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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偷拍法官获刑:不管谁监督,最大的规矩是法!

苏航 长安剑 2018-10-28


桥归桥,路归路,一码归一码。


官员腐败人人喊打,人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但监督要有监督的规矩,这最大的规矩就是法。


29日湖南常德中院二审一锤定音。湖南商人吴正戈为五年里持续定位、跟踪、偷拍他人付出了代价,他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贷款罪,获刑6年,罚金23万。


从2011年到2016年的5年里,吴正戈因不满法院对其公司案件的裁判和执行,雇请“私家侦探”在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多次对多名法官、律师及其家人进行定位、跟踪、偷拍。此外,吴正戈还通过购买或索要的方式,非法获取了26名公民的住宿、消费、通信记录等个人信息。



判决书显示,吴正戈为主组织并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


权利的界限,是别人的合法权益。在长安君看来,除了吴正戈的罪责之外,本案中有三个道理也同样被“一锤定音”。


第一个一锤定音:法律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权利由我国《宪法》赋予,并受法律保障。


近年来,无论是制度机制还是专项行动,都愈发注重依靠人民、倾听民意。而与之形成呼应的是,人民群众对于行使监督权也越来越自觉、熟悉。


吴正戈案同样是法律保障监督权的体现。吴正戈获取“线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他检举揭发的事实是否属实应当分别评判。不能因为行为违法,就对举报一笑了之。事实上,就在吴正戈被当地警方抓获的两个月后,他举报的两名“主角”——赫山区法院原院长谢德清和副院长王茂华即因徇私枉法罪,被分别判处2年和1年6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个一锤定音:公民个人信息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信息就是价值,常被营销骚扰,焦虑信息泄露的你,一定无比现实地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有心人”通过汇集这一点一滴的信息记录,就能为素不相识的人进行信息画像,其准确程度甚至超过了本人对自己的认知。


打破信息保护的一块玻璃,整个窗户迟早会全部破碎。在你茫然无知的情况下,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你、记录你,这多么令人毛骨悚然。


对此,我国《刑法》通过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置最高为7年的有期徒刑,再明白不过地表明了法律的一贯态度:不论以何种理由,对侵犯个人信息者,不容其全身而退。


《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权明确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利,这就是说这权利人人都有且不容侵犯,不因职业、财富、社会声誉而有所轻免。



第三个一锤定音,是监督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容许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在伦理学上,手段与目的是一对让人挠头的概念。


良好的意愿,能够靠毫无底线的手段实现吗?如果加上感情和情绪,这个问题也许不好回答。但在法治社会,这个问题则有清晰的答案: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


无论是部门还是个人,进行监督不不意味着可以采取无视他人权利,漠视人格尊严的手段。否则,恶例一开,所有人都会生活在恐惧中。



吴正戈案就是如此,其获取的个人信息除“监督对象”外,还有不少属于遭受“无妄之灾”的其他公民,如吴正戈曾雇人潜入某工作会议住地,偷拍其他65名参会人员个人信息。


在每一起热点案件都会成为法治公开课的今天,吴正戈案的核心教义无比清晰:让被监督者“敬权”,让监督者“慎权”,更应让法律成为一切权利不可动摇的后盾与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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