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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摄元年,真的要“全部玩完”?

导筒directube 导筒directube 2024-02-28


2月15日下午,薛之谦以“偷看”文案及图片小作文的方式,在微博平台上发送观看春节档影片《飞驰人生》的心路历程。从嘲讽以往的观影体验到因电影而热血沸腾,详细地描写影片中令他感动的片段,并在文中附上三张剧照,这一行为引发了轩然大波。“薛之谦,屏摄”一词条冲上热搜。在舆论爆发后,薛之谦以一首打油诗对此事件作出回应,对主要问题避而不谈。随后,他通过转发央视新闻,以“合理使用范围”来回应盗摄问题。



针对此次事件,截止至目前,业内名人编剧董润年,演员孙阳,导演路阳,编剧陈宇等公开为拒绝屏摄,维护知识产权这一行为发声。 


与此同时,盗摄行为的潘多拉魔盒似乎已一种失控的走向被打开。


微博博主“董小姐聊电影”晒出网友在某平台直播《热辣滚烫》电影院放映的画面,导演路阳转发表示“文明观影,拒绝盗摄。这是小学生都懂的道理”。



更加不可思议的,竟然还有《热辣滚烫》投屏到广场大屏的情况出现。

有的观众的屏摄已经近乎是全片“记录”。


电影《满江红》《坚如磐石》编剧、北大教授陈宇分享自己关于屏摄的观点:“现在从法规上,是明确不能盗摄动态视频的,至于盗摄图片,似乎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角度,应等同于禁摄动态视频,因为都是侵犯出品人和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且从物理角度,动态视频不就是每秒24张图片组成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屏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从道德层面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触犯法律就是触犯了道德底线,遵守法律法规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从民生角度看,屏摄行为导致影片内容被泄漏,观众无法观看精细制作的高质量影片、以及对片方造成严重损失。从公众影响力看,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在各大电影院开场前常设有以明星呼吁电影,版权保护发声的公益广告作为温馨提示,而薛之谦同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并在音乐圈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言论对粉丝看法具有一定影响,竟避重就轻地回避屏摄这一问题,此回复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首先,屏摄的心理来源于一种仪式感。于普通大众而言,观影活动成为节假日的娱乐消费行为之一。观众通过走进影院享受电影的视听盛宴,通过屏摄发布朋友圈来完成一种“在场性”,满足所谓的假日“仪式感”。诚然,拍照记录生活是一件美好的事,然而记录并不等同于能够屏摄,消费电影票也不等同于能够侵犯版权。观众可以通过拍摄官方物料、宣传海报以及与周边产品来记录。

其次,“合理的使用范围”也并非真实合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中对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材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如照片、电影电视片中单独予以取出的镜头等。”其中,“单独予以取出的镜头”应包含某一帧的画面。因此,该解释可以推断出影视作品的截图可以单独作为摄影作品进行保护。

另外,在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第31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甚至有权要求其离场。可见屏摄作为侵权行为遭到法律的严厉抵制,作为普通观众和公众人物理应重新审视屏摄这一行为。
  
那么,为什么屏摄会引起公愤呢?首先,频繁出现的手机屏幕、微弱灯光都足以打破观众的沉浸式体验、分散观众的注意力、打断观众思考过程、破坏电影造梦机制。

屏摄这一行为不仅影响观影质量,而且影响影片本身。多数影迷打差评的部分因素或许不仅是因为影片本身,更是因为观影体验差。其次,碎片化的屏摄内容消解了电影当中的完整性。观众通过屏摄发布朋友圈,带入其自身的主观感受与解读,但部分截图并非是影片的完整内容,无法以偏概全。而这一情形有可能导致尚未观看影片的观众被剧透并事先代入对影片的评价以及主观意识,在观看影片时无法以客观的角度看待。
  
电影院的存在,从来不是观众自我标榜的场所。影院对电影而言具有重要的神圣性。

其一,银幕使电影的灵韵在影院中得到回归。于电影而言,银幕是一切。正如安德烈巴赞所说,“银幕是现实世界的窗户”,是观察世界的窗口。而银幕外的世界可以无限延伸,电影通过银幕来建立与观众的连接。通过这扇窗我们可以看到真实的现实世界。

其二,影片通过银幕将观众带回特定的时代、环境以及人物关系。通过导演所赋予的思想满足观众对自身的想像性认知,从而产生自我认同,以自身的生命经验深入感受影片。因此,黑暗的环境是观影的必要条件。它能削弱观众的感知并创造一个与外界分隔的真实世界,从而为观众的造梦创造绝佳条件。沉浸式的体验足以调动观众的感官,观众在此环境中释放情绪,以放松的姿态自由地感受时间的流逝。同时,电影院作为公共性场合,强制观众的身体被限制在座椅上,个人的举动将会影响到他人,在不影响他人观影的前提下,观众自身需要提高道德意识。

第22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也曾发布倡导文明观影的宣传片,禁止大声喧哗,屏摄等行为。
  
2017年在香港国际电影节电影放映过程中存在盗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香港《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章的相关法规,主办方特发道歉声明深刻反省。并且相关法律的处罚规定为“屏摄一经发现,刑事拘留,罚款50000元港币,拘役三个月”。再次说明了屏摄的严重性。目前国内法律对屏摄的具体条款还未完善,但拒绝屏摄是每个电影人的共识。法律的局限和短处,需要通过道德辅助加以补充。


因此,借由本次薛之谦屏摄事件呼吁普通大众能够加强版权意识、维护知识产权,构造良好观影环境,拒绝屏摄,将电影还给影院!

最后分享一位微博博主因在春节期间观影时劝阻屏摄,最终发展到前往公安局处理的事件:




作者:Aura


“盗摄”舆论大战开启
春节观影,请勿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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