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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起诉请求还款,法院会支持吗?


追债三十六计,合法才是上上策!

你借出去的钱,还能追得回来吗?



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中明确“已收到现金”!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出借人仅凭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还款,法院会支持吗?

答案是:证据远远不够!




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一起仅凭借条起诉请求还款的案例中,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胡某某关于要求赵某某、李某某归还其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1

【前情】2016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18日,赵某某、李某某分别向胡某某出具借条三份,其中借款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2017年2月16日、2月17日、2月18日,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等;三份借条中均明确“已收到现金”。

2

【起诉】因赵某某、李某某逾期未归还三笔借款,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赵某某、李某某归还胡某某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3

【一审】庭审中,赵某某、李某某均抗辩与胡某某不相识,未实际收到借款,且借款金额巨大。对此,胡某某既不能具体解释连续三次借款发生的原因,亦不能详细地阐明三次借款发生的详细经过及现金交付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一审法院给予的补充举证期限内,拒不提交相应的补充证据,导致无法证明其具有交付35万元巨额现金的经济能力。


4

【二审】审理期间,胡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儿子的房产证、其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其妻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情况以及其另案两份判决书和一份裁定书,用以证明其经济能力足以支付本案款项。但赵某某、李某某以及二审法院均不确认上述证据的关联性,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反映出本案借条出具时胡某某的资金流情况及经济能力。此外,赵某某、李某某也向法院提供了物流托运单、销售出货单、浙江某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胡某某儿子、儿媳开办的浙江某某公司之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事实,并辩称其与胡某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之所以会签署三份借条是因为胡某某一方担心其拖欠浙江某某公司的货款。



裁判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84民初6960号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浙07民终6226号二审判决,最终判决:驳回胡某某关于要求赵某某、李某某归还其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审理此类案件最核心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即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


   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除提供借条外,还应举证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方能生效。




   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法院认为:首先,胡某某在其子的公司里工作,因赵某某、李某某到其子的公司里买门而相互结识,双方的关系一般。其次,胡某某以赵某某、李某某订货缺乏资金为由,在四天内连续出具三张借条,借款随借条时间连续给付,且均没有约定利息,与常理不符。若赵某某、李某某没有购买能力,出售方出于谨慎,可以拒绝交易或让买受人出具欠条确认赊欠的货款,不可能在初识的情况下,反而自行拿出资金借给买受人,更何况是连续三次无息出借,这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再者,涉案借款金额较大,实践中通常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而胡某某至今也未能提供借条出具时段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其现金交付的真实性。综上,法院认定胡某某未能证明完成借款交付,涉案借款合同尚未生效,从而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出借方小tips


1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注意保留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2

借条应避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有补充内容,甚至存在墨迹不太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太相同的情况。

3

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并保留支付凭证。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如果借款金额较大,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也更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陈婷娇律师、刘芷萤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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