通过未来刑法修正,进入常规化以后,坚持几个原则,一个是结构还原,暴力、偷窃、欺诈,在这些地方去严密刑法。比例控制,不要突破现有的7:2:1的比例,典型犯罪占70%,不典型犯罪占20%,还有不到10%说不太清楚为什么,起码别突破这个比例。


还有罪刑有序,想通过还原问题,涉及到哪个学科,我们就调用哪个学科的知识。一直以来,我的实证研究早期我是有点炫技,会这个会那个,好像有图有真相。


后来一个阶段,我的实证研究有点两层皮,规范是规范,实证是实证,为什么从实证推到规范,为什么从规范跑到实证,这两个界限比较清晰。追求什么呢?我刚才这几个学科进进出出,相对比较自然吧。我想避免磕磕绊绊的那种感觉,让学科之间的合作变得比较又自然又友好的那种状态。假如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很好了,就说这些。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本单元要讲的主题是法学跨学科。听了白教授的精彩演讲,再不谈人工智能,不谈大数据,我就彻底out了。我讲的是最近的一些观察与思考。


最近看了一部电影,2014年英国人拍的一部电影《Ex Machina》(中文译为《机器姬》),女主人公是一个叫Ava的机器人。有一个叫Caleb的工程师,被老板Nathan抽中,去对Ava进行图灵测试。Caleb测试后认为,这个机器人无论是智商还是情商,均达到了人机莫辩的程度。而在观察和交往的过程中,男主人公也对这个女机器人产生了情感,于是给她想了一个办法,让她逃脱老板的控制。最终,女主人公用厨房里的菜刀把老板给捅死了。


而更值得玩味的结局是,这个Ava为了寻求自由,不想受情感约束,最终把喜欢她的Caleb也锁在了实验室里,她独自一人出去了。这是一个科幻电影。现实世界里,好像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机器人通过图灵测试。看来,这个理想已经在艺术世界里面实现了。


在学术领域里面,最近我也在找一本书,叫做《Artificial Intelligence Under Criminal Law》,这是2013年美国东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很严肃的著作。我没有来得及仔细看,只是看了一些图书的介绍。我觉得,我们现在探讨的这个问题,已经不能仅仅是侧重于未来学的这样一个定位。


事实上,很多事情在不知不觉当中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就像我们现在谈机器人、谈人工智能,似乎还是未来时,还停留在科幻的阶段,而现实已经来临。


我前段时间出差,到中国一个不是很发达的三线城市,安徽马鞍山市下面的雨花区法院,该院一个叫小雨的机器人因为调侃了北大著名才子撒贝宁,一时名噪天下。这样一个例子就让人感觉,在我们现在生活的这个时代,除了自然人法人之外,可能马上有另外一类人叫机器人的,和我们一同生活。


这样一个时代,美国MIT的教授布鲁克斯曾经做过预测。他预计,未来,通过机器学习、深度学习,机器人能够自主学习,掌握各种技能,机器人的智慧程度会超过我们自然人。甚至有专家预测,不仅仅是智慧,包括人体组织如肌肉神经等等的人机完美结合,大概在2100年前就有望实现。这样的预测让我们既感到遥远,又感到可怕。我们眼前的例子还有阿尔法狗和阿尔法元,而阿尔法元带来的冲击波已然超出很多人的预料。


清华的张明楷教授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即机器不能被骗。因为机器没有意志,而意志是和智慧、智能联系在一起的。一开始我觉得他的观点还是比较令人信服的。但是随着机器人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技术的应用不断深化,一旦机器掌握了人的智能,我们所担心的问题就不再是机器能不能被骗,我担心的是,某一天,我们会被机器骗了!


据报道,俄罗斯有一个机器人,不知道什么原因从实验室里跑出来,自己一个人上街玩去了,后来因为电池没电了,它就回不去了,所以丢在马路边。工程师发现以后给它拉回来,结果第二天晚上它再次出逃,差不多又是在老地方再一次被发现,还是因为电池没电了。


这样的事例,迫使我们来思考一些东西,例如机器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归责的依据何在?机器人它到底有没有自由意志?现在的通说是没有,就像历史上曾经认为的法人是没有自由意志的一样。而现在,至少在刑法领域里面,对法人归责的这个前提已经被突破了。对法人科以刑责,好像已经没有什么争议。


由此推论,机器人也会拥有自由意志(通过法律拟制),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既然有自由意志,它就可能承担各种各样的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它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现在也在设想,我们以后可以造一所监狱,里面关的就是犯了事的机器人,看守还是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想象一种更彻底的办法,就是再造一个熔炉,把犯事的机器人统统丢进去,按照物质不灭的定律,再生利用。


从责任分型来说,机器人的时代也会给我们法学理论研究带来很多的挑战。就民事领域而言,设想我从某个机器人公司雇了一个机器人,按照它设定的指令,我说你去给我买菜,它去买菜了,它可以有支付的功能,不需要我给它钱。如果只是传统一代二代机器人,只是执行我的指令,只是辅助我的一支胳膊或者一定程度上的功能替代,问题会小一点。


而一旦它拥有了自由意志,这时候问题就会很麻烦:它可能自己一边走一边想,走着走着就会发现这个主人比较马虎,给的授权不是很清楚;走的过程中它可能程序发生变化,或者某一个部件发生一点小小的故障,再或者它通过自主学习,发现对面还有一个机器人,让它感觉与机器人同类聊天比执行主人买菜的命令更有意思,也可能对面的那个机器人是一个异性机器人,异性相吸,它剩余的时间全部用在聊天上了!


最终回来它要向主人报账,事实上它把时间都花在和异性机器人聊天上了,结果它还回来骗我,说它买了菜,甚至伪造了一个交易凭证,让我确认它的这种交易行为。类似这样的例子就会涉及民事领域内的委托代理或者诈欺问题。


在刑法里面,我看了美国斯坦福大学一个关于人工智能的网络公开课,是2009年的,里面就在讨论关于智能战士的法律责任问题。现实版的情形是无人战斗机或无人飞机,它可以执行武装攻击、定点清除的功能。如果它根据人的指令,把某一个目标炸毁了,人承担责任。


而一旦这是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机器人,它可以自主学习,可以自我判断,比如它接受的指令是去杀拉登,但是它自己通过深度学习,觉得另外一个叫拉甲兰的人更危险,结果它把拉甲兰打死了;再或者,它击毁的只是另一个机器战士。这是否会涉及杀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这个责任又该谁承担?诸如此类的问题,让我觉得很好玩。


类似问题目前似乎没有解,但是我觉得,作为法律人,我们的眼睛要向前看,我们还是要想一些办法,因为我们的职责是为人类生活设计制度。我在这里只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肯定是跨学科的),供大家讨论。在座的肯定有比我更有智慧的人;如果在座没有的话,未来或者在这个会场外肯定有比我们更有智慧的人,他们会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附带发一点牢骚。我最讨厌的是周末开会,好不容易有一个周末了,还不能休息,还得开会。因此我常常遐想,一旦机器人的时代真正来临的话,我会叫一个机器人在这里帮我发言,叫另一个机器人帮我写论文,我去钓鱼----不!更为理想的是,我派一个机器人帮我钓鱼,而我躺在池塘边晒太阳!


沈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我主要研究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我自己总体感觉,国外的法学研究趋势呈现出比较强的交叉性和实证性的特点。


讲到实证研究,我上课最喜欢举的一个例子是公司法的例子。朱慈蕴老师在1998年发表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和《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的文章,比较系统地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的时候,把普通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吸收进来。


早在1991年的时候,美国一位公司法学者Robert Thompson写了一篇揭开公司面纱的文章——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 Empirical Study。这篇文章不再是讨论是不是要揭开公司面纱,而是探究法院如何揭开公司面纱,具体的法律制度如何得到司法适用。这基本上反映了两个国家就同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路径。总的来说,从实证的角度进行法学的研究,我们还是后来者。


第二个,交叉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具体展开和学科也有很大的关系。比如像国际法这种学科的交叉性就相对比较弱一些,国际法学科主要和国际关系理论产生比较有成果的互动。晚近,也有法和经济学派的学者试图通过法经济学的路径对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在理论的完整性和说服力方面有待加强。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有一本期刊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是一本国际关系学界的期刊。据说,这本期刊接近46%的文章是实证研究的文章。李政道教授的儿子,James Lee教授进行的是计量历史学。也就是说,我们通常认为应该是纯理论的学科也呈现出很强的实证性的倾向。这显然改变了我们对法学和法学研究的固有认知,也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


我国学者对法学的研究还比较集中于理论和应然层面的讨论,这可能与我国法学学者的单科培养也有一定关系。从观察者的角度看,研究者的外语语种有一定的关系。比如,如果学习的外语是德语、法语的学者实证研究就少一些。这些国家法律研究的交叉性、实证性比较弱。即使学习英语的学者,也是要看你是在美国还是在英国还是澳大利亚进行学术训练的,美国学者研究的复合进路跟他们的知识背景、学术训练、学术环境、认知阶段等有很大关系。


第三,法学研究的实证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换言之,通过实证研究某些法律问题,可能得到无解的结果。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都有学者试图通过统计学的方法去研究国际投资法里的一个学术问题,是不是一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越多,这个国家吸引外资就越多。根据现在研究成果,基本的结论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和吸引外资的数量没有很强的正相关性。这说明有些法律问题我们可能认为有交叉或者实证研究的可能性,但是未必得到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第四,法学的实证或交叉研究还与其他学科的研究有差异度的问题。我还研究金融法和公司法,我注意到国内一些法学期刊发表的这些领域的文章都使用了一些经济学的概念,比如,信息不对称、破坏性创新等概念。也就是说,法学学者都能够应用一些经济学的概念。但是这个是不是我们期待的或者我们学术上理解的那种交叉研究,可能还不是。


此外,法学研究的交叉和实证研究能否兴起还与学术评价体系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对法学学科的划分是非常细的。这个问题延伸到法学院,就存在一个认可度的问题。科斯是法学院的教授,而不是在经济学院的教授。这种用人机制在中国的法学院很难落实和复制。


我们很难引进一个纯经济学背景的学者,一点法学背景都没有,引入到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肯定会否决掉,质疑用人的价值,说他写的文章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为什么把他引进来呢?我们也不可能引进统计学或者计量学的学者,如果这样的学者不能给学生开法学的课。我们用人制度限制了研究的交叉性。


另外一个就是学术成果的评价机制,导致了我们跟法学之外的学者进行交流合作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小的。比如我们现在讲你是不是第一作者,特别是法学期刊,现在主流的法学期刊已经不接受两个学者合作的文章了。你如果让一个法学学者和经济学学者研究发表文章,如果不是发在三大刊或者法学核心期刊,对法学学者的动力就很小。计量统计的这些文章的时间要求,工作量其实非常大,有一个很大的不匹配性。这些都是评价机制所导致的。


还有就是学科内部过于细化,结果是不鼓励我们的学者朝这个方向走。或者他到这个方向走,对他的学术生涯的发展,学术的提升,学术的影响力未必有利。他就没有原动力去做。他需要在很短时间内有很高的产出,这个很约束我们的学者。


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一般都会涉及到一两个甚至更多的研究领域,并且开不同“二级学科”的课。耶鲁法学院前院长Horald Koh研究国际法,但是还上行政法的课;耶鲁纽黑文学派的知名国际法学者W. Michael Reisman教授除了国际法的课,还上法哲学的课。国内法学院几乎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形。如果法学学者自己为自己画了一个很小的研究的圈,跨出这个圈去吸收其他非法学学科的养份和工具就变得不现实。


另外,国内学术圈还存在一个明显的“守门人”问题,很好的文章可能被编辑拒绝,因此,编辑的视野决定实证或交叉研究能不能发表。这种国内学术圈的机制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者朝交叉性和实证性的角度或者方向去发展和拓展自己的学术视野。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谢谢白老师,谢谢北大法学院,让我有机会到这里向各位老师学习。听了快一天了,收获很多。我拿两个方面的问题,谈谈看法。


先谈谈定量研究。最近,《法学研究》杂志社想推出一套丛书,找了十来个人,每个人选一个主题,精选四十年的文章、分册出版。我做的那辑是法律实证研究,我把《法学研究》几十年里关于实证研究的成果从前到后翻了一遍,定量研究的成果至少在《法学研究》上发的是很多的,刑诉法和刑法领域尤其多,这可能跟编辑的偏好有关。白老师在其中有非常多的研究,在别的地方也很多。


在西方,定性和定量在研究方法上一直争论,而在中国,似乎还轮不到定性和定量来争论,因为大家都不强。在法律实证研究方面,《法学研究》发定量的文章似乎比定性的要多,但是有一点,定量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引用率不是特别高。


定量的论文的冲击力不是特别大,为什么呢?主要的原因,可能跟我们目前所处的阶段有关,我们现在转型的阶段,急需的是对社会变化给予定性的认识。因为一般来说,我们做一个事情的时候,脑子里面先有一个大概的轮廓,定量收集数据,验证一个假设,这种特征就比较明显。


但是转型中很多问题不是事先能想到的,包括大数据的问题,你没有相关经验质感,怎么去用大数据?大数据里面很多定性的东西,其实是亟需要去认识的。当然,引用率不高,影响不是特别大,有很多原因。包括如果读者不具备定量的知识基础,看到文章可能就翻过去了,不愿意去看。苏力也做交叉研究,他的东西拿出来以后,读者很容易看得懂,又觉得有意思,所以愿意去看。


定性的东西很容易给人感觉很有意思,这也是原因。包括如何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这些东西,不是简单利用数据,没有定性的认识、或者认识不够的话,也发现不了有学术意义的问题。


我自己有一点体会,前几天去了一趟杭州互联网法院,听他们介绍以后,我能联想很多东西。我觉得还是要去走一走、看一看,我没想到,去互联网法院看到的很多做法还会对解决中西部法院面临的问题有帮助意义。


新技术的应用的困难,并不是之前所想象的,在技术运用上其实已经没有什么困难了,真正的困难是我们有没有意识把它移到中西部去。在过去五年,法院系统的数据化进展是远远超出我们想象的,做的非常好了。如果没有质性的认识,你都不知道怎么去用这些数据。


互联网、大数据、司法公开,它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冲击非常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可能就已经没多少意义了。它过去公布了几批,有没有起到作用?应该说,作用不是特别大。


因为在大数据时代,在杭州的互联网法院里面,你去起诉的时候,同类的案件可以自动推送给你,你一看心里就明白,你自己会评估一下,大概审判结果会什么样子的。


在律师的工作中,一往往会去找处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在之前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如果这些司法资源都可以很便利的用起来,为什么还要看指导性案例呢?那些指导性案例都是经过加工的,细节都没那么细,律师可以找出几乎跟本案一样的细节出来,这些对案例指导制度冲击可能会非常大。这些都涉及质性的认识,转型的时代这种质性挖掘可能更加重要。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认识。


芝加哥社会学派的兴起和衰落,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来自于量性研究的挑战。50年代因为量性研究的兴起,芝加哥学派很快衰落了。量性研究在美国越来越精致,但是最近几十年似乎没有出什么有冲击力的理论。我经常觉得将来中国也会这样。因为我们做定性的研究,困惑是经常被质疑科学性?有人会觉得定量的更科学。我比较担心将来我们有了所谓的科学性,但是实际上就不会有很多创新了。


我想谈的第二点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上午的开幕式致辞中,张守文院长提到了一些政治话语,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在我们法学领域,可能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看法。这也涉及到政策研究、学理体系等问题。这些东西连在一起去看,其实从政府推进的实践,从政党的理论更新出发,有很多需要学者去做的东西。包括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需要大做特做的,但是不能仅仅重复领导人的讲话,需要深入研究。


比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际就是习近平提出来的。之前这些词都在用,但是混用的。之前大家提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基本是一个意思,在80年代学者就用过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两者的意思没有什么差别。2012年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三、四个正式场合都提到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对它们有一个区分。你问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大部分学者其实说不清。


我在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之前,也说不清,查了杂志上的文章,我觉得也没说清。这个问题有很多探索的余地,什么是法治社会?它的内涵很不好界定。这是我们需要去研究的。这些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范畴,西方没有这些,西方只会讲法治,没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这些词汇。


为什么要这样区分?它不仅仅是政治性的话语,它是有很多去研究的空间。法理学里讲法的运行,一般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去讲,但这并不能涵括法的运行的全部。如果换一个视角,讲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也可以去讲。有老师提到的,很多问题一旦进入一个比如社科基金的那些重大课题里面,会发现它跟我们的学术研究有点不对接了。


法治社会,我一直也在思考,它不是一个政策问题,如果只是一个政策问题的话,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如果把它放到一个法的运行里面去,我们换一个视角去看这些问题,它需要花很大的精力重新去做研究。在这方面如果做出好的成果,将来可能就应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范畴。


四中全会已经给中国法治划定了一个大的框架,但是很多细节还有待研究。大的框架上,写报告的人比我们学者站的高一些,但是细节方面,他们也不一定想清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也许也有政界和学界不断互动的过程吧。我就谈这么两点学习体会,谢谢大家。


周蕾

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首先感谢北大法学院的邀请。


在这个环节,我向大家介绍厦门大学法学院最近几年在法学研究中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应用的一些情况。另外谈谈我对法学研究中的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体会。


我院历来重视创新与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与人才培养,成立了 “法律与社会认识神经科学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 “法哲学研究中心”等跨学科研究团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给全球法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我院适应新形势需求,开展了一系列前沿科技与法律的交叉研究、课程改革、人才培养、跨领域交流和实务合作。


在人才培养方面,我们高度重视法律和前沿科技交叉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进行了相关课程内容的改革,如开设了“大数据分析”、“统计概率”等校选课;在知识产权课程中增加了网络著作权保护、信息技术系统兼容性相关知识产权限制等内容;在金融法课程中我们邀请新技术行业专家来到法律课堂,为学生讲授人工智能技术在大数据征信领域的应用;宪法课等传统课堂也增加了对人工智能等问题的专题回应。


同时,我们围绕新科技对法学的挑战开展了一系列的课题研究,如互联网的法律规制、数据权利、大数据辅助量刑、科技驱动型金融监管等。


法学研究中的交叉学科研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学学科门类内部不同的学科,主动运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方面的确存在差异,例如,知识产权、经济法等学科从研究对象和问题来看,可能更容易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


二是在目前的科研评价体系中,难以体现交叉学科研究的成果。有的法学老师在其他学科的一类刊物上发了文章,在评职称的时候,有的专家认为作为法学的教授,应该在法学的刊物上发表文章才算主要成果。说明目前的科研评价体系没有鼓励交叉学科的研究。国外对交叉学科的研究的鼓励也表现在刊物上,他们有非常著名的刊物,专门发表交叉学科研究的成果。


下面,谈谈自己对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几点体会。


第一,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应用,是学科发展的必然。学科本来就是人为划分的,是为了对某个领域的研究更深入。但是当一个学科充分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存在着对其研究方法及研究体系的突破。只有突破研究的学科界限,才能尽可能接近研究对象的客观存在。


在现阶段重视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应用,有两个层面的途径。在个体层面,学者在研究中尝试不同学科研究方法,拓展知识面,增加创新点。在组织制度层面,如何在科研的组织形式及评价制度上鼓励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应用需要从观念上重视并在制度上做精心设计。二战以后,国外较早认识到交叉学科研究的巨大创造力,首先从国家战略的层面,通过实体的研究中心等方式,大力地发展了交叉学科。


第二,法学研究中作为研究对象的问题的复杂性,必然导致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大量应用。传统的单一学科的研究可以解决一些普遍问题。随着研究问题的复杂性加剧,尤其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自然科学、人工智能发展,使得我们以前对很多问题的猜测、推论,都可以用其他学科的方法得到准确的结论。


在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发展的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都需要重新定义,目前用来规范传统人类社会的社会规则已经不适用了,对现有法学学科研究的法律规制会是很大的挑战。在信息时代,法学研究的挑战与机遇并存,法学研究中的交叉学科方法的应用也应该从被动转为主动。


在现实层面,法学研究中运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知识联盟与研究方法的借鉴,包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知识联盟和方法上的借鉴,以及法学学科内部的知识联盟。二是坚持法学研究自主性与交叉学科运用的结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