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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那有趣的法学方法

学术之路 2021-09-1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耕读与深思 Author 王明泽

作者:王明泽
来源:耕读与深思

原文链接:聊聊那有趣的法学方法


一、缘起

入校报道前,我们博士新生进行了为期一周多的网课学习。犹记得在上课前几天,就有两位学界大佬在不同课堂上陈述用何种法学方法,教义法学or社科法学,两位老师持不同的观点,并且均对另一种方法极为批判。这样的场景先让我微微小震,紧接着为之兴奋,不同的观点是因为其论据与论证不同,不同的思路不让人觉得有趣么?同时,对于这个问题,自己也是特别感兴趣。

说起这两种不同的法学方法论,自己从研究生开始就有所关注,至少有两年多时间了。在学界,支持不同方法论的学者所形成的两大阵营争论已久,对彼此的批判也尤为尖锐,可谓水火不容。



二、到底什么是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呢?

首先,从比较官方的角度而言,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主要活动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现行有效法律从事法概念体系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规范实践)。根据王泽鉴老师的观点,教义法学具有以下功能:体系化功能、稳定功能、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修正与更新功能。通俗点说,教义法学的核心就是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然后再行解释与适用,因而又有人称之为“法解释学”,这一概念与理论源于19世纪德国。当然,追根溯源的话,教义学这种观念最初发轫于古希腊与古罗马,中世纪时期由注释法学和人文主义法学奠定基础,最终由理性自然法学说提供方法论基础。  

其次,社科法学是指有意识地将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例如社会学、经济学等)用于中国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的分析与研究。通俗地说,社科法学就是将一些学科的知识运用到法律研究当中。社科法学这种提法是由北大的苏力老师在2001年提出,但在学界并未引起广泛关注与响应。但是近些年“社科法学”可谓迅速走红,受到不少学者的关注。尤其是在2014年一场由“社科法学连线(由北大侯猛老师(现已任教于人大)牵线的推动社科方法的学术共同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与《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联合组织的“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对话”的研讨会,引起大家会上热烈的讨论,同时陆续在期刊也有不少文章,甚至在法学界引起不小的轰动。二者之间的争论自此一直也是学界热点话题之一。

三、二者的核心观点与争议

1.对待实体法的态度     

法教义学以实体法为核心,坚持规范性的立场。但是,社科法学批判法教义学会陷入法条教条主义,仅仅在法条的文字上做咬文嚼字的工作。但法教义学者并不显然这样认同,其认为对于法律漏洞不能通过解释弥补时,可以通过法律续造的功能解决法律漏洞的问题。我要在这里说一句,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当中提到类推解释、利益衡量等方法进行法律续造,但是我认为这种“续造”仅仅还是停留在法律层面的,法律之所以被颁布出来是由于诸多的因素决定的,但不是简单几种方法外加思考就可以进行法律续造。当然,我并不是反对法教义学。

而社科法学却经常被批不尊重“法律”,对一切法律都持有怀疑态度。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北大苏力老师也曾说过,社科法学尊重法条以及法律的解释。当然客观上说,二者还是有区别,法教义学往往先将法条奉为“权威”,而社科法学往往对法条采取中立的态度。

2.解决实践问题的具体方法

法教义学又称为“法解释学”,其核心工作就是解释与体系化。面对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或法律的适用,法教义学所主张的就是对法条进行解读,因为案件能否被涵射是不明确的,因此一般需要解释才能或更好适用。而在解释过程当中,往往又会运用多种解释方法,例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如同自己研究生期间听到一名学者的形象比喻,像是多把手术刀,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运用其解决难题。但是,教义法学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不同人会有不同理解,因而不同解释路径便会有不同解释结果,甚至有些问题难以通过解释论去解决。

社科法学在分析问题过程当中,往往从实践出发,先对现实进行描述性工作,其次进行解释,进而对理论进行提炼。即从经验上升到理论,在中间过程中分析因果关系。具体到法学实践当中,社科法学主张从实际出发,结合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进行权衡分析,以期可以对现有和未来的实践问题回应。当然社科法学所运用的学科的知识范围特别广泛,包括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而如何系统运用亦是一道难题,也常被教义法学批评没有系统的方法论。对此,熊秉元也曾指出这样的问题。(不得不说,熊老师的书写的很有趣)

3.关于法律人思维的问题

会有人疑问,好好地聊到法学方法论,怎么开始说法律人思维呢?我们一一道来。孙笑侠和苏力就此问题曾发文进行争论。教义法学运用解释的方法,结合案件事实给出案例与问题的分析结果,这个过程当中需要法律人运用自己的思维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思考、涵射与分析。而社科法学一贯强调其工作是描述性的,更多的是对经验材料的收集,进而分析因果关系,尽量减少主观思维的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孙笑侠主张法律人有独特思维而苏力认为法律人思维与常人思维没有什么差异。

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经过科班训练的法学生多多少少对于法律的程序、法条的理解都具有一定的法律人独有的思维或思考方式。当然,这种思维独立性有多强?是否思考方式一样?显然难以量化与估测,与自身学习、成长经历、思想观念等也有很多关系。当然上述两种对峙的观点反映的是两种法学方法背后的思维逻辑。

四、观点与展望

如何看待二者的争议呢?在我看来,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理论最终也是服务于实践,因此二者谁更能切合实际、更合乎逻辑地解决实践问题,就应当在某个问题上采纳哪种方法,如邓小平同志所云,不管黑猫白猫,能抓住老鼠的都是好猫。同时,采用何种法学方法与部门法门类也息息相关。具体而言,主张教义法学最多的学者一般是民法、刑法、宪法学者,而经济法、商法、社会法等学者多主张社科法学。究其原因,我们举个例子,《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与我们自古以来“杀人偿命”的观念相关,而“杀人偿命”这种典型的同态复仇源于氏族社会的习俗,这种观念也一直被大众所接受。这样的规定需要从人类社会学进行解读,并不能从法条当中解读出来。但是这样的规定需要我们从社科法学角度再行解读么?显然不需要的,因为大众已熟知。而《刑法》这样的规定,需要我们从教义学角度进一步去分析什么情形下属于故意、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区别等等问题。而对于经济法商法这样的学科,由于经济日异月新的发展,经济法的核心又是调控,需要针对社会经济随时做出规制调整,因此往往难以通过教义学去研究。例如财政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的发展确定、疫情期间税收的减少、相关市场的分析方法等,许多问题难以从法条当中作出解读。当然,并不是说,一种学科只能运用一种法学方法,刑法学当中,著名的桑本谦教授也提倡社科法学,经济法学界也有人主张教义法化。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刑中也可有社科法学用武之地,同理教义法学在经济法之中。

学界也有将二者区分为“法学内法学与法学外法学”、“规范式研究与后果式研究”等进行批判,我自身觉得意义不大,二者均有自己的特点与优势。进行法学学习,首先还应当学会教义学的思路,掌握教义学的方法,其次在某些学科中或遇到立法论或正当性问题时,应当运用社科法学的方法解决问题。法学方法的多样化也会促进法学更好的发展,双方的批判也会使得彼此审视自己论证的过程与结果、不断完善自身的方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挺好的。

(囿于篇幅,还有许多未能展开与论述,望见谅,同时,望大家批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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