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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8年第1-4期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论文摘要汇总

学术之路 2021-03-09

本文由学术之路编辑团队整理自《中国法学》,整理格式为:标题、作者及简介、内容提要、关键词。可能因为学科分类标准不同,导致归类可能存在争议,在此特别说明,欢迎批评指正!


2018年第1期


【学术专论】 


1.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


孙光宁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案例指导制度被赋予了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但是,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的比例偏低。对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和展示,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来说,虽然具有优先地位的文义解释方法得到了普遍运用,但是,该方法并不合适于分析带有疑难色彩的指导性案例。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有着多种表现形式,能够对涉案的特定法律规范或者概念进行扩张或者限缩。体系解释方法通过对比相关法条,可以厘清规范含义,更多的是可以发现法律漏洞。历史解释方法是以重新发布公报案例的方式出现,能够产生巩固最高人民法院意图的效果。各种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能够形成个案层面上和相关个案之间的融贯效果。当然,指导性案例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例如淡化文义解释方法,说明不同解释结论的差异,强化运用解释方法的共性目标,在程序上凸显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激励解释方法的创造性运用等等。案例指导制度实际效果的发挥,需要以法律解释为代表的技术因素的支持。


关键词: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


2.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维度与机制探讨


陈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对于庭审实质化的理论研讨尚有一些盲点,相关的改革举措也存在较大局限。推进庭审实质化并非是刑事庭审制度局部的技术性改良,而是刑事审判方式转型的系统性工程。首先应当从确定案件类型、审理层级、审理内容三个维度上对庭审实质化予以推进。其次,要重塑以抗辩制为内核的庭审事实发现机制,构建庭审内外部的裁判心证约束机制,规范合议决策和法院案管决策的案件裁断审决机制。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审判制度转型


2018年第2期


【本期聚焦:新时代司法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3.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实证研究


徐向华课题组:徐向华,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石俏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林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卢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委会委员


内容提要:审委会“讨论案件并决议”的类审判职能因其非亲历性和不可追责性等缺陷而饱受争议并成为历次司法改革的重点攻坚对象。规范分析表明,由于法律设计和司法解释未能一以贯之,该项职能在实践中渐趋泛化和错位。实证研究显示,人员组成的高行政性与讨论议题的重影响性,使得审委会更倾向于保障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大量讨论个案,不仅影响其宏观职能的发挥,易成为司法责任的黑洞,而且把控案件质量的实际作用并非如愿。长远看,改革路径在于还权赋能,通过逐步取消审判职权,全面强化指导功能,实现审判权完整回归合议庭和独任庭,重塑审委会作为审判中的咨询者和规则制定中的决策者两大角色。这一变革应在法制框架下分“三步走”平稳实现,再通过修法予以固化并推广。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权


4.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张智辉 :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司法责任制既是上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点。本文分析了从错案责任追究到司法责任制近20年改革的实践,强调司法责任制改革只有综合配套地推进才会具有生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论证了司法改革必须综合配套的理论根据,并就综合配套改革理论的具体内涵进行了分析;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


5.检察指导案例效力研究


万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内容提要:检察指导案例不同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应定位于“原则上应当参照”,并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当前制约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实现的因素在于对检察指导案例效力认识存在偏差,对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实现途径把握不够深刻,检察指导案例数量、质量、体系化亟待加强,等等。强化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实现,需要根据检察指导案例类型不同,寻找契合检察职能特点的适用路径,并以提升检察指导案例质量为突破,强化内生动力,加强对检察指导案例的立法体认和配套制度建设,从外在方面促进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发挥。


关键词:检察指导案例;参照适用;制约因素;效力发挥  


2018年第3期


【立法与司法研究】


6.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再考查


郭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审视中国不起诉,尤其是酌定不起诉的预设功用及其现实处遇,对于我们思考、评估甚至“预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创设的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大有裨益。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发现,酌定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理论共识与深度的效用空间,但在中国,该制度远未“物尽其用”。理清酌定不起诉与相应刑法条文之关系,对于提升该制度在诉讼经济及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起诉法定;起诉便宜


【争鸣】


7.论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内法院


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国内法院通过国际司法活动可以在国家之间、国内机构与国际机构之间、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分配治理权。经此过程,国内法院不仅决定跨国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还以传导性与渐进式的方式影响全球治理的整体效果。国内法院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权能可称为跨国司法治理权,该权能具有广泛性、间接性与相对独立性等特征,这决定了人民法院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具有重要作用。鉴此,须在全球治理的高度厘定人民法院的权能,重视发挥其跨国司法治理权,提高其国际司法能力与公信力;扭转西方国家法院垄断国际法上国家实践的局面,推动国际法发展;善用人民法院解决敏感国际纠纷,以最小的国家成本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关键词:全球治理;国内法院;跨国司法治理权;人民法院


2018年第4期


【本期聚焦:新时代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


8.再论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朱孝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内容提要:文章从立法机关态度、阅卷权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点、阅卷或告知证据可能导致的消极后果、法律对全面示证规定的时机等六个方面,对律师核实证据“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表明律师可以将案内不同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进一步提出了质疑。从核实证据的目的、主体、范围、方式等方面,对“核实证据”的含义作了解读。同时认为,从应然角度来看,为了使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平等武装”,提高“控辩协商”或自行辩护质量,减少言词笔录和“打包”举证对公正审判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建议法律赋予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嫌疑人和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有限制的阅卷权。


关键词:核实证据;实然与应然;有限制阅卷权


9.司法改革试点再认识:与实验研究方法的比较与启示


何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试点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具有独特的功能。近年来司法改革试点进入“活跃期”,呈现出从自发分散试点到整体规划授权试点的变化。试点与社会科学实验都建立在实证经验的基础之上,共享“改变带来效果”的基本逻辑,通过适用于多数对象实现可重复性,并都具有将局部结论外推到更大范围的强烈倾向。但试点并不仅仅是实验研究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之间存在显着差异:试点内容的整体复合性明显有别于实验研究内容的单一性,试点难以达到实验的严格规范要求,试点还具有实验所不具备的功能等。应当借鉴实验研究方法,理性对待试点的验证功能,全面认识试点的其他功能,建立试点的实证数据基础与开展第三方循证评估,并从多方面改进试点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司法改革;试点;社会科学实验研究;循证评估;试错


10.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


陈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被降格适用,法律制度上的“高标准”并没有在实践中做到“严要求”,造成这一悖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人们期待裁判者能够严格掌握证明标准,以防止错判无辜,另一方面,裁判者的制度能力又无力实现这一制度角色期待。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等改革方案进一步拉大了这种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鸿沟,从而可能加大刑事司法错判无辜的风险。司法改革应重视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的互动关系,以避免表达与实践的悖反现象,真正实现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制度角色;制度能力;证明标准;降格适用


【立法与司法研究】


11.立案登记背景下立案庭的定位及其未来走向


张嘉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给立案庭带来巨大挑战,立案庭的去留再次成为重要话题。为解决“立审合一”引发的“立案难”和“立案乱”而建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案庭,在缓解“立案难”以及推进法院内部管理的优化和提升法院形象等方面都作出了应有的历史贡献。立案庭并非仅肩负审查过滤功能,还具有案件分流、纠纷化解以及诉讼服务等多重功能。大陆法系也有将起诉要件审查前置于接收诉状阶段而非审判阶段的立法例。我国将起诉受理的审查前置于立案庭的做法也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我国历经几十年改革而最终形塑的立案庭应继续保留。为因应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挑战,立案庭应进一步弱化其审查过滤和纠纷化解功能,同时强化其案件分流和诉讼服务功能;立案庭不再对起诉要件进行审查,将之切割给审判庭,其仅保留对诉状本身的审查。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审分立;立案庭;立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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