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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拆迁协议,江西万安一村民被政府告知18年前房屋已被征收

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just law 2023-05-03

作者 | 陆火

在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2022年8月,江西省万安县罗塘乡的村民罗奇鹏,突然收到了县政府的一份《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

万安县政府称,罗奇鹏的房屋早在2003年就被征收了,并且罗奇鹏在2004年领取了14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万安县政府要求罗奇鹏腾房,交出土地。

罗奇鹏感到诧异:他确实曾领取14万元,但这些费用是对附房、果园等拆迁补偿费用,而不是对其主房。但在起诉万安县政府后,他一审遭遇了败诉。

笔者注意到,在二审答辩时,万安县政府承认,政府的确没有和罗奇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外,在案证据中,没有征收红线图,无法明确罗奇鹏房屋土地是否被纳入征收范围。


村民凭“领条“借条”,从乡政府领取14万元


根据罗奇鹏的介绍,2003年上半年,他听说县里要修路,并且马路要经过自家屋后的果园,并有工作人员上门对自家附房等地面附着物进行了测量登记。

江西省国土厅等加盖公章的相关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表显示,2003年7月16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万安县将罗塘乡枫坛村、嵩阳村、奇富村和五丰镇荷林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3.0093公顷(其中耕地 2.73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用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9607公顷、未利用地5.036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0067公顷,由万安县政府将其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万安县交通局,作为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2003年10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批准万安县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9.0067公顷。”相关资料显示。

江西省国土厅在审核意见栏中还表示,万安县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事实上,万安县政府早在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备前,就已经在紧锣密鼓安排征地拆迁工作。

罗奇鹏介绍,在对自家房子进行测量登记后,罗塘乡政府便开始谈判协商拆迁。直到2004年3月、6月,他先后凭借一张“领条”和一张“借条”,从罗塘乡政府共计领取拆迁费14余万元。

笔者注意到,2004年3月30日,罗奇鹏向罗塘乡政府出具领条:“今领到房子拆迁费65871.10元。”罗塘乡政府时任乡长刘学晖在该领条上签署“同意在拆迁费中支付”。

同日,罗奇鹏向刘文胜(罗塘乡政府时任副乡长)出具借条,今借到刘文胜82676.70元。罗塘乡政府时任乡长刘学晖在该借条上签署“同意在拆迁费中支付”。

2004年6月30日,罗塘乡财政所对上述两笔款项合计 148547.80元进行了记账。

罗奇鹏说,他与政府未签订拆迁协议,在领取上述拆迁款后,他自行拆除了屋后面积约5亩果园、附房等。由于老房子临近马路没有安全感,他便在自家自留山选址建了一栋三层楼房。


18年后,县政府突然要求村民交出土地


为何行政拆迁却不组织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乡政府又为何收取“领条”和“借条”?

笔者注意到,在一审案卷材料中,万安县政府提供了2018年8月由当地警方向罗塘乡时任乡长刘学晖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

刘学晖介绍,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项目是县里的重点工程,业主单位是交通局。当时交通局规划线路时,涉及罗塘乡两个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所以罗塘乡要协助、配合县里、交通局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据刘学晖回忆,当年需要拆迁的房子“没有多少”,不过其他村民都比较配合工作,其印象里就罗奇鹏和罗小胜两户的征地拆迁工作持续了较长时间。他提到,罗奇鹏和罗小胜最终是同意拆除他们的老房屋,“不然也不会去领取拆迁补偿款“。

刘学晖向警方表示,当时谈好之后,罗小胜家是先领拆迁补偿款,一共领取5万多元,后来与罗奇鹏谈好之后,需要发放15万元房屋补偿款给罗奇鹏。“我们担心罗小胜夫妻看到之后会有心理不平衡,就决定分两笔钱发放,一笔钱作为领条(与罗小胜一样),一笔钱作为“借条”,不过用途都是房屋拆迁补偿款。”

刘学晖解释,之所以罗奇鹏补偿比罗小胜多,是因为罗奇鹏家面积大,并且他提出他家房屋装修过了。

刘学晖说,罗小胜开始是答应了拆除,且拆除了一层,但后来不知道从何处得知罗奇鹏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比他多,临时反悔,又哭又闹,不肯拆除,怎么做工作都不同意。

对于罗奇鹏为何未拆除房屋,刘学晖说,罗奇鹏同意拆除之后,称新房子还没建好,总不能让他出去租房子,等新房子建好一建好,立马就走,把老房拆除,然后就以这个理由一直拖。

“但是西港高速连接线不能拖,所以修到这两户家门口时,道路明显更窄,不过勉强可以通行。后来西港高速连接线通车之后,罗塘乡政府也派人多次去找他们,他们两户村民仍旧以此理由推脱。就这样一直拖下去。”

对于刘学晖的说法,罗奇鹏并不认可。他说,领取的14余万元,系对其附房、果园等拆迁补偿费用,其本人主房(目前经营一家饭庄)未同意拆迁;此外,政府并未落实安置宅基地给其建房,系其自行申请在自留山上所建,并缴纳了1500元罚款。

“后来也找过政府是否拆迁,他们回复说,我们不要你的地了,政府没钱。”罗奇鹏说。

时隔18年后的2022年8月4日,万安县政府对罗奇鹏作出《交地决定书》,责令罗奇鹏自行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并交出土地。


县政府承认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2年10月14日,罗奇鹏将万安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地决定书》。

笔者注意到,在一审审理中,案涉土地是否被依法征收和罗塘乡政府是否对罗奇鹏安置补偿到位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吉安市中院认为,江西省政府于2003年10月22日审批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批准万安县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9.0067公顷,案涉土地在该征地范围内。因此,案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

对于是否安置补偿到位的争议,吉安市中院提到,罗塘乡政府与罗奇鹏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口头协议,罗塘乡政府以领条和借条的方式向罗奇鹏支付了合计148547.80元的补偿款。根据补偿标准、拆迁房屋及土地附着物数量表以及当时物价及万安县政府因修路拆迁为罗奇鹏另外审批了一块地建住房且2005年已经建好等事实,可以认定该14余万元的补偿款含住房、附属房、明井、砖围墙、混晒场、沼气池、果树等所有的赔偿。

吉安市中院称,罗奇鹏认为该14余万元的补偿款只是附属房、果园等的补偿,不包含住房的补偿,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022年12月16日,吉安市中院判决驳回了罗奇鹏的诉讼请求;随后,罗奇鹏上诉。

2023年4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在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接待室进行了谈话。

持续一个多小时的谈话中,万安县政府方面答辩称,本案中,虽万安县政府未与罗奇鹏签订书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本案万安县政府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罗奇鹏与万安县政府达成口头上的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了补偿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奇鹏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案涉证收严重违法,万安县政府实施征收行为及适用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为“安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承办法官在谈话结束时提到,罗奇鹏的房屋对交通有影响,“很突兀”,本着化解纠纷的原则,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法官还表示,将在谈话结束后联系万安县政府,做好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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