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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7最全解读

刘慧琴 13个精算师 2022-08-06

IFRS17

    IFRS17是首个全面的真正超越国界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它能更好地反映经济实质,并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17),理事会和其前任IASC为这一准则的制定花费了至少二十年的时间。IFRS17将取代IFRS4这个阶段性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准则,在2021年1月1日或以后的会计期间生效。

IFRS 17发布的意义

    现行的IFRS4允许保险公司对其签发的相似保险合同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同时保险业使用的会计模式与同一区域内其他行业所采用的标准并不一致,限制了跨行业的可比性。并且许多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对保险责任的评价没有定期更新,使得财务信息难以反映经济环境变化(如利率和风险变化)的影响。

    

    IFRS17弥补了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许多不足之处,它要求签发保险合同的公司用同样的会计方法处理保险合同,这将使得全球范围内财务信息可比性的显著提高,并提升财务信息的质量。

    

    IFRS17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以更及时和透明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经济变化的影响,它还将提供有关保险公司当前盈利能力和未来盈利趋势的信息。IFRS17要求保险公司应采用当前的估计和假设(已更新的、与相关市场信息相一致)来计量保险合同,以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以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不确定性。新计量模型的使用将提供有关保险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敞口影响的最新信息,将使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变动)的报告更加透明化。因此,IFRS17将使投资者、分析师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获得有关保险合同风险、义务以及变动性方面透明和及时的信息,做出更好的经济决策。IFRS7所要求的信息及时性和透明性将对资本市场大有裨益,因为这将促进投资者对保险公司所预期的未来盈利趋势、风险以及保险义务变化的理解,这会使保险行业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改善资本配置,最终促进金融的长期稳定。

    

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一方(即签发人)从另一方(即投保人)接受 重大 保险风险  的合同。


    下面对保险合同定义中提到的各要素进行逐一说明


什么是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合同中指定的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即风险),其对投保人产生了不利影响,投保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获得签发人的赔偿。


    保险风险指合同签发方从投保人处接受的投保人已面临的某项风险,因合同的签发产生的任何新风险都不是保险风险。

未来不确定事项

    不确定性(或风险)的转移是保险合同的实质。因此,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应至少有以下一种情况是不确定的:

    -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合同签发人需要支付的金额。

     

    在一些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为在合同期限内发现损失,而该损失可能是由合同订立之前就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引起的;而在另一些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损失,而该损失可能在保险合同结束后才被发现。

     

    一些保险合同承保的是已经发生但财务结果不确定的事项,此类型合同提供已发生事件的不利结果的风险保障。

    

不利影响

    保险合同的定义要求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的影响必须是不利的,对投保人造成不利影响是进行赔付的前提条件。反之,即使持有人用它来减轻潜在的风险,也不是保险合同。例如,如果持有人使用衍生工具对与主体某资产相关的现金流的潜在金融或非金融变量进行对冲,则该衍生工具不是保险合同,因为付款并不取决于持有人是否受到资产现金流减少的不利影响。此外,此项规定并不要求合同签发方支付的金额必须与不利事件的经济影响相对等。

     

    失效或续保风险不属于保险风险。“失效”或“续保风险”,是指投保人取消合同的时间早于或晚于合同签发人在合同定价时所预期的时间而引起的风险,因为给投保人的偿付并不取决于失效或续保风险对投保人造成不利影响。

     

    同样,费用风险(即与提供合同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而不是与保险事件相关的成本意外增加的风险)不是保险风险,因为费用的意外增加并没有对投保人造成不利影响。

     

    但是,如果合同签发方在面临失效、续保或费用风险的同时,还通过合同承担了重大保险风险,则这类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与金融风险

    IFRS17定义保险风险除金融风险外,从投保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风险


    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价格或利率指数风险、信用评级或信用指数风险等。


    金融风险不仅包括金融变量产生的风险还包括非金融变量在未来发生潜在变化所产生的风险。但是,如果非金融变量仅与合同一方特定相关,那么,其在未来发生潜在变化的风险属于保险风险,而并非金融风险。譬如:会造成合同一方资产损坏或毁灭的火灾风险属于保险风险。相反,气候或巨灾指数(例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等并不与合同一方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风险,不属于保险风险。此外,如果合同承保了合同一方所持特定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并且公允价值能反映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资产状态的变化,则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


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必要条件

    转移重大的保险风险是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必要条件。其中,保险风险是区别于金融风险的风险,也就是说,使合同签发方承担了金融风险而未承担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但是,使签发人同时面临金融风险和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则属于保险合同。例如,如果寿险合同含有最低回报率担保(金融风险),以及可能大幅超出投保人账户余额的死亡给付承诺(保险风险),则这类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一些合同中规定赔付金额与价格指数相挂钩,如果其满足支付款项可能是重大的,则这类合同也属于保险合同。例如,一个与生活消费指数相挂钩的生存年金合同,由于年金的支付由未来的不确定事项触发即生存的人才能获得年金,所以,该合同转移了保险风险。支付的金额与生活消费指数相连结,这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并且也转移了保险风险,因为与指数相连结的付款次数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幸存,即一个不确定的未来事件。如果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则嵌入衍生工具也是保险合同,不能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

    


什么是重大保险风险?

如何确定保险风险是重大的?

    当且仅当承保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需要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无商业实质的情形除外)时,保险风险就是重大的所谓商业实质是指交易在经济意义上产生可辨认的影响。

     

    附加利益指比不发生保险事故多支付的金额(不包括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况),包括理赔费用,但不包括:

     

    (1)丧失向保单持有人收取未来服务费用的权利导致的损失,譬如,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的死亡意味着主体不能再继续为此保单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以及收取相应的资产管理费,但如此而来的经济损失并不是由保险风险所致,所以,在计算附加利益时,不包括此项。

     

    (2)对终止合同或退保应收的手续费由于死亡而豁免。因为这些手续费是因合同而产生的,所以这些手续费的放弃并不能补偿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的风险。因此,在评估合同可转移多少保险风险时,这些手续费的豁免是无关的。

     

    (3)保险事故没有给保单持有人带来重大损失的有条件赔款支出。例如,某一合同要求保单签发人在投保人发生非重要损失,譬如损失1元时支付1百万的赔款,这样合同就产生了一个非保险风险:当约定的事件发生时,保单签发人需要支付999 999元。此例中,投保人没有遭受重要风险损失,保单签发人也没有接受投保人转移的重大保险风险。

     

    (4)可能的再保险摊回赔款,因为主体应将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分开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

    (1)附加利益应以现值为基础确定,会计主体应当采用IFRS17所要求的折现率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附加利益的影响。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确定,而支付款项不按货币时间价值调整,则可能导致支付款名义价值是固定的但现值增加的情况。死亡保险金固定的终身寿险就是这样的例子,由于保险金不会因提前给付而减少,所以,即使保险合同组没有全面损失,也可能存在重大的保险风险。同样,延迟赔付的保险条款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重大保险风险。

 

    (2)会计主体应当以单个合同为单位评估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而不应以合同组整体来评估。

 

    (3)对于寿险合同,除非附加死亡利益不重大,只要死亡保险金金额高于退保或保险到期日支付的金额,则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同样的,年金保险合同只要定期在投保人余生中支付保险金就是保险合同,除非生存年金支付的总额是不重大的。

 

保险风险水平的变动

    有些合同在成立时并未向签发人转移任何保险风险,但后续又转移了保险风险。这些合同在发生风险转移前,不被视为保险合同。


    例如,某项提供特定投资收益的合同,同时给予投保人用到期投资收益购买生存年金保险的选择权,生存年金费率适用于行使选择权当时主体签发的年金合同的费率。由于在主体在合同订立后仍保持了对年金的定价权利,所以,行权现金流超出了合同的范围,在行权之前,合同范围内不存在保险现金流。即行权前,合同没有向签发人转移保险风险,因此不是保险合同。但如果要让类似的合同从一开始就属于保险合同,那么除非保险风险不具有重要性,否则在合同开始时就需要规定年金利率或者确定年金利率的基础。

     

    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除非因条款被修订而终止确认,在其全部权利和义务消亡(期满、履约或撤销)之前,将始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允许以实物方式偿付

    存在一些保险合同,允许或要求承保方以提供实物和服务的方式履行其保险义务。


    例如,会计主体替换被盗物品以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另一个例子是会计主体使用自己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保险合同所承诺的医疗服等。这些合同是以商品或服务结算的,但也属于保险合同范围。而对于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但其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务以收取固定费用的固定收费服务合同,主体可选择采用IFRS15或IFRS17对其进行核算。

     

何时可以只选择IFRS15对其进行核算?

    特殊地,当且仅当固定收费合同满足以下条件时,主体应将其排除在IFRS 17的适用范围外,选择IFRS15对其进行核算。

    -合同的定价不反映主体对单个客户风险水平的评估

    -合同是通过提供服务而不是支付现金来补偿客户。

    -主体通过合同承担的保险风险主要来自于客户使用服务的次数而不是服务成本的不确定性。

     

    主体需要对合同逐项查看是否适用于这一选择,并且作出选择后,不得再撤销。



保险合同和非保险合同举例

保险合同的例子

    下面列列举一些特殊的保险合同的例子,只要满足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这些合同就是IFRS17所认定的保险合同。

     

    (1)承保盗窃或财产毁损的保险。

     

    (2)承保产品责任、专业责任、民事责任或诉讼费的保险。

     

    (3)人寿保险和预付丧葬费计划(虽然死亡是确定的,但死亡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对某些保险合同,死亡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也是不确定的)。

     

    (4)年金及养老金保险。保险合同为年金或养老金领取者提供水平收入以抵御其生存风险,但雇主为雇员提供的DB养老金计划不属于IFRS17规范的范围。

     

    (5)伤残及医疗保险。

        

    (6)保证保险、忠诚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及投标保证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保险,如建造房屋的义务。

     

    (7)产品保证合同。第三方就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所售商品而签发的产品保证,属于IFRS17的适用范围。对于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为弥补产品制造时未被发现的所有缺陷而直接签发的产品保证,以及为商品转让后出现的产品问题而向客户提供保险的产品保证,则不属于IFRS定义的保险合同范围,而是适用IFRS15或是IAS 37关于或有资产以及或有负债的规定。

     

    (8)产权保险(这种保险合同的签发可以保障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产权报告中存在的未被记载的瑕疵与纠纷所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事故是发现了产权中存在的瑕疵,而不是这种瑕疵本身。

     

    (9)旅行保险(用现金或实物赔偿投保人在旅行前或旅途中遭受的损失)。

     

    (10)巨灾债券。如果特定事件的发生对债券发行人造成负面影响,那么巨灾债券发行人可以减少支付本金或利息。(除非这个特定事件不是重大保险风险,比如利率变化或汇率变化)

     

    (11)保险互换合同及其他根据只对特定合同持有人产生影响的天气、地理或其他实体可变因素而付款的合同。

    

非保险合同的例子

    IFRS17也明确规定了哪些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核算,会计主体应当运用其他适用准则(如IFRS9和IFRS15)。

     

    (1)法律形式为保险合同,但没有承担重大保险风险的投资合同。例如保险人没有承担重大的死亡和疾病风险的人寿保险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这些合同被为金融工具或服务合同。具有任意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不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但如果签发人是保险公司,则可以属于IFRS17规范的范围。

     

    (2)法律形式为保险合同,但是合同将所有的重大保险风险以通过不可消除或强制执行的机制将保单持有人未来付款金额的方式转移到保单持有人身上。如某些财务保险合同或团体保险合同,把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这些合同被定义为金融工具或服务合同。

     

    (3)自保合同,因为自保合同中不存在“另一方” 。会计主体向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同系附属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属于保险合同,但在签发方或持有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却属于保险合同。

     

    (4)合同(如赌博合同)指定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时要求付款,但没有规定付款的前提是事件对保单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合同。但是这并不妨碍当未来指定事件例如死亡或意外事故发生时通过预先约定的支出去量化其损失的规范。

     

    (5)金融衍生品。衍生品的金融风险不是保险风险,因为它要求一方付(或者给予权利收)款,只是基于一个或者是多个指定方面的改变,如某个具体的利率、金融工具的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评级或信用指数、等其他方面。倘若衍生品风险是非金融变量,变量并不是特定于合同一方,它也不是保险合同。

     

    (6)信用相关担保,如果它要求,即使持有人没有因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遭受损失,也应赔付。

     

    (7)要求根据天气、地理或其他实体可变因素而付款且此因素不一定影响特定投保方的合同.

     

    (8)通称为“巨灾债券”的合同,规定债券发行人可以减额支付本金、利息或本息,但如果作为触发事件的气候、地质或其他物理变量所产生的影响不与合同一方特定相关,则不属于保险合同。

     

    另外,关于信用相关担保合同或信用保证保险具有多种法律形式,譬如保证合同、信用证、信用违约合同或者是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无法偿债使投保人遭受损失时,签发人按照原始或修正的债务工具条款向投保人支付特定款项以弥补其损失的合同。但是,除非签发合同方在之前就明确宣布该合同是保险合同,已经按保险合同予以处理,否则信用相关的担保合同仍然不认为属于IFRS17规范的范围。 

     

    对于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财务担保合同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可选择采用IFRS 17对其核算:

    -实体之前已明确认定该等合同为保险合同,并且

    -对该等合同已经使用了适用于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除此外的任何其他情形,主体必须按照金融工具准则(IAS32金融工具列报,IFRS7金融工具披露以及IFRS9金融工具)来核算财务担保合同。

    


与IFRS4相比,IFRS 17的改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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