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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人工智能与法学论坛第1期小记

学术之路 2021-03-08

 2018年7月10日,人工智能与法学论坛第1期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主楼会议室进行。本次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省大数据+立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学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省之江青年法学组协办。

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主持,浙江大学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胡铭教授、浙江大学学报副主编徐枫老师、浙江学刊王莉老师,法学院相关研究领域师生共同出席了论坛。论坛伊始,周院长介绍了学院目前关于人工智能与法学领域的研究进展,以及接下来的工作部署和发展目标,依托浙江特色和浙江大学学科优势,打造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高地。

 



第一单元 信息技术背景下的行政与司法


王凌皞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人工智能审判系统的现状和展望”。王老师首先介绍了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审判研发和应用的现状,认为我国和美国、英国等国同处于该领域发展的第一阵营。接着,王老师分析并深入剖析了我国人工智能审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展望。人工智能审判的开发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效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但是目前来看,该系统的开发面临诸多的制度变革,包括管辖、法官角色的变化等。从现实来看,法律专家系统首当其冲,是目前发展得比较好的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机器深度学习与一定程度上的机器法官协助审判。


胡铭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大数据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困境及其法治化”。胡老师的这项研究源自G20安保的经验总结。胡老师认为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大数据运用的关键是算法。从方法论上,胡老师强调大数据与法学的研究要侧重于法律的规范分析,如果仅仅关注大数据、算法等工具,就会丢失法学学者规范分析的本业。此外,此项研究应该重视实践问题,重视实证分析。接着,胡老师介绍大数据侦查的现实困境,法律冲突和对证据制度的冲突等现实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的形式诉讼控制犯罪的传统路径依赖依然强大,科技与权力的结合总会不断打破“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但不管科技如何变化,其与法律之间的较量还是要回归到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规制上,这是实现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胡敏洁教授报告主题为“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胡老师的报告从信息的收集处理、行政活动的电子化、自动行政带来的法律风险等方面展开。在此基础上,胡老师从主体、权利、程序等几个方面探讨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框架。胡老师在总结部分认为,在强人工智能尚未出现之前,法律体系中的更多问题存在于如何确保自动化行政的公平、合理以及合法。这些问题确实给既有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冲击和挑战,体重体现了如何处理规则与裁量、黑箱与透明、权利与数据流动的关系。围绕这些关键点,对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加以补充、修正,或可更为冷静地对待人工智能时代。

周翠教授报告主题为“在线纠纷解决(ODR)的建构重点与质量保障—以欧盟和德国法为探讨中心”。周老师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欧盟法和德国法中的调停制度。周老师建议,我国未来可以考虑引入调停技术。建议消费者在结构上处于弱势地位,未来还可以针对消费者调停程序启动、结果和费用方面区别消费者和企业,消费者可以自愿参加在线纠纷解决程序,自由决定是否接受调停人提供的方案建议,而且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为了避免调停或者调停程序过分消减对权利人的实质保护,立法者还应当在程序的公平与高效、调解或者调停人的专业、中立与独立、纠纷解决机构的监管与认证等方面制定周密规范。此外,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亦应满足用户友好、资讯透明、数据安全等标准。

高艳东副教授报告主题为“网络犯罪的定量要素应当综合认定”。高老师在报告中指出随着网络犯罪激增和证据的还量化,我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与我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日渐脱节,导致数额型网络犯罪的惩处率极低。文章认为,在法律层面上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刑法对网络犯罪立法理念逐渐更新之时,刑事诉讼法回应网络犯罪的理念没有同步更新,尤其是网络犯罪的证明标准没有回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最后,高老师认为,对网络犯罪的“定性”和“定量”应当采用不同标准,在“定量”时应当综合认定,将计算模型、数据分析结论等纳入网络犯罪的证据体系,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

冯洋博士后报告的主题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面临的制度束缚和改革出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设不仅应体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设立方案的要求,也应贯彻国家十三五规划、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等国家战略中关于智慧法庭建设的要求。随着试点期间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的深度运用,杭州互联网法院同现行诉讼规则的紧张关系越来越凸显,这既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也体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之初相关配套制度的安排过于谨慎。未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把改革重点放在破除制度束缚上,应朝着有利于涉网诉讼和智慧法庭建设的方向创新诉讼规则。启动此项改革的可行方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暂停施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部分规定,制定试点办法,在立案、庭审、证据、送达和执行等环节作出具体的规定。

上午第一单元发言结束后,参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第二单元 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与个人信息


李有星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智能化时代我国数据权的确立研究”。李老师认为,智能化时代的数据信息成为人类社会基础资源和利益冲突的焦点,数据权的确立具有理论层面和经验层面的正当性。法律应对对传统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进行修正,在宏观的视角下促进数据权的确立。数据权的确立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在立法方向上,应在遵循权利保护和数据共享为核心的原则下,明确数据使用者的责任。此外,立法还应促进数据权首先路径的多元化,强调数据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促进数据权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李老师还报告了《论个人数据采集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李老师认为非基于公共职权的个人数据采集制度应当借鉴欧盟的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数据采集制度以及美国的以合理隐私期待为核心的数据采集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以告知同意为唯一合法采集数据程序而存在的问题,完善数据主体的告知同意权,明确数据控制者的敏感性评估义务等法律制度。

王冠玺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台独’分裂风险的民意调查数据研究”。王老师指出目前对于台湾“台独”分裂舆情的观察和研究存在滞后性、不准确和预测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同现有的民意调查手段的落后有直接关系,此外民意调查数据的运用和分析的不充分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未来对于“台独”分裂风险的民意调查应该与时俱进,按照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则,根植于华人社会的特点,来精确设计和实施。

李世阳老师报告的主题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李老师指出大数据时代作为辨识自然人身份与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既是人格的外在表征,也是新型的财富与生产资料,可以说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属性。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应当构建刑法、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之间相互衔接的保护体系,即,刑法应确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信用的行为规范,打击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例外地将信息自决权理论用于行政法规制中,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发扬民法的契约自由精神,从实体论的保护体系转向关系论的动态思维。

钟瑞庆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论价值互联网的法律挑战—以比特币为例”。在探讨比特币技术的经济意义的基础上,钟老师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系列政策角度出发,探讨比特币的中国法律属性。钟老师认为目前央行的管制思路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背离。新的规则和新的管制框架,就必须以数字化为基础的前提,并据此去设立和表述新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框架。最后,设计适应价值互联网的法律规制必须考虑监管嵌入的可能性、激励的恰当性以及规制的互动性等问题。

陆青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同意”规则”。陆老师从《民法总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发,剖析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同意”与“约定”的在规范上的区别和联系。接着,陆老师从裁判文书网上已有的判例角度,抽象出判例法中的同意规则。

赵骏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跨境电商建设视角下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隐私权保护研究”。赵老师指出经济全球化让经济增长愈发依赖于信息交换,而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在国际贸易中日益重要,但这也引发了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担忧。国内对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研究呈现多种路径。因为跨境电商发展日益重要,以及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互动对于全球治理的重要性,故而此研究立足跨境电商路径分析他山之石以寻求中国方案。国际社会从国际性规则、区域性规则再到各国国内法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多种选择,也都各有利弊。立足中国实际,赵骏认为从签订双边条约出发,努力促成多边条约的缔结,完善国内立法,提高企业技术能力与法律意识是中国应对该问题的有效举措。

会议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来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供稿人:冯洋

摄影:陈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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