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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哲茂 | 甲骨文“龜”(舅)字補説

蔡哲茂 出土文獻綜合研究 2021-10-01



甲骨文“龜”(舅)字補説


蔡哲茂

臺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摘  要:甲骨中有一怪字“”,其字形有“”“”“”等形體,周忠兵依據相關辭例將這些不同字形都認爲是同一個字。然而周忠兵並没有指出“”字具體對應到現代漢字中的哪一個字,對於其含義也還没有進一步考證。劉釗曾懷疑“”可對應到“龜”字,我在《甲骨綴合彙編——釋文與考釋》第三十七組的説明文字中亦曾懷疑“”字是“”(龜)的省略。本文從相關字形與周忠兵的研究出發,爬梳相關諸字“”“”“”“”“”,證明“”字就是“龜”字。雖然“”可具體對應到後世的“龜”字,不過其意義在商代已不再帶有“龜”的詞義,而是假借爲同音的“舅”,是表示“伊尹舅示”之異體分工專用字形。儘管如此,這個分工並不成功,其他表示伊尹詞義的“”“犰”()仍然並行於甲骨文中,這使得“”字最後未能流傳而消失。

關鍵詞:甲骨文;龜;舅示;歷組卜辭;異體分工



甲骨中有一怪字“”,有辭例若干如下:
(1)庚戌卜,:翌辛亥燎于
壬子卜,賓:勿燎于
燎于,二月。
燎于。     
               《合》14364正(《乙》4966+《乙》5577),賓一
(2)〼□〼                              
 《乙》5213,賓一
(3)□寅卜,韋〼〼                       
 《合》3860,典賓
(4)甲戌卜,賓貞:[年]
丙子卜,争貞:燎于[河]沉五牛
〼燎于十牛[宜]
燎于河。
年于兇(稷)。
 貞:弗其獲。    
《綴三》567(《英》1160+《英》793),典賓
(5)辛亥卜:又燎于兇(稷)[i]。一
辛亥卜:又燎于岳。一
辛亥卜:又燎于河。一
[辛]亥卜:又于兇(稷),一
辛亥:其
壬子卜:又于兇(稷)。
壬子卜:又于岳。
壬子卜:又于伊尹。
《彙編》37(《合》34268+《合》33965+《合》34192),歷一
(6)乙巳貞,叀先伐。
庚戌貞,禾于示壬。
癸丑貞,尋禾于河。
[癸]丑[貞],尋[]禾[于高]祖。       
《合》33286,歷二
(7)其又于,叀舊册用三十□。          
《合》30681,無名組
(8)□申卜,其去雨于,童利。          
《合》30178,無名組
(9)〼,童[利]。                     
《屯南》2849,無名組
10)大水不各。
其各。
辛巳卜,其燎于,燎既。         
 《合》33348,無名組
(11)貞于。                       
《合》1314,典賓 
(1)、(5)二版上的卜辭,周忠兵認爲是一賓組、歷組同卜一事例:
其祭祀對象皆涉及兇(稷)、,涉及的祭祀主要爲尞祭,占卜日期庚戌、辛亥相連,顯然是爲同一事而卜。以往學者未將此例揭示出來,大概是由於兩版甲骨上的字形有差異……《合》14364正、34268+上的○(引者按:即字)最大差别在於前者上端爲三角形,後者上端爲箭頭形,但歷二類○的上端亦可作三角形,如(《合》33286),可見將《合》14364正、34268+上的○看作一字異體是可信的。歷組、賓組同一文字可有不同的寫法,這一現象並不罕見,因此《合》14364正、34268+上的○字形略有差異,並不能説明兩者一定是不同的字。[ii]
周説甚是。其進而將上引十一條卜辭中的不同字形,都視爲“”字的異體,並糾正了在常見文字編、摹釋著作中存在一些將此字誤歸入𪓔(秋)字的錯誤。這十一條卜辭中的不同字形,從用法看,都確係一字異體。無名組中的“”形,是該字更爲簡化的寫法。對於“”的考釋,他則注意到(11)則中的“”形:
……(以下以◎代替),辭例爲“貞:于◎寧”(《合》1314,典賓),乃爲平息(一種災禍)而向◎舉行祭祀。此類辭例中的祭祀對象還有,如“貞:寧于”(《合》13183,典賓)、“……于寧”(《合》14675,典賓),可知◎的地位與相當。據此可判斷◎應是○的一種異體,其字形更爲象形。由◎可知○可能是一種有翼的動物,其翼形與(《合》11538正)中的翼形相似,其頭部如(《英》784反)字的頭部,胸腹部分與龜、的類似,但○究竟應釋爲何字還有待研究。[iii]
有關“”字之考釋,劉釗曾懷疑爲常見的龜字。他在《古文字構形學》中曾提出:
……辭中字以往多不識。按甲骨文龜字作字作形,上揭諸辭中的就是所從之龜而省去足形者。“燎于龜”者即燒灼龜以占卜也。[iv]
 
我在《甲骨綴合彙編——釋文與考釋》第三十七組的説明文字中亦曾懷疑:“”字不識,疑是“”之省體[v]
12〼                                 
合》18706
”字雖因殘辭難以確釋,但從彳從龜,當無問題。前舉劉文中所引的甲骨中常見的龜字,即省去足形。又如字:
13)弜又。                    
 《合》30449(《甲》2697
”字當即“”字,雖是水名,但在甲骨中常用爲祭祀對象,《合補》524+《合》3475+《合》11073+《合》14361(蔣玉斌綴)中亦有“㞢于”辭例可以參照[vi]。(13)中的“”,顯即字的龜形省去足形。(12)、(13)二例可證,龜字在甲骨中存在省去足形的寫法。
而龜字或龜旁在甲骨中除了省去足形的異體之外,還存在一種將頭部簡化爲三角形的寫法,如:
14)□□貞,又)燎〼                   
 《合》34465
15河。                   
《合》34261
此二例中字的龜形頭部,均由比較複雜的圈形寫法綫條化、簡化爲三角形。合34261之“”雖然龜足有所退化,仍保留兩短畫,可知甲骨中的龜形,如劉釗所言,有部分漸省足形的趨勢。就是不作偏旁的龜字,也有類似省寫,如:
16)龜()一屯,亘。         
《合》15700(《粹》1494)臼
此例骨臼記事刻辭中,龜字上部頭形亦大幅簡化,甚至較三角形爲簡。
    由(12)、(13)二例可知甲骨中龜字有省略足形的寫法,由(14)、(15)、(16)三例可知甲骨中龜字有頭部簡寫作三角形的寫法。故本文所論“”形,在字形上確實可以視作龜字的一種異體。《甲骨文編》將“”字附於“龜”字目下,是正確的[vii]。《續甲骨文編》將“”字附於“龜”字目後,依其體例,金先生雖未必確釋“”字爲龜,亦未必認爲“”字與常見龜形是異體關係,但已經注意到了二形之間存在的緊密關係[viii]。《新甲骨文編》則將“”字收於附録未識字中,劉釗似已放棄龜省足形之説[ix]。其實按我們上文之論證,此説應能成立。
本文所列舉十一條卜辭,已經提出了“”→“”→“”→“”→“”→“”→“”這樣一串省簡形體的的序列。“”與甲骨文“秋”字雖然形體很相似,但有無觸鬚是兩字最大的區隔點。然而從甲骨文“秋”字,也可以看到跟本文論述的“龜”字一樣的省簡軌迹。
《合》33233(《合》9185(《合》33281
這同樣是將側形的雙脚省略爲一脚,又有將兩脚都省去的例子,顯示這樣的省變是有旁證可循的。但“秋”字除了觸鬚之外,保留翅膀也是構形與龜字不同之處。雖然本文所引“”相關文例無明確用爲“烏龜”之義者,但在形體上與“龜”字有着密切的聯繫。
若“”即“龜”字的省簡,“”又未見用爲“烏龜”之義者,該如何解釋?王子楊曾在孫俊的研究基礎上[x],詳細定義“異體分工”的概念,即:
所謂“異體分工”,指在書寫者所處的文字系統中,書寫者有意選用同字的不同寫法來表示這個字的不同用法,並且逐漸形成一種習慣。對這個字所表示的不同的詞而言,各自獲得了相對比較固定的文字形體。反過來説,對於這個字的不同形體而言,各自記録不同的詞,事實上産生了分工。[xi]
從這個角度上説,“”即“龜”字的異體,分工後,專用於神名。如果“”就是“龜”字,又是神的名稱,那麽最有可能的神祇,就應該是“伊尹示”。筆者曾於《殷卜辭“伊尹示”考——兼論它示》一文中指出“示”即“龜示”,“龜”讀爲“舊”,“”也很可能就讀爲“舅”[xii]
要使這個推測可行,首先必須解决一個難點:字賓組、歷組、無名組皆有,未見跟“示”連用,且多與“河”“岳”等自然神祇並列,使其看起來更像是没有牌位的自然神[xiii]。關於這個明確的分用現象,光靠“示”可作“”是難以説通的,只能從與伊尹關係密切的成湯的用例去尋找原因。甲骨文中的成湯絶非自然神,但稱呼成湯時,未見有加“示”。這種情况在“大乙”這類久遠祖先上,也可以看到。他們也並非没有示(神主),如“上甲廿示”,意謂自上甲以降二十個神主牌位,這似乎顯示較早的先公先王很少在甲骨文中被附加“示”稱呼。
筆者這一説法,曾受到一些質疑,如劉宗漢認爲“伊尹示”的“”應讀爲“舊”而有如下結論:
一、贊同卜辭中“”“求”均應讀爲“舊”的意見。
二、認爲卜辭中“示”“求示”除冠以“伊尹”或“伊”者外,均應釋爲“舊示”,指某一類集合廟主,與伊尹無關。
三、認爲卜辭“伊尹(舊)示”“伊(舊)示”,均因祭祀伊族舊人首領而來,伊尹是湯的“舅子”的説法並不可信[xiv]
劉文對“舊”字的解釋如下:
在人間,商人稱伊人爲“舊人”;在神靈世界,商人自然要伊尹的示爲“伊尹(舊)示”,簡稱“伊(舊)示”或“伊(舊)”。其意爲源流久遠的伊人首領的示。這就是卜辭“伊尹示”的來源。同時,商人出自少皞氏四叔,而伊人又是少皞氏的嫡系後裔,伊人不僅源流久遠而且地位在商人之上。這樣,伊人首領伊尹才在商人始祖上甲之上受祭,伊尹事實上是商人的一種特殊的“遠祖”。於是“伊(舊)示”或“伊(舊)”的“舊”在後世逐漸變成遠祖之意。[xv]
關於新舊的“舊”,劉文有如下看法:
卜辭自有“舊”字,其與“”字關係如何,應加以研究。按:《説文‧萑部》:“舊,從萑,臼聲。”卜辭或省作“”“萑”。所見辭例有“示”(《合》20741)、“舊臣”(《合》3522正)、“舊宗”(《合》30328)、“舊”(《合》30358)、“舊”(《合》26994)、“舊册”(《屯》1090)、“舊豊”(《合》32536)、“舊庸”(《合》30694)。《合》28001:“丁未卜,暊貞:危方萑新家,今秋,王其比?”此條詞意固然尚待探討,然“萑新家”以“萑”與“新”對比,其指稱與“新”對立的,過去的事物,絶無可疑。通觀卜辭辭例,“舊”均指稱與“新”對立之義。看來,在卜辭中,“舊”只指稱過去的事物,訓爲“久也”,是後起的引伸義。其演變軌迹與“”正好相反。[xvi]
劉文提到卜辭中新舊的“舊”字,其實可以參考詹鄞鑫對於“新册”“舊册”之看法:
從“新册”“舊册”的選擇卜辭可知,商代祭禮有新舊兩種制度,“舊册”指前代的舊制度,而“新册”“兹册”則指當時的新制度。“舊知”“兹知”卜辭進一步印證了兩種制度並用的狀况。商王或沿用舊制度,或遵循當時制度。[xvii]
由上引劉、詹二文可知,卜辭中“新”“舊”對舉的辭例很多,而“舊”字通常作“萑”,因此“伊尹示”的“”應該不太可能釋作“舊”[xviii]。而“示”(《合》20741)亦應非“舅示”,其上下文辭例完整,爲:“丙午卜,貞:令龍以。八月。”首先,“”並無“卝”頭,雖然甲骨文“舊”字也有作不從“卝”之形,然已啓誤釋之第一步。其次,卜辭前後文很明顯指出,令“龍”帶着“”交付給“朿”(此疑爲人名或二人名)。若是將“”看成“舊示”,那麽令“龍”帶着“舊示”要對“朿”做何動作?“令”某人“以”某物,若後面一個動詞也無,便不能通讀。因此,這裏的“”就應該看成方稚松所論證的“交付”義,其説今已爲共識,不贅舉[xix]。這種用法也不限於記事刻辭,在《契合集》第299組中就有“□□卜,賓貞:、克、般、工示芻。”此與《合》20741辭例相似,意爲卜問“”“克”“般”“工”交付“”所取來之芻[xx]
羅獨修又認爲拙作是代張政烺發言,張政烺之説爲“伊尹爲商人之舅,具有舅權的尊嚴”,未言及“伊尹是湯之舅”。羅説更認爲,伊尹非湯之舅,而是湯之子仲壬之舅[xxi]
首先,甲骨文無仲壬此人,董作賓在《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認爲南壬即仲壬,因爲孤例而不被學界採信。其次,羅説對“舅”在上古漢語的認識過於簡單。“湯之舅”不是説伊尹一定是湯的母親的兄弟。拙作已經明言:“伊尹大概是成湯之舅,猶如周武王娶姜太公之女。”又言:“伊尹可能就是大丁之母舅,其能廢立大甲也就是因爲他擁有的舅權的關係。”“舅”是通婚之後,對姻親的一種親屬稱謂,《爾雅·釋親》:“婦稱夫之父曰舅。”所以拙作其實没有明指伊尹一定是湯的母親的兄弟,反而是説有兩種以上的可能,但無論如何,伊尹必與商湯有着密切的姻親關係。
《逸周書·商誓》:“告爾伊舊何父。”黄庭頎認爲“伊舊何父”與“伊尹示”有所聯繫[xxii]。《清華簡·尹至》《清華簡·尹誥》兩篇文獻都説明伊尹應是夏臣。商湯與之聯姻,故其後世稱其爲舅,與春秋晉國子犯被稱爲舅犯、姜太公被稱爲伯舅太公相同。能與商湯聯姻,其身份不可能低賤。在甲骨文、金文顯示的殷商政治環境下,伊尹的身份更是不太可能是戰國以來傳説的媵臣或厨子。
”也就是伊尹的别稱,爲“龜”字用於伊尹神名的異體分工字,從賓組、歷組施用於無名組,但最後没有繼續被採用而消失。“”讀爲舅,除了音韻上的關係外,還可以從卜辭的對應關係中看出。如下: 
〼大[示]十,它示三。八月。    
《合》14353(《後》上28.6)
貞:其ㄓ勺伐自上甲□羌,大示十、、□示〼   
《懷》S0031
丙寅□:來告以□一用于。
丙寅貞:叀ㄎ以羌眔,它[示]于示用[xxiii]
□□貞:□來告□羌,其□用自上甲。
《合》32033(《明後》B2471)
同樣是自上甲開始用牲,遍及大示與它示,中間夾着示,那麽自然便是示。既非集合神主,示就不會是集合神主。卜辭中習見伊尹被找來作先公或先王神靈的陪祭,其詞例多爲“伊賓”。
前文例(5)引《彙編》37(《合》34268+《合》33965+《合》34192)有“”與“伊尹”同版的反證,是否就否定了“”即伊尹的推測呢?其實不然。例(5)(《彙編》37)的内容是不同的兩天貞卜内容,“”出現在辛亥日的卜問,伊尹出現在壬子日的卜問。再者,辛亥日的卜問是問燎於“兇”(稷)、“岳”、“河”、“”。壬子日的卜問是侑祭於“兇”(稷)、“岳”、“伊尹”。對比下來,“”與伊尹,處在同個位置上,應該就是同一個人。《合》34240記載癸巳日乇祭伊尹、又(侑)祭於河、兇(稷)。這幾則祭祀兇(稷)、河、岳與伊尹的記録,都在歷組卜辭中,顯然當時有將伊尹與兇(稷)、河、岳並祭的狀况。
殷人對於名號稱呼比較多樣,甚至多個名號併在一起寫,從而形成同位語或補語關係。如前述“伊尹示”,伊尹就是示。又如“有殷天乙唐孫”(宋公欒簠,《集成》4589)中天乙(大乙)即唐(成湯)。而卜辭中伊尹可稱示、伊奭、示、、黄尹、黄奭。雖然同一版中,又有伊尹、伊奭同見者,舊或以爲非同人[xxiv],其實古人一人多稱謂,未必都要全用同一稱謂,如伊尹、成湯、大乙。前面引及《彙編》37有“”與“伊尹”同版之例。其實“”與“伊尹”、“伊尹”與“伊奭”(《彙編》4)雖然兩兩一組,各在同版,却都不屬同一個干支之下,很可能貞人在刻寫時,並不是同一天書寫,導致他在前一天用伊尹稱呼,後一天改用伊奭,這很難成爲反證。
周忠兵根據詞例説明“”“”諸字都是一字異體,卓有見識。本文在此基礎之上,繫聯“龜”字相關字形,發現其足部的省簡變化現象,從而認定“”即龜字異體。這個“”字作爲神祇名稱,又與“龜”密切相關,很可能要讀爲“舅”,即伊尹示,也就是伊尹的另一别名。卜辭“(犰)示”指的是“(犰)”的神主,可以替换單稱爲“”。同樣,“示”當然可省作“”。“”字作爲“龜”的異體,起到了分工神祇名稱的作用。不過這個分工並不成功,其他表示伊尹詞義的“”“ 犰”()仍然並行於甲骨文中,使“”字最後未能流傳而消失。相對的,“”幾乎都用於表示“伊尹舅氏”,鮮少與“龜”混用[xxv],可説是分化得比較成功的案例。


附圖:


《彙編》37(《合》34268+《合》33965+《合》34192)


《懷》S0031(照片與拓片)

《合》34240


注釋


[i]蔡哲茂:《從戰國簡牘的“稷”字論殷卜辭的“兇”即是“稷”》,《2007年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論文集》,2011年,第697-712頁。

[ii]周忠兵:《歷組、賓組同卜一事新例——兼談字的異體歸屬及釋讀問題》,《漢字漢語研究》2019年第4期,第19頁。

[iii]同上,第22頁。

[iv]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4頁。

[v]蔡哲茂編:《甲骨綴合彙編——釋文與考釋》,台灣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18頁。

[vi]蔣玉斌:《〈甲骨文合集〉綴合拾遺(第七十四組)》,中國社科院先秦史網站,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2079.html2010924日。

[vii]孫海波、中國社科院編:《校正甲骨文編》,台灣藝文印書館,1974年,第513頁。

[viii]金祥恒編:《續甲骨文編》,台灣藝文印書館,1993年,第641頁。

[ix]劉釗主編:《新甲骨文編(增訂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983頁。

[x]孫俊:《殷墟甲骨文賓組卜辭用字情况的初步考察》,北京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7-21頁。

[xi]王子楊:《甲骨文字形體類組差異現象研究》,中西書局,2013年,第149頁。

[xii]蔡哲茂:《殷卜辭“伊尹示”考——兼論它示》,《“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8本第4分,198712月,第755-808頁。單育辰曾指出“舅”的另一個異體“”,應非拙作中的“求蟲”,而從形體上考慮,應該是蜷曲的“犰狳”之“犰”。見氏著《説“蛇”“犰”——“甲骨文所見之動物”之十五》,收録於李學勤、馮克堅主編《第五届中國文字發展論壇論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05-107頁。其説可從。但仍應讀作舅,指伊尹。關於“龜”爲何可以讀爲“舅”,在《殷卜辭“伊尹示”考——兼論它示》已有提到龜是之部字,舅是幽部字,屬旁轉關係。从龜之字如“鬮”,《説文》:“从鬥。龜聲。讀若三合繩糾。”而“糾”,《説文》:“从糸丩。丩亦聲。”“糾”“丩”都是幽部字。

[xiii]此承蒙審查意見指出。

[xiv]劉宗漢:《卜辭伊尹示考》,《文史》2000年第4輯,第95-96頁。

[xv]同上,第95頁。

[xvi]同上,第96頁注。陳劍指出:“無名組卜辭和歷組卜辭裏常見關於‘用’‘舊册’(册或作‘’)的貞卜(看《類纂》第657頁),‘舊册()’與‘新册()’相對(‘新册’見《屯南》1090,‘新’見《合集》3452234538)。無名組卜辭中‘舊’又可寫作‘萑’。”見陳劍《殷墟卜辭的分期分類對甲骨文字考釋的重要性》,《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綫裝書局,2007年,第382頁。

[xvii]詹鄞鑫:《釋甲骨文“知”字》,《華夏考——詹鄞鑫文字訓詁論集》,中華書局,2006年,第374頁。

[xviii]蔡哲茂:《讀契札記五則》,《第十九届中國文字學全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新文京開發,2009年。

[xix]方稚松:《殷墟甲骨文五種記事刻辭研究》,綫裝書局,2009年,第32-44頁。

[xx]林宏明:《契合集》,台灣萬卷樓出版社,2013年,第208頁。

[xxi]羅獨修:《伊尹事績考》,《中國上古史研究專刊》,台灣蘭臺網路出版公司,2010年第4期,第67頁。

[xxii]黄庭頎:《論古文字材料所見之“伊尹”稱號——兼論〈尹至〉〈尹誥〉之“尹”“執”(摯)》,《東華中文學報》2012年第5期,第73頁。

[xxiii]陳劍指出此句卜辭中“它”與“”共用一“示”字,甚是。見氏著《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第203頁。

[xxiv]蔡哲茂:《殷卜辭“伊尹示”考——兼論它示》,《“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8本第4分,第782頁。牛海茹認爲“伊五示”與“伊示”結構相同;“伊五示”爲伊尹與其他五示,那麽“伊示”就該看成伊尹與“示”。這個説法混淆了“數字示”與特定名號的示,其實殷人並不混同。甲骨文伊尹之後只加“五示”“二十三示”這種數字示,不加“上示”“下示”這類的稱呼。牛海茹:《甲骨文釋讀兩篇》,《甲骨文與殷商史》新五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11-112頁。

[xxv]《合》6480有“馘白”,爲方伯人名,借用了伊尹舅氏之”(雙手加於龜身中)之形表示。


原文刊於《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十二輯(巴蜀書社,2020年,第38—50頁),如引用敬請參考原文。

編輯:鄧艷玲

審核:李曉亮

胡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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