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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数据“地震”:修正“规则”之治的良药?

2017-04-22 李凯文 咸鱼法学

导语

根据北京大学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最相关的10个关键词中,“司法改革“荣登榜首。回顾近些年来的司法发展,司法与数据的结合这一“潮流”,不仅席卷了新闻媒体行业,而且在法院系统内也引发了数据“地震”。

 

在去年的“宝马案”(王宝强—马蓉)事件中,新闻媒体从司法案例和数据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出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定规则以及面对出轨事件的“正确姿态”。

 

媒体通过对案例的数据分析,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出轨与否的条件十分严苛,从实体上排除了精神出轨的存在可能性,从程序上严格要求多证据交叉验证,限定了孤证的证明力。

 

同时,数据分析还“告诫”无过错方需要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即使证明对方出轨,无过错方也并不必然能够多分财产或者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似乎每一个重大社会事件都会带来一场全民的“普法课”,融化了法律的“高冷”形象,也为我国司法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

 

数据的存在,正在逐渐改变既往的司法审判活动模式。


数据与司法:

司法活动的时代主题

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发展,赋予了法院司法活动独特的时代特征——司法与数据相互交融,数据从司法中产生,司法在数据中前行。在此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了“智慧法院”的建设要求:

 

一方面,提出了“司法的数据”要求,促使法院高速“生产”大量并且多样的司法数据,这些司法数据的产生将会对司法审判活动提出更高的价值要求,反射出司法公开与公正的法治建设程度。

 

另一方面,提出了“数据的司法”要求,强调法院通过运用数据进行相应的司法审判活动,如运用社会科学统计数据作为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服务于审判结果,运用既往同类案例的数据分析作为审判工作的参考性与预测性工具等等。


数据的司法:

改变“规则”之治的思维框架

数据的司法改变着司法“规则”之治的固有思维框架,以社会公众司法认知为基础,引导着司法审判工作的价值转向。

 

1.“规则”之治下的“分离”困境

 

对于一般的社会公众而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观念已经成为了公理般存在的朴素法感情。在此思维方式之下,司法活动的本质就在于法律规则的依法适用,体现为一种司法的“规则”之治。

 

但是,司法的“规则”之治在一定程度上显得“不近人情”,有时甚至偏离了社会舆论的情感认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法律似乎“分离于社会”。

 

社会公众可能会迷惘于为什么彭宇搀扶老太太还要赔医药费,为什么王力军收购玉米会被判刑,为什么逝世子女的冷冻胚胎不能由失独老人所有,为什么赵春华从事着具有数十年社会传统的打气枪路边摊而被判刑,诸如此类。

 

究其原因,任何规则条文都是通过语言进行表述的规范,语言具有灵活性和可解释性,这就导致了规则解释之争难以避免,而且由于法律解释的专业性,司法的“规则”之治将会意味着法律成为一种精英之治,与社会公民的司法认知产生“距离”。

 

2.“数据”之治的大众化转向

 

与之相对,司法的“数据”之治却能够凭借图表、表格、数据的通俗性,将法律规则的解释变得通俗易懂,将公众认知而非精英思想定位为司法活动的中心,法律多了一条走向大众化的路径

 

一方面,数据的司法凭借司法公开平台和裁判文书公开网等载体,在“智慧法院”建设模式的指引下,对各类审判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借助类似案例的量化分析,通过同案同判的思维价值引导,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感知与认可,形成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的社会公众司法认知。

 

另一方面,数据的司法还可以借助“法外”的社会科学统计数据进行裁判,减少法律与社会的隔阂。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兰代斯大法官曾在总共113页的辩护书中使用了98页的篇幅,援引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和医学报告,说明劳动时间过长对妇女健康所产生的危害,有效避免了规则之争中的因果关系难题,也更能被社会公众理解与接受。

 

总的来说,司法活动产生了司法数据,司法数据又反射作用于司法活动,这两者正处于一种积极互动的交往模式之中,无论宏观的关系理论,还是微观的运行机制,都将成为目前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


作者介绍:      

李凯文,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二年级研究生。“司法与数据”的话题兴趣产生于日常的新闻阅览,“学则疑,疑则思,思则进”,带着理论敏感不断反思这一现象将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何种影响。



本文信息来源:

(1)《焦点访谈:大数据提升司法能力》,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651.html

(2)《“宝马”案:法院判定出轨有多难》,http://opinion.caixin.com/2016-10-19/100998487.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38279.shtml

(4)彭宇案,http://baike.sogou.com/v693256.htm?fromTitle=%E5%BD%AD%E5%AE%87%E6%A1%88

(5)王力军案,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2/id/2546589.shtml

(6)冷冻胚胎继承案,http://roll.sohu.com/20140520/n399767840.shtml

(7)赵春华案,http://news.qq.com/a/20170106/012459.htm?t=1483678398434

(8)林海:《布兰代斯:人民的辩护律师》,《检察日报》2016年12月6日,第3版。http://newspaper.jcrb.com/2016/20161206/20161206_003/20161206_003_5.htm

(9)侯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文/李凯文 

审稿/周芮

排版/肖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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