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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方法的两点体会 ——读《治史三书》

2016-11-18 看不懂的论文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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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鸻


作者简介:

      李鸻,自由职业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曾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论文、译文数篇,并有译著《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放松管制与管制契约》(第二译者)、《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第三译者)出版。


关于研究方法的两点体会

——读《治史三书》

         所读书目:《治史三书》,严耕望著,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切忌断章取义


严先生指出,“引用史料要将上下文看清楚,不要断章取义”,切忌“只抽出与自己意见相合的材料,而扬弃了与自己意见相反的证据”。(《治史三书》,第35页)此前为完成一篇文章,读了一些材料,大体是对美国一个制度的介绍,所读的材料中,有积极和消极的评价。为行文的需要,对于消极评价虽然也有整理,文章中只是点到为止。

有报道美国某基金会在中国投入巨额资金做试点,援助中国推广这项制度,便默认为这制度是优越的。在美国读书的师妹问及她的老师这项制度在美国的情况,老师说,“你知道,美国人就是这样的,最好的东西他们是不会拿出去推广的。”事实上,这项制度在美国也只是发挥着辅助和补充的作用。

个人感觉,做研究最容易出现的错误,是预设自己的结论,然后,寻找可以支撑自己结论的材料或者观点。通常一篇文章总有完成时间的限制,在有限的时间内,读书很难完整和深入,看到“有用”的句子,就留下来用,难免断章取义。此时悍然加上注释,很可能就歪曲了原作者的意思了。

近年尝试做美国法的研究,早期是在读论文,后来逐渐开始阅读案例和法律的条文。阅读中发现,论文中通常也会引用经典的案例,但总要经过作者的处理和剪裁,也不排除作者断章取义过度剪裁的可能。这与严先生所言,“转引史料,必须检查原书”(《治史三书》,第43页),意蕴相合。美国的案例和法条在网上都可以很方便地检索到,为避免被作者误导,读案例和法条的原文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功课。


翻译和引注


严先生说,“一个人的工作,主要的是向社会人群提出贡献,”“外文好的学人,与其提出一部不成熟、不顶好的著作,绝不如翻译一部西方名著之有贡献。”(《治史三书》,第186页)在行政法的圈子里,也确有这样的学者,其译著的影响力远大于著作。

读研的时候,发表过两篇译文,后来又参加过两本译著的翻译。译事艰辛,不足为外人道。以当前的粗浅学识,做翻译或许真的相对贡献比较大。因为曾经亲历,也了解对别人的译著要有基本的尊重,纵有瑕疵,也不宜公开指出,可私下交流。在当下大部分高校的评价体系中,译著是不计入职称评审的有效成果的,肯为翻译贡献时间的人,值得尊重。

日前在一个会议上,谈到引注的问题。有人引用了《联邦党人文集》的英文本,这本经典著作大概有五个以上的中文译本,包括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名著的版本。他的主张是,能找到英文本,就不该引中文。另有一个人引用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英文本,这个公约我国已经签署了,有官方的中文译本(且主要译者是英文本的起草人之一),此人理由同上。而我读出来的,只是他们对前人的劳动的不尊重,前人的中译本,至少有参照的价值。

有人将这种主张称为学术研究中的“始皇主义”,不了解、不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而是从自己开始。偶尔也会听到某学者声称某某问题国内他是最早研究的,其实,只是他的视野中看不到其他的同行。我想,这也是学术论文通常要求有文献综述的必要性所在。

牛顿说:“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在学术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要想比别人看得远,更离不开巨人的肩膀。在某种意义上,西方经典著作的翻译,为我们提供的就是这样的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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