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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基金会和天津大学环境公益诉讼培训班讲授要点

2018-04-28 学术之路

(通讯员 孙赫泽)4月20日,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天津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公益培训项目——环境法律能力提升项目培训班第二期圆满结束。与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密切相关的一线工作人员,包括人民法院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人民检察院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官,环保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民间组织从业人员,重点行业的安全环保管理者,企业法务人员,律师等共计54位学员参加本期培训。

本期培训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员刘家璞,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美国环境法研究所刘卓识律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事业拓展部主任白香东担任授课教师。

杜万华作了题为《环境审判实务——环境公益诉讼为中心》的报告,分为十个方面:第一,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进程;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构架;第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第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第五,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问题;第六,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第七,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后人民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义务的问题;第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第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第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和解、调解和撤诉问题。

孙佑海作了题为《中国环境监管体制的由来和发展》的报告,梳理了中国环境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清晰描述了各环境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报告分为五个方面:什么是环境监管体制?为什么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中国环境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什么?当前改革并健全环境监管体制的基本理论依据和指导原则是什么?如何衔接好相关环境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汪劲作了题为《关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的衔接问题》的报告。报告结合实际案例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执法与司法机关间的联动和信息共享。第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管辖归罪与顺位规则。第三,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第四,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处罚、刑事罚金数额关系。第五,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关系。

Leslie Carothers介绍了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教训。她主要围绕6个案例,其中3个是针对企业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有3起是针对政府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展示了美国环境法的公益诉讼情况。根据她的介绍,在美国,起诉资格问题仍然是困扰很多非政府组织参与诉讼的障碍,比如在马萨诸塞州政府诉美国环保局的案件中,由于非政府组织没有起诉资格而退出,只留下马萨诸塞州政府参与起诉。但是很多起诉中,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己的努力,对保护环境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刘卓识作了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来自美国的比较经验》的报告,他指出,美国的公益诉讼实际上是公民诉讼,和中国环保法所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相比,不仅在主体上有区别,起诉资格也是不同的。刘卓识还介绍了救济方式、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科学证据、准备诉讼请求等问题,他认为来自于政府的检察官、环保官员的努力和坚持是达成环境保护长期效果的基石。此外,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业务过硬并且以灵活的方式调解纠纷的法官非常重要,同时还需要环保组织的积极参与。环保组织、政府监管官员、环保局、检察机关、法官,这些力量结合在一起,才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稳步推进。他还邀请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事业拓展部主任白香东分享了实践经验。

刘家璞作了题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第一,在制度设计层面,要深刻领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顶层设计所蕴含的中国智慧。一是不能把诉前程序片面地看作是对检察机关的制约。二是要把诉前督促解决问题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常态。三是要把诉讼程序作为诉前程序的保障。四是以小搏大,以很小的司法资源取得可观的社会、法律和政治效果。五是以柔克刚,以温柔的司法方式,全面监督较为强势的行政执法。六是以点带面,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较好地发挥治本作用。第二,在实务操作层面,要准确把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节点,明确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

结业仪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李明主持。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石庆波、陕西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副秘书长王冰代表全体学员,感谢主办方的精心组织,表示通过这期培训认识到环境治理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一个环境治理体系,通过几位授课教师的讲解和学员之间充分的互动交流,学员们收获很大,期待与社会各界一道,通过行动的力量,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公众参与。

在结业仪式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秘书长徐光、法学院院长孙佑海、美国环境法研究所代表刘卓识律师为参训学员颁发了结业证书。

    培训班全体人员合影留念。


责任编辑:郭金石

来源:北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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