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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的原点

2017-04-17 孙良国、刘艳萍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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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的原点


文/ 孙良国  刘艳萍



《人民的名义》火了!这几乎让所有人始料未及。在这个“小鲜肉怒放”的影视市场中,这似乎是一朵奇葩。然而,这也说明,人民是有底线的,“怒放”折射出的是表面的繁华与缥缈的浮云,无法让人民产生心理的共鸣与震撼;而《人民的名义》在社会急速转型的时期,却通过这种共鸣与震撼,赢得了从1949年以来到21世纪后出生的众多观众的内心。人民,无论年龄差异,无论阶层分化,无论财富多寡,无论颜值高低,无论权力大小,都内生和无比渴望一个理想的现实世界,拥有同一个中国梦——一个法治的中国,一个以人民为原点的法治的中国。


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治国理政期间,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经过自身的创造性工作发现和总结的规律。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这种规律的凝练,它指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方向和路径。一切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制度,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前提下,而且必须能够经受法治价值的反复检验。在不断的试错和检验中,社会主义法治砥砺前行,中国梦也会渐进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重新审视《人民的名义》就会发现人民的价值及意义。



国家公权力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国家权力,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就无法完成。然而如何形成更为可行的权力行使次序,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国家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让人民满意。我们的法规制度无不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但很多法规制度在执行中却发生了偏离,甚至背道而驰。我们看到,《人民的名义》中,多少不同层级的官员视法规制度为儿戏,甚至以之作为规训他人、对付群众的工具。其实,领导干部无论处于党和国家任命的何种职位,本质上也是人民的一员,也是法规制度的规范对象。这就需要我们切实坚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


当然,权力的约束不能“饮鸩止渴”,这就需要我们正确理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起码意味着三点,一是笼子的设计要合理。该笼子的大小要适中,其必须能够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能够确保实现人民的合法利益。例如,法规制度能够为适当的房屋拆迁及其进行提供充分的保障。房屋拆迁必须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较为公平充分地给被拆迁者以补偿并且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当然法律也应当通过后续的有效措施,例如适当的技能培训、职业能力培养,增强其生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避免“开始拆迁暴富继而败光家产”等现象。农村征地也是如此。二是笼子的设计要防止权力逾越界限。有权力就有监督,只有这样权力才能在相互制衡中确保正当行使。能干者腐败总体上反应了对能干者往往没有有效的监督,能干者也缺乏对制度的敬畏。三是国家权力必须与商业权力进行更为坚决彻底的隔离。尽管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对此并无特别有效的手段进行规范。此种现象不杜绝,我们就不可能形成更好的官商环境。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丁义珍之流将信访办公室设计成具有“软暴力”功能的窗口,就是现实中一些官员肆意践踏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明证。


因此,法治必须为人民提供更为流畅的信息表达和沟通渠道,人民也需要获得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具有确定性的未来,而不是将自己的权利和未来交给“熟人”和“关系”。人民的一个基本诉求是,各级政府、官员应该更加对法律负责、对群众负责,而非总是在请示中耗费时间、耽误时机。在法规制度的框架内,领导干部应更加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事实上,法治也必须体现对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有效保障既包括法律上对人民权利的有效确认,也包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时能获得有效的救济渠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治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一定要具体、确定,概念上尽量明晰准确,措施上必须具体可行。法律的制定需要有大智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的制定一定不能被“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所绑架、所限制。同时,法律必须避免不同私人主体之间的利益受到不平等对待。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私营企业融资困难,由此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混乱,借贷利率膨胀,市场失序,很多私营企业融资后更加举步维艰。《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改革既有的金融体制,确保对所有类型的财产权进行同等程度的保障,其中就包括平等融资的权利。此外,在人民权益受到侵害后,救济解决的权威机制也不宜过度多元化,而应尽可能地确立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核心地位。在《人民的名义》中我们看到,这些场景与老百姓经常遇到的情况,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它们将每个人的感触激发出来,进而形成共鸣,成为这部电视剧引起广泛关注的最佳注脚。


《人民的名义》反映了在我国急速变革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面临的各种复杂样态。然而,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法治的原点。国家公权力的设定、行使以及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必须以人民的诉求和满意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法治的原点——不断满足人民的客观合理要求,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本文原载《大众日报》


图文编辑/ 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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