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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家长 新《民法总则》说:孩子不是”私产“

2017-03-20 共青团中央 民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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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决定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哪些新规定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保护了未成年人哪些权益?一起来看看吧!


政府兜底未成年人监护


1把政府的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实例2015年2月,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铜山区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

2孩子不是家长的“私产”



实例:10岁的小玲跟着父亲邵某独自生活。但邵某并不把她放在心上,小玲经常被殴打、虐待,还四处讨饭吃。好心人张女士收留了小玲。相处中,张女士发现邵某曾经对小玲有强奸、猥亵行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检察院将邵某起诉到法院,并请求法院撤销邵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小玲的监护人。

小朋友说

得不到监护人的关爱,健康、安全没保障,有国家为咱撑腰,小朋友们不怕不怕啦!

《民法总则》说

——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同时明确了“临时监护”制度。


——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形作了详细列举,对“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决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撤销监护权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程序。

《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出很多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对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作出细化规定,使得特殊情形下能够依靠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持续、无缝隙的监护,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

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1胎儿也有民事权

实例:小明的父亲赵某在其出生前两个月因车祸去世,赵某生前以遗嘱的形式指定还未出生的小明继承其所有财产。

小朋友说

我还在娘胎里,爸爸这事能算数吗?要放在以前,那是不行滴。不过民法总则来了,就不一样啦。

民法总则》说

第十六条创设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肯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效保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益。

28岁儿童可自己“打酱油”啦

实例:小辉今年8岁。不久前,某英语培训机构搞促销,小明在父母的同意下,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交了培训费。之后该培训机构提高收费标准,要求小明补交培训费,否则就解除合同。在交涉的过程中,该培训机构还主张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要求解除合同。

小朋友说

谁说我是小屁孩,你可别小瞧,满了8岁,我做主的事也得当回事。

《民法总则》说

第十九条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这是基于未成年人大量参与社会生活实际,对未成年人自主性和获利行为的尊重与保障。

3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秋后算账”

实例:2009年7月,“怪蜀黍”通过网络搭识13岁幼女小夕,以辅导功课为名对其性侵。小夕多年来一直隐匿不敢声张。成年后,想寻求法律救济,将恶棍绳之于法。

小朋友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大灰狼终究会有落网的一天。

《民法总则》说

第一百九十一条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规定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18岁起算,解决了受害人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但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总则》这些凸显国家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值得赞赏的重大进步,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大爱与担当。

(本文引自 共青团中央 微信公众号,原文题目:《民法总则高票通过,国家监护正式落地》,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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