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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取消!广州这些人,将少领一笔钱!

最近,许多小伙伴很关注

基层就业补贴是不是取消了?

据广州人社消息:

广州市基层就业补贴

从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

许多想申请补贴的大学生都申请不了

纷纷表示疑惑,"为什么会取消的?"

"不是交了6个月社保就可以申请吗?"

具体取消的原因

是广东出台16条优化

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

图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中一条措施就是

为了支持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

将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

基层就业补贴

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详情先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广州市基层就业补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

据广州人社消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基层就业补贴从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但在2023年8月11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仍可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注意!在8月11日之前已经交满6个月社保的街坊,要抓紧时间申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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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粤府办〔2023〕13号

图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下滑动查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市场主体稳岗扩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按1%实施。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提高惠企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将企业可享受的就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支持。鼓励各地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要将带动农民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影响分析的重要内容。深入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完善重点用工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落实落细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就业创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及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加强贴息资金保障,简化担保手续,全面落实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对确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鼓励各地开发推广投资少、风险小的特色创业实训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给予最长3年的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上缴的租金收入,可按规定申请返还用于创业孵化载体的日常建设与运营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效应。鼓励各地围绕制造强省建设、“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重大战略,遴选优质培训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等支持。推进“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支持战略性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联合产业内中小微企业、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学生学徒制培训,推进“岗位+培养”学徒就业新模式。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元就业形态培育。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设置面向育儿妇女的“妈妈岗”,提供灵活弹性的就业选择。探索推动建设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对认定的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可统筹省以上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延续实施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适当扩大参保人员范围。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妇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渠道促进青年就业

  (七)鼓励吸纳青年就业。对2023年1月1日后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年募集6万个以上见习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参加见习,对开展见习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加大“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加计划的青年按不超过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和“广东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行动”。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原则上所有社区工作者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到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对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全省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不低于去年。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做好202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稳定公务员招录规模。2023年全省提供不少于6.8万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组织开展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自主公开招聘,统筹安排考试时间,争取让录用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早上岗、早就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二)强化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对2023年1月1日后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参照青年群体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继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开发储备1万个以上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非本省户籍失业农民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基础提升服务效能

  (十四)完善基层就业服务网络。支持各地大力开展线上线下零工市场建设,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参与零工市场建设运营,推进零工市场制度化管理,建设一批标准化零工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社区(村)探索建设运营“就业驿站”,建立就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提供就近、灵活、便民的岗位推荐、政策落实等服务,构建家门口就业服务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建设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打造“广东就业地图”,实现就业失业登记、重点群体认定、岗位推荐匹配、政策申领享受等全链条就业公共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全省就业大数据监测系统,强化农民工流动趋势监测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分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工信、统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大中小型企业划型名录并做好数据共享,推动惠企政策精准实施。税务、医保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保补贴“直补快办”的办理要求,由数源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数据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稳就业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切实扩大政策知晓面。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全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1日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策原文: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4237238.html


图虫创意-882575166182522897


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

图源: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下滑动查看)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已于2023年8月11日生效实施。为确保粤府办〔2023〕13号规定的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实施问题。粤府办〔2023〕13号文规定,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各地应根据粤府办〔2023〕13号文的规定,于该文件生效之日即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原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停止实施之日前已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且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停止实施之日前已符合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条件的人员,仍可根据粤人社规〔2021〕12号文的规定,在申请时限内提出基层岗位补贴或基层就业补贴(珠三角地区)申请。

二、关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实施问题。在粤府办〔2023〕13号文生效之日即2023年8月11日起,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应当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的规定,不再受理基层就业补贴申请,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领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已受理但尚未审核通过的基层就业补贴申请,相关条件、补贴标准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关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的规定执行。各地可参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基层就业补贴”制定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操作指引。

三、关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标准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规定提高补贴标准。申请材料、程序仍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执行。

四、关于灵活就业社保申请条件、补贴标准问题。对具体补贴时段为2023年8月及以后月份的补贴申请,各地要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执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高于每人每月300元的,可继续按原标准实施。

五、关于一般性岗位补贴实施问题。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规定,一般性岗位补贴继续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且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0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原文:http://www.panyu.gov.cn/zwgk/zdlyxxgkml/jycy/zczy/zcwj/content/post_9179357.html

摄图网ID:50047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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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他们有无这需要!

不符合条件的小伙伴

不要伤心

这些补贴还可以申请的哦


01

申请条件

1、属于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02

申请标准

每人3000元


03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04

补贴期限

一次性


长按以下葵花码

获取补贴申请入口及详细申请指南



01

申请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02

申请标准

每月按800元给予补贴


03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04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长按以下葵花码

获取补贴申请入口及详细申请指南




01

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2

申请标准

10000元


03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04

补贴期限

一次性

长按以下葵花码

获取补贴申请入口及详细申请指南


01

申请条件

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2

申请标准

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6000元


03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03

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

长按以下葵花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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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虫创意-155350026239436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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