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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际和谐】主流意识形态与族际政治和谐治理

2017-07-06 沈朝华 民族学与人类学Anthropology

Mainstream Ideology and Inter - ethnic Political Harmony Governance


【作者简介】沈朝华,哲学博士,大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一、主流意识形态与族际政治的勾连

    意识形态是一个极富争议的概念,迄今为止,关于意识形态的解释可谓多如牛毛,但众多的解释无外乎遵循这样的逻辑结构:或从认知——解释的知识论视角揭示意识形态理论意义,或从价值—信仰的角度来解读意识形态价值追求,或从目标—策略的角度揭示意识形态的实践意义。何怀远认为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上述三个层面上的解释都缺一不可,并将此逻辑结构称为意识形态的“三维结构”。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从认知—解释、价值—信仰、目标—策略三个层面来理解意识形态,有助于理解意识形态的理论性、实践性。何为主流意识形态?

(一)主流意识形态的内涵

    季广茂认为:“所谓主流意识形态的‘主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无论在深度上广度上,都对社会公众发生着强烈的影响;第二,它常常依靠政治权威维持自己的影响力。”聂立清认为:主流意识形态是“被多数社会成员实际接受并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和实践倾向的意识形态。”上述两位学者都是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界定主流意识形态,没有进一步解释主流意识形态何以能够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影响,又何以需要依靠政治权威维系影响力。我们认为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解释更接近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内涵,而且能够回答上述问题。马克思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什么样的观念体系会成为主流意识形态?首先,这种观念体系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其次,这种观念体系被统治阶级所采纳,并作为指导思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被具体化为实现目标的手段、策略的时候,才会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看来,主流意识形态作为观念上层建筑之所以会深刻影响人们的行为,一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对物质生产资料控制,支配着社会的精神生产;二是它所提供一整套对世界认知与解释系统和核心价值观;二是主流意识形态是整个国家机器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实现目标,会被具体化为国家的政治法律体制、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

    主流意识形态同样包含了一般意识形态所具有的认知-解释、价值-信仰、目标-策略等层面上的内容,不同的是比一般意识形态而言,它有着更为强大的整合功能,正是这种整合功能,使主流意识形态与族际政治发生了内在的勾连。对这种内在联系,国外学者曾有过细致的分析:“在个人的层次上,意识形态帮助个人解决生活中的冲突,因为它整合生活中的各个不同层面(角色)而使生活圆满。在社会(与团体)中,意识形态消除某些沖突,并且循序将其他冲突导入不分歧的竞争途径。共同的意识形态形成成员间的共同利益与目标之核心,促使他们使用共同的方法来表现与追求其利益与目标。所有的社会(与团体)都不仅要控制冲突,而且需要其成员间的政治整合。”

(二)主流意识形态在处理族际政治关系上的两种倾向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都是多民族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权力结构关乎各个族群的生存权、发展权。所以,民族是一个很难剥离其政治属性的集团,民族之间最为本质的是政治关系。族际政治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通过相互博弈谋求政治权力以确保其民族利益的一种互动行为。族际政治的产生总是依靠某种意识形态完成社会动员。不同民族在国家现行的制度结构中如何博弈、争取权力、捍卫民族利益,需要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根据国外研究,一个国家处理族际政治关系的意识形态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带有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倾向;以包裹着科学外衣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所鼓吹的种族之间存在优劣,作为推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政策的理论依据。这种以人的生物性、体质特征作为区分人种优劣,划分社会等级,构建统治秩序,并为资本主义殖民统治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意识形态,在欧洲、北美、南非都曾经占据主导地位。种族主义所带来的种族清洗、种族歧视、排斥所导致的族际冲突与社会矛盾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不但严重威胁到国家政权稳定,而且也威胁到世界的和平。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发展,这种与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意识形态逐渐被现代国家的统治阶级所放弃。

    第二种倾向主张一切种族、民族平等。主张各民族在宪法、法律及政府制定的政策中,所有民族具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在国家权力结构的体系赋予各民族以同等权利的意识形态,有效平衡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减少社会的离心力和社会管理的成本,被现代多民族国家所推崇。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各领域发展能力普遍不足,使得很多少数民族很难与在政治、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民族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各国为了尽可能缩小民族之间的差距,实现族际政治关系的和谐,都结合自己本国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三)和谐治理是现代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协调族际政治关系的理想

    “和谐”思想,自古以来就是中外政治家、思想家治国的政治理想。“和”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尚书·尧典》:“百姓邵明,协和万邦”中的“和”指协调不同的人与事使之均衡。孔子说:“和而不同”看到差异、对立中的同一性。在社会治理当中,何以能让“不同”的各方,能“和谐共生”,孔子认为需循“礼”才能和谐。礼制才能维持社会关系的“和谐有序”。其后,儒学的仁、义、礼、智、信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观,既是为人之道,也是治国之道,更是教化“蛮夷狄戎”之道。在西方,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派认为恰到好处的差异关系构成的“和谐”才是最美好。亚里士多德认为“适度”,防止“过”或“不及”就是和谐,这一思想和孔子的“中庸”殊途同归。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和谐治理不能依靠贵族,也不能靠平民,而只能靠不偏不倚的中产阶层。“在差异中求和谐”不仅是古代思想家的追求,也是现代国家所致力追求的理想。中国政府提出的“和谐理念”,“既要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中国各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实现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发展。”围绕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一目标,中国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表述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将族际关系和睦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的和谐战略理念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许。

    当今世界大约有3000个民族归属于近200个国家,每个国家都住着众多语言、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的民族,这些民族随时都有可能会因为彼此之间文化或经济利益上的冲突,而引发纷争,如何通过非强制性、非暴力的手段使各民族能彼此尊重,和平共处,一方面取决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能力;另一方面,取决于主流意识形态能否在平衡各方利益时提供双赢的策略。

二、主流意识形态:族际政治和谐

治理之道

    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前提是各个民族对国家、国族和社会制度具有高度的认同。主流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是从思想到行动有效治理疆域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在多民族国家,还表现为协调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家与各个民族共同体在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宗教等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平衡主权国家与各个民族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主流意识形态在协调族际关系上会构建起自己的民族观、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民族观侧重从认知-解释的知识论角度去说明什么是民族?主体民族与各个民族在历史上是什么样的关系?彼此之间又是如何交往的?各个民族的起源以及在历史进程当中各自是如何演变?这些问题解答,往往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牵引,所以,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尽管有失偏颇,但不无道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是主流意识形态协调处理族际政治关系的价值、信仰在理论研究、实施策略上的表现。最终,主流意识形态协调族际政治关系的观念、目标会被具体化为国家的制度安排、政策措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主流意识形态是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之道,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中发挥着价值导向性的作用

    政府如何引导族际政治关系和谐发展?在保持国家政治共同体与民族共同体的平衡之间所采取何种立场、态度?协调各民族的关系应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取决于主流意识形态的理念、价值、信仰、目标、策略。当然,为促进族际政治关系的和谐,在不同时期,主流意识形态在坚持基本价值追求的前提下,会根据各民族的利益诉求出现的新特点、民族问题、民族矛盾的新情况,与时俱进创新意识形态的形式、内容。在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犹如一个大舞台,各种意识形态、价值观、信仰都会在这里纷纷上演,只有坚持用主流意识形态引领各种社会思潮,才能有利于族际关系的和谐。例如美国,在认可其主流意识形态包括宗教信仰、政治法律制度、核心价值观前提下,采取的文化多元主义策略,实际上扩大主流意识形态对非主流、异质性意识形态的包容性,以增强主流意识形态整合族际政治关系的能力。

    对于现代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关系来说,主流意识形态的这种价值导向作用最突出的表现,是对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引导。诞生于19世纪的民族主义思潮直到今天仍然方兴未艾,是因为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有着历史性,广泛性、群众性,能发挥巨大的社会动员力量,其功能甚至会超越主流意识形态。在殖民统治时期,民族主义对于民族独立、民族解放,重构世界秩序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在旧的殖民体系瓦解之后,民族主义的消极影响与积极作用也同时凸显。一方面,民族主义的泛化在某些国家成为宗教原教旨主义、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甚至恐怖主义势力的温床。另一方面,在全球化时代,民族主义成为抵制某些国家推行政治、经济、文化霸权主义话语的武器。

    所以,不管是以自由主义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西方国家,还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对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都极为谨慎,尽可能在国家层面上发挥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积极作用,借助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话语来建立“国族”观念,以促进疆域内的不同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维护国家的统一。使民族主义朝着有利于族际关系和谐的方向发展。而对极端的、狭隘的民族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则要进行批判,防止这类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给族际政治关系的和谐治理带来破坏性、甚至毁灭性的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地方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民族分离主义旗帜鲜明的批判。美国主流意识形态在朝着增强美利坚民族的国族意识的同时,模糊各族裔的民族意识、淡化民族色彩的方向去引导。尽可能使美国的国家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特定政治因素的共同信念之上”。

(二)为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提供了基本

原则

    当今世界,民族平等是多民族国家实现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基本原则。在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基础上构建国家的政治权力结构和平等的族际政治关系,化解权力与利益上的矛盾,通过政治法律手段,消除民族歧视、民族偏见,杜绝强制性一体化政策是当今主流意识形态发展的趋势。民族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是一个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以及政治民主制度的发展,其外延和内涵不断变化的一个概念。

    在以平等作为族际政治的和谐治理的基本原则上,主流意识形态大致有两种倾向:以族群权利为取向的平等观和以公民个体权利为取向的平等观。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所采取的是族群权利为取向的平等观。这种以族群权利为取向的平等,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文件的解释:“一是各民族不论大小,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不可能做到事实上的平等,我们是在坚持民族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自身发展能力的各项措施,以防止少数民族的边缘化。初级阶段的“平等”如马克思所说还没有超出“资产阶级的法权范围”,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奉行的是以公民个体权利为取向的平等观。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认为“‘平等’基于上天赋予人同样的生命,因此他们相信人应是天生平等的。这意味形式平等,也就是法律及政治上的平等,以及机会平等。”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为防止以族群为取向的平等对个人自由所造成的威胁,其平等观强调:“个人之间的竞争机会平等”,忽视个体的民族背景,以“公民权”而不是民族群体的权利来整合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强调平等地参与竞争。虽然这是主流意识形态的主要导向,但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当制定的政策面对的是族群时,仍然还是会考虑民族之间的差异,对竞争当中处于劣势的少数民族或个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提供了制度设计方略

    主流意识形态作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种价值观念体系,诚如敖带芽所说的:“反映执政者的思想意图和利益要求,并体现在社会的各种制度当中,通过执政者的宣传灌输为人们所接受并进而形成人们的情感、意识和观念”。制度是主流意识形态的主要载体,制度是主流意识形态之魂,主流意识形态只有通过制度,才能成为人们所接受并遵从的价值与行为规范。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的制定过程以及各族民众认可和接受和各项社会制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主流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过程。

    现代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为实现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一般采用自治制度。自治作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制度建构形式,如国外学者史密斯所说,意味着“由共同体代表们来控制本共同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事务;虽然这种自治不包括防务、法律和秩序以及外交事务,但是本土管辖使各种族成员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共同体的资源和社会政策。”

    在处理族际政治关系上自治制度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联邦制。这两种制度都是把国家内的各个少数民族视为具有某种政治属性的社会群体,通过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以换取对少数民族对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的认可。如捷克斯洛伐克、苏联、南斯拉夫选择了民族联邦制,中国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在联邦制下设立了土著保留地形式的民族区域自治,西班牙在单一制下设立了3个民族自治区。表面上看来,自治似乎无中西分野,不受意识形态限制,实际上也并非如此。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下的自治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主导下的自治制度肯定是有区别的。中国的族际政治和谐治理制度设计方略是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此外,民主政治制度也是主流意识形态用于缓解族际政治冲突、消除文化和价值观冲突,构建有效沟通的制度安排。鉴于不同的主流意识形态对“民主”的不同理解,不同国家所推行的族际政治民主会有一定的差异。美国的民主观、民主制度设计深受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而中国的族际政治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的协商民主。

三、族际政治和谐治理:认同与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地位之策

    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纵观整个世界,如果一个政权,长期以来无视族际政治关系当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致使民族矛盾与冲突加剧,社会秩序失控,有可能会引发全体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危机,最终导致国家政权更迭。如苏联解体。俄罗斯学者B·H·米洛诺夫对苏联解体列出的十大原因当中,其中就有五个原因与民族问题有关。他认为民族矛盾激化是苏联解体的首要原因。高度集权的中央体制,使实行联邦制的苏联“实质上,它越来越变成由中央操纵的、共和国之间和联邦主体之间的差异被消除的、单一制的国家。共和国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多年一直被忽视,已发展到不可解决的地步。在改革年代,当民族冲突变得剧烈,出现民族危机时,中央仍视而不见,一直拖到1990-1991年才决定解决。民族矛盾的积累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苏联的解体。”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统一的意识形态来保障,如果主流意识形态作为指导思想的地位岌岌可危,发生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危机,而民族与国家之间、各民族之间关系亦很紧张的情况之下,就会有新的意识形态话语或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乘机填补因主流意识形态空缺而留下的精神真空。

    尽管,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与主流意识形态建设都是处在不断变化的、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但是纵观中外历史,可以看到族际政治和谐治理对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促进国内各族人民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

    族际政治和谐治理表现为:各个民族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能够享有平等的地位,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作为国家公民,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履行公民基本义务。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涉及公共服务、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的资源分配政策透明、公正,不同族群之间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完善的管理机制得到表达。族际政治和谐治理能够得以实现,表明主流意识形态的理论与实践与各民族的实际需要是相吻合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疆域内的各族人民对国家意识形态有着很高的认同。主流意识形态真正成为各族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它所倡导的理想、信念会成为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成为凝聚人心,团结各族民众共同奋斗的民族之魂。

    第二,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有助于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

    族际政治和谐治理,首先,有助于巩固主流意识形态作为指导思想的地位。陈锡喜认为,一种意识形态能够在理论思维和价值导向上对其他文化起到“支配”作用,不完全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来决定,甚至根本不能依靠政治权威证明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而必须发挥意识形态对社会问题的解释力以及对其他意识形态、文化价值观的整合能力和对话能力。全球化时代,各种意识形态、价值观都有可能通过现代化的信息媒介传播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对多民族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表现为各种非主流、甚至反主流的意识形态随时随地都在与主流意识形态争夺支配地位。主流意识形态能否统率意识形态建设,做到在差异中求和谐,取决于“整合能力和对话能力”,能否真正满足疆域内不同民族的权利诉求、利益诉求,使各族人民能够分享国家的发展进步所带来的成就。其次,避免主流“意识形态的漂浮”。“意识形态的漂浮”指的是尽管主流意识形态被广为宣传,但仍无法深入人心,甚至还会令人反感。这种状况表明主流意识形态与其作为指导思想的地位实际上是名实不符的。当族际政治关系较为紧张、民族矛盾与冲突始终无法得以妥善解决的时候,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观、信仰的正当性、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产生广泛怀疑的时候,“意识形态漂浮”的现象就会无处不在。如果,主流意识形态能够通过国家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政府机构的组织机制、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平衡国家与民族共同体以及各个民族之间的利益,实现了族际政治和谐治理,自然也就避免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漂浮。

    第三,推动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不断完善

    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是世界上多民族国家致力追求的目标,所以不同国家都注重主流意识形态整合不同意识形态的能力,尽可能使主流意识形态更富有包容性、兼容性。做到既要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承认其政治、经济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又要使国家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打造集体意志的熔炉,势必要求通过统一的意识形态构建起一个能够包容多元诉求的制度架构和法律规范。这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建设而言实际上是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没有一个国家执政党能依靠曾经取得过成功的思想、政治法律制度、政策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一定时期内,有助于促进族际政治关系和谐治理的观念、政策,可能会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制度变迁、各民族需求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而民族之间旧的矛盾解决,新的矛盾就会出现,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并对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做到未雨绸缪。这就需要主流意识形态能够与时俱进进行更新。这种更新有三个层次,首先,不断完善意识形态的知识论基础,使其理论体系更富有科学性,说服力。其次,完善意识形态的价值信仰体系,建立起符合时代精神与人类文明发展要求的共同信仰与价值观,使意识形态的价值追求富有正当性。最后,完善意识形态的目标策略体系,使主流意识形态的目标策略具有可行性。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丛书《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基本问题》云南出版集团 云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主编:刘荣;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重大课题;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一般项目:

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研究(登记号:12BZZ020);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课题:

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创新团队(登记号:云联社[2012]25号);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

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

编      辑: 毕跃光  李联廉

编辑助理:李宗朋 张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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