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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18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2018-01-14 学术之路

来源:国家留学网(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发布日期:2018110

 

2018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立并实施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8年计划选派800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重点面向国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等职业院校在职人员选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派专业领域由推选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确定。

面向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面向高等学校在读硕士生选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工业设计、航空安全保障、先进制造工程和网络工程。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六条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通过国内学校与外方学校的校际合作项目派出。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一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2320日以后出生)。

 

第十三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并有中外双方确定的学习计划。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六条 2018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20-4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8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实践能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或课程安排的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单位应在4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2018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93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国外学习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七条 尚未完成回国服务义务的本项目留学人员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博士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项目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常见问题解答(Q&A

 

(一)申报阶段

 

12018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拔规模有哪些变化?

 

答:2018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规模为800人。在职人员与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选派规模均不设录取比例。

 

22018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学生类申请人重点资助专业领域有哪些?

 

答:学生类申请人的重点资助专业领域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工业设计、航空安全保障、先进制造工程和网络工程。填写申请表时请在“I研修计划的首行注明本人申请留学专业是否属于以上重点选派专业领域,并注明名称。

在职人员不受专业限制。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是否必须通过国内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派出?

 

答:是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国内学校与外方学校的校际实质性合作项目派出。

 

4.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攻读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或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根据现有中外合作项目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培计划并取得邀请信。

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5.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国外留学单位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

 

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两类。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所签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申请人亦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6.可同时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

 

答:不可以。对外申请阶段,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派出渠道,但网上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7.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机构?

 

答:不可以。

 

8.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答:邀请信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b.留学身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c.留学时间:须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应不早于201861日,且不得晚于2019331日);

    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如有,需提供);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对于入学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9.对外方出具的邀请信中留学开始时间有要求吗?

 

答:外方出具的邀请信留学开始时间应不早于201861日,且不晚于2019331日。否则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10.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如何确定?

 

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一般为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具体由国内外导师/负责人商定。

请注意,如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未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申请人应提交拟留学院校的官方证明文件(如学校官网截图,与导师往来邮件等)予以说明,并作为邀请信/入学通知附件一同提交。

 

1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资助内容包括一次性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2.是否可申请学费资助?

 

答: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可申请学费资助。需要说明的是,学费资助并不是单纯向未取得外方学费资助的人员提供学费支持,其选拔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需进行专家面试。一经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将提供学费和奖学金生活费资助。

 

13.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

 

答: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14.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报时是否只能选择一所院校?

 

答:是的。

 

15.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身心健康是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事先了解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及留学目的国的生活条件及健康要求,判断自己是否适合长时间出国留学。所有被录取的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并需获得《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由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派出。

 

16.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

 

答:不可以。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

 

17.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邀请信上的身份该如何表述?

 

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Joint Master studentvisiting student或类似表达方式。

 

18.在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表时,如果学习专业与留学专业不完全一致,应该填写学习专业还是拟留学专业?

 

答:应填写拟留学专业名称及其对应的二级学科代码。

 

19.如何取得《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空白《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印。

 

20.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有关高校的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21.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单位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单位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单位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单位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

 

22.上传的申报材料模糊不清,对申报有影响吗?

 

答:申请人上传的申报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23.提交的材料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保证材料真实,确保材料上传齐全。

2)邀请信一定要有明确的留学期限和起止年月。

3)请按提示详细填写研修计划,这是评审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材料;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必须有双方导师共同签字;如无国外导师,则需国内导师签字并由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

5)攻读硕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务必按要求提交学费材料和两封专家推荐信:

学费材料包括外方出具的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学费明细表各项目及金额必须详细清晰。按学期收取学费的人员,需在材料中注明每学期的起止时间以及各学期的学费金额。

两封专家推荐信的推荐人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单位/部门负责人;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

*因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参加专家组面试,请在申请阶段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6)申请人提交的成绩单应从本科开始,请提供从本科至最近结束的一个学期的成绩单(不是只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申请赴美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如外方要求提交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如GRE,GMAT等),应提交相应的成绩单复印件。

 

24.外语要求中第二条,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

 

答:留学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留学(工作)单位出具的在外学习(工作)证明。

 

25.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和WS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26.港澳台地区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答:目前,本项目尚未面向港澳台地区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正在港澳台地区工作学习的内地人员)进行选拔。

 

(二)评审阶段

 

27.国家留学基金委材料审核主要审核什么内容?

 

答:一是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为国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高等职业院校的在职人员,或国内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年龄是否符合要求;尚在资格有效期内未派出的申请人是否重复申报;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回国是否满5年;是否已获得国外留学院校全额奖学金资助;是否已获国外永久居留权等。具体请参考《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和《2018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二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请参考《2018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28.项目评审的基本选拔标准有哪些?

 

答: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包括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材料审核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材料审核环节

主要审核:

-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如年龄、外语水平条件等;

-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专家评审环节

专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申请人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包括教育背景,学习成绩,专业基础,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国际交流能力等。

-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包括拟留学专业是否符合选派学科专业领域要求,与国内所从事/学习专业的关联程度及在国内外研究水平的差距,学习计划或课程学习规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

-拟留学单位及留学专业情况:包括拟留学单位的世界认可度,留学专业是否为该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

-国内单位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也将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录取和派出阶段

 

29.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复印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一式二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六份/人)。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申请当年,最迟不超过次年3月底,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30.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国别?

 

答:原则上不可以。若确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特殊情况,需经推选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提出申请。

 

31.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

 

32.国家公派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

 

(四)回国阶段

 

33.现在取消交保证金,回国后是不是不用办理报到手续?

 

答:自2017331日起,不再收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但留学人员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仍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34.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

 

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规定,被录取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

本项目留学人员回国后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五)联系方式

 

申请期间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联系: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李犇

010-66093958

010-66093954

yjs@csc.edu.cn

吴晓丽

010-6609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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