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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赛龙公司及代小权案今天被九江中院宣告无罪,看了有关新闻报道觉得很有意思。由于相关文书还没有看到,仅从网络上查找了一部分案情和新闻报道,现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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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该罪名,检察院对共青城赛龙公司的起诉依据是,共青城赛龙在2010到2013年期间,未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共计339万元,构成犯罪。

▲以上是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犯罪的部分表述(来自网页)

一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理由是:2011、2012、2013三个纳税年度,公司累计欠税3306588.48元,尚未达到三个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0%。意思是:该三个年度应纳税总额大于3306万元,三年欠税330.6万元,达不到累计三年欠税比例10%。

一审判决有罪的理由是:比例,只要其中一个年度达到10%即构成比例的条件;欠税数额是否构成条件,可以对未经处理的各年度欠税额累计计算。公司三个年度欠税330万元,任何一个年度均达到了5万元以上,虽然欠税总额达不到应纳税总额的10%,但2013年度的欠税比例达到了10%,即构成犯罪。分析:这样的定罪标准,显然是十分严格的,对于被告人是不利的。但是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所谓按累计数额计算,就是针对欠税数额计算的数额,而法律未规定按累计比例。这就造成了对于未经处理的,数额实质上是就高不就低(累计计算很容易突破标准5万元),比例却只看其中一年的,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年度的比例达到即可。  以下表为例:

年度

逃税额

应纳税总额

比例

2011

t1   1052626.7

T1    ?

λ1

2012

t2   1405603.27

    T2    ?

λ2

2013

t3   933090

    T3   7700000

λ3    12.11%

累计

 t 3391319.97

    T    ?

λ   

若累计数额除以累计比例,t总/T总=λ总>10%,则必有其中一个 λ 〉10%

反之,若有一个λ 〉10%,则  λ总  未必〉10%。

这样看来,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很吃亏的,但这也正是税法严厉之所在。

一审判决认定理由落在,共青城赛龙公司2013年未缴纳的税款占当年应纳税额的12.11%上。由于没有看到全部法律文书,估计其他二个年度的逃税比例未达到10%。

结合上表看,就是 t总=3391319.97达到了入罪条件(5万元),λ3=12.11%(10%),两个条件均达到了。

这样说来,逃税罪计算还很复杂。可是,为什么二审又被改判无罪呢?问题竟然出在一个似乎很明显、几乎微不足道的错误上了。

据报道,当日的庭审中,江西省国税局一名干部出庭表示,出口退税额应当计入应纳税总额。这样一来,原认定逃税93万元,应纳税总额770万元,占比大于10%,将退税额加入到应纳税总额中,逃税93万元,仅占比3.56%,未达到10%。

通过计算,退税额约为1842.36万元,应纳税总额为93/3.56%=2612.36万元   2632.56-1842.36=770(这是原认定的2013年度应纳税额)

原来,共青城税务稽查局犯了一个低级错误,认为国家给纳税人的退税,不属于应纳税额。估计他们的逻辑是:你看,你交的税国家退还给你了,所以实际上你并没有缴税,也没有产生应纳税额。

所谓退税,是纳税人先按照税法缴纳了税收,国家出于政策扶持,又将税款退还给了纳税人,是对纳税人的一种鼓励。本质上,属于纳税人已经纳税,该笔税额,当然要算在纳税人应纳税的总额中,至于取得退税,实质上属于纳税人的一笔奖励、营业外收入。纳是纳,退是退,退税并非不征税。二者不可混淆。

这样,将纳税人曾经缴纳又被退回的税款计算入应纳税的总额,自然分母变大,比例降低了。认定逃税罪构成的仅有的一个年度的逃税比例也达不到10%,逃税罪自然也就不构成了。

有一点感想。曾经听国浩上海所的张南田律师在讲座中引用某资本市场大咖的话:税法,不是法律么?什么时候轮到会计解释法律,而律师靠边站了?

那么,审判、定罪,不是法官的专有职权么?什么时候轮到税务官员来定罪,法官靠边站了?难道不是吗?从稽查、侦查、审查起诉、公诉、一审、二审,控辩双方争论不休。税务官员来了一锤定音,二审当庭宣告无罪。这不是将审判权交给了行政权吗?

暗想,如果税务稽查、公安经侦、检察院的公诉、一审法院,只要这几个环节中有一个环节能够搞清楚这个问题,能够把住关口,错案就不会一步步发生、延续下去,以至于在二审中由税务官员来终结。


杨春武律师

  2018年2月11日晚于梧桐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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