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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1期丨电子存证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研究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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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将通过大数据分析、调研课题及前沿学术问题研究等理论成果,服务于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科学立法、民主决策。


编者按

     在司法领域,传统的证据形态日益在被新型的电子证据取代,而电子证据相较传统证据更易篡改、更易复制、更易灭失等,人们自然想到了应用区块链技术防篡可信功能。 
     目前,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较多的是外部链应用,如司法取证、存证、示证应用。在司法取证领域的应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于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有显著贡献, 但就当前司法实践的适用来看, 适用率却并不理想。这其中既有技术与司法衔接的问题, 也有实务中对电子证据使用方式的路径依赖。本文通过对上海法院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实证调研,提出提升电子证据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应用实效的若干方法路径。

电子存证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

应用研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曹红星 徐沛

一、电子证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增加了一种新的法定证据——电子数据。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将这一类证据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依赖于现代电子技术而存在的新形式的证据,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此也颇有争论。广义上,我们可将其定义为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生成、发送、接受、存储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数据及其派生物。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就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由电子证据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电子证据在诸多要素上都有别于 传统证据,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 无形性与技术依赖性

与传统证据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自然或人工材料表现出来不同的是,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二进制编码的集合,因此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而正是因为电子证据的无形性,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特定的电子技术设备才能生成、修改、传输、存储并呈现。其传输模式为用户—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用户。电子证据一旦失去这些技术支持,将无法存储和传播,即具有技术依赖性。

2. 稳定性与易受破坏性并存

因为电子数据在储存中,只要二进制代码运行程序无误,依照正常的发展基本不会产生错误的情形,而且在稳定的外部环境中电子数据不会发变化,因而电子数据的内容稳定性强。即便是电子数据不幸破坏,凡有修改,必有痕迹,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认定、恢复也具有一定可行性。不可否认,电子数据在实务中进行认证时,最受诟病的就是其易被篡改、伪造。因为电子数据储存在电子载体之中,虽然不像传统证据中物证、书证等极易遭受自然或人为的毁坏,无法恢复,但是如果在高温、强磁、潮湿等自然条件原因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下,仍会使电子数据发生变化。且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载体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当载体本身出现变化时会对储存的电子数据产生很大影响。在鉴别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需要专业的人员运用技术知识加以检査、鉴定,然而受制于技术能力和水平有限,分辨真假的难度是相当大的。

3. 高度流转性

传统证据的载体通常都是物理空间中的物质,因此传统证据在传递过程中会受到物理空间的限制。而电子证据的本质是二进制代码的集合,其在传播过程中不受空间限制,数据电文信息能够在计算机等设备的帮助下瞬间传递到世界的任何一个覆盖互联网的地方。

(三)电子证据应用的基本规则

电子证据虽有别于传统证据,但其适用的最终目的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均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因此在其应用过程中,我们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合法;(2)形式合法;(3)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合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手段和程序上的非法,可能会形成非法证据,鉴于电子数据取证难度较大,往往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的辅助调查取证,此外取证主体在取证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力间的关系,确保取证程序合法性。

2.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只有能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产生一定实质性影响的电 子证据材料才能为法庭所采纳并用以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是由信息与载体两部分共同构成的。评断传统证据的关联性时,我们通常只需要考察信息的关联性。而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电子证据并非实实在在的物,而是以某种信号量的方式存储在虚拟空间中的信息。存储电子证据的虚拟空间是人不能至的,而且这些虚拟空间也无法直接简单地与案件事实存在的物理空间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评断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时应当同时考察信息的关联性和载体的关联性。

3.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客观的,不 能是主观的,它要求我们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储存、收集的过程,这是对证据的完整性审查。首先,我们要保证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是真实的,并关注数据的生成环节,审查其传送和接受环节是否独立可靠,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易于篡改且不易察觉的特性,因此我们还要审查取证是否具有完整性。

(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及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事务信息化水平的全面提升,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用已经愈加普遍,在法庭上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然而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仍存在问题,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已经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之一。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统一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 但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仍存在着巨大争议, 进一步导致了电子证据的采信度降低。我国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存在以下困境: 第一,电子证据采信度非常低, 不超过总数的10%。 第二,电子证据对国家公信力的高度依赖。 第三,司法机关通常将电子证据转化为物证、 书证或言词证据加以采用,电子证据形同虚设。

那么,导致电子证据司法适用困境的症结在于何处?首先,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过于保守态度, 导致电子证据在生成、收集、保存和传送过程中被逐渐舍弃, 能到最后质证阶段的电子证据少之又少。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种类的差异导致了对其进行真实性认定存在许多困难。传统证据以收集原件为原则, 复印件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此外,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通常难以提供原始数据,只能通过拍照、打印、截屏等方式向法庭出示,但如果控辩双方对电子证据存在疑问,而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又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法院则一般不会轻易采信该电子证据。  

(五)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司法存证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对于司法存证目前存在的困境来说,区块链技术最大的优势在于赋予电子证据以“指纹”,且可以保证写入区块链的数据不被更改,这主要通过哈希值和去中心化实现。而这两个特性则是其存证技术中的最大价值所在。

所谓区块链存证, 是将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进行非对称加密形成哈希值后储存于区块链上。由于每个字母, 每个中文,甚至每个标点的改变都会对哈希值产生不同影响, 因而只要两个哈希值不相同,则意味着其原始输入的数据也不相同。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区块链只是存储哈希值的数据库的统称。最后存储到区块上的哈希值可以保障数据公开同时不被更改,即使被更改也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字和字母组合的比对而发现差异。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相同算法计算出的哈希值与大数据存证平台所存储的该段哈希值一致,可以证明存证时的证据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一致的; 反之如果哈希值与大数据存证平台所存储的该段哈希值不一致,则证明数据是经过修改的。这样可以技术方式弥补长期以来电子数据易修改性的不足。哈希值赋予电子数据以易识别的“指纹”哈希值或散列值,是指通过哈希函数运算, 将数据压缩成短的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字符串。区块链存证的第一步是将原始的电子数据转换成哈希值: 电子数据是通过二进制表达的,因而可以设计一种算法,将无论多复杂、多冗长的二进制数字都通过该算法计算得出一个长度固定的结果,所计算出的长度固定的结果即为哈希值。

去中心化技术保障存证的真实性,虽然通过哈希值可以将原始电子数据固定下来,但如果该段哈希值所在的数据库存储于终端服务器,则仍然存在篡改数据的可能: 进入该终端服务器并修改数据,则可以把原来的哈希值替换,这也是电子数据确实存在易修改性的原因。因此,区块链存证技术除了哈希值固定证据外,还运用了去中心化技术,避免数据在终端被修改。

总之,区块链的信息防篡可信、业务流程与管理规则智能合约化的技术与发展理念,是契合我们司法发展规律和工作特点的,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可溯源和不可变性、信息透明和信息对称,加上其自有的时间戳功能,可以有效防止证据收集阶段篡改证据或隐匿证据的现象,从而从证据源上确保事实认定的可靠性,进而有效防范 “同案不同判”“冤假错案”乃至徇私枉法现象,这也是建议打造基于区块链的智慧司法体系的重要原因。需要说明的是,数据上链存证并不等同于该电子数据证据就符合证据的 “三性”要求,如何确保上链数据的真实性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上海法院区块链技术应用调研

(一)全流程网上办案存证应用

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核心是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上海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单套制”试点单位之一,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档案管理工作中,实现从电子卷宗到电子档案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确保案件在立案、分案、审判、结案、归档、执行、上诉申请再审等各环节流转过程中,以及在电子卷宗或电子档案在形成、传输、保存、利用、销毁过程中的安全可信、安全存储、真实防伪、不被篡改。

上海法院业务系统通过和区块链存证平台对接,将与案件相关电子卷宗及相关业务数据上链固存,确保在案件立案、分案、审执、结案、归档以及上诉申请再审等各环节流转过程中电子数据在形成、传输、保存、利用全过程中的安全可信、真实防伪、不被篡改。电子卷宗的任何变化内容和传递、借阅等操作行为将会在区块链中留下痕迹,从而构建出电子卷宗的完整演变轨迹。比如法官在某个时间通过审判业务系统对电子卷宗中的特定材料进行内容补充。这为日后审计和追溯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撑。

(二)智慧执行之终本核查和移动执行存证应用

1. 终本核查存证应用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在法院的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着“内外”双重挑战。对外来说,缺少客观、可信赖的核查及公开机制,从而给予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真实、客观、可信的执行结果;对内来说,缺少有效、可监督的管理手段,在核查流程中存在大量数据补录问题,缺乏真实性核证的办法,不利于终本核查的长效发展机制。

2019年7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建设了终本案件智能核查系统,将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相结合,构建了一个涵盖全流程的、自动巡查的终本管理系统。通过对终本的有效管理,增强了法院的工作透明度,在规范执法、客观执法、可信执法等方面建立了可长效发展的机制。

区块链技术贯穿终本案件智能管理系统全局。在案件办理阶段,通过移动执行系统提供基于终本合规的外勤办案信息规范采集指引,使用区块链技术将终本必备办案材料上链固化存证;在终本约谈阶段,提供终本必备流程、终本达成条件可信区块链证明,做到每个条件达成有上链材料支持、可证明、可信赖;在终本报结阶段,终本自动核查,按照终本合规校验规则,对结构化数据和上链固化材料、卷宗数据进行双重自动化校验;在终本案件公示阶段,公示终本结案案件,不仅公示结案信息,还公示终本达成流程和个案终本条件达成的证明材料,且均可在区块链上验证真伪。

2. 移动执行存证应用

移动执行平台会产生大量实体文件,为了解决好这些数据实际管理中的问题,考虑到区块链技术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性在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办案环节能够固化电子卷宗、还原办案过程、防抵赖的优势,我们在原有移动执行平台的基础上,研发“执行区块链管理平台”,解决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文件流转和管理的痛点问题。同时,通过 “执行区块链管理平台”的赋能,构建了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化的移动执行平台,对执行案件办理过程电子数据全部上链,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信、提高执行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执行区块链管理平台基于独立自主产权的国产化原生区块链技术搭建。区块链系统采用最先进的互联网运行级别的架构设计,具有最高级别抗攻击、安全性、稳定性,同时引入司法行业专家、国家标准制定专家、区块链行业顶尖专家共同参与,依据法院自身特点进行了定制优化,并融入国际化标准和规范设计理念。旨在能够固存具有司法效力的电子证据,确保验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切必要信息,全程区块链固化保存。

上链固化保存的文件的元数据会保存在链的核心账本中,而文件本体会多副本随机加密保存在不同节点服务器的链式存储中。执行区块链系统通过多节点共识和确认,防止核心账本中数据和文件不被任意篡改;文件本体在上链固化过程中会在整个节点网络中形成多个冗余副本,从而实现文件的高可用;由于文件是分片存储,所以无法通过物理访问节点服务器存储的方式获取完整的数据文件;由于文件是加密保存,因此即使数据文件暴力获取了一部分,也很难获得其中原文,从而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业务组成部分通过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实现对上链的外勤取证信息、执行线索的业务数据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版本管理、上链操作合规性验控等,确保上链数据的版本清晰准确、操作人员和系统合法等。同时提供一系列安全调用接口,实现如数据可信性校验;各种法院上链数据的关联性追溯,从而了解数据的真实演变过程,和数据间的业务关联关系;同时由于所有链上操作行为全程留痕,因而可以通多平台的操作行为审计接口了解到任何时间数据被哪个系统和哪个人进行了上传、查阅等操作行为。

核心技术部分通过移动执行平台数据中心分布维护平台服务器环境,同时以区块链为核心,结合可信时间服务、数据加密、签名验签等多种先进的技术强化平台对数据的安全、可靠、防篡改的能力,最终实现数据一致存储、无法篡改以及无法抵赖的目的。

移动执行平台上链功能包括:外勤取证、财产查扣、评估拍卖、终本约谈、强制措施、指挥连线、执行会商和执行线索。上链内容为外勤取证、财产查扣、评估拍卖、强制措施时拍摄的图片、录制的音视频文件;指挥连线、执行会商时产生的视频文件;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中相关的图片、音视频文件。

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数据和文件固化在平台中,通过多节点共识和确认,防止数据和文件被任意篡改。由于所有外勤取证和执行线索均经过平台的区块链加以固存,有效杜绝了被篡改、丢失的可能性,极大提升了数据安全,实现了电子证据的安全可信。

(三)智能合约立案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

上海高院院率先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达到立案条件的诉前调解状态案件自动立案的应用。从案件进入法院立案登记开始,立案登记、启动调解等各节点的时间自动上链存证,立案期限一旦届满,智能合约将自动触发立案操作,从而有效提升了立案效率,减轻立案法官工作量,也有效杜绝个别案件“久调不立”等问题,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自2020年8月上线以来,上海法院通过诉调转立案智能合约已立案案件5万余件,有效提升了立案效率,节约立案法官人力成本,也有效杜绝个别案件“久调不立”等问题,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三、电子证据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的由来

虽然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于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有显著贡献, 但就当前司法实践的适用来看, 适用率却并不理想。这其中既有技术与司法衔接的问题, 也有实务中对电子证据使用方式的路径依赖。

首先, 目前的区块链存证仍难以摆脱对公证的依赖。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运行情况为例, 该区块链存证平台包括新华社、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 蚂蚁区块链、 杭振集团、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 互联网公证处; 运作平台包括长三角地区法院和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当事人可以通过区块链平台实现确权存证和侵权取证, 诉讼通过在线审理和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电子数据原文, 数据平台辅助法官验证电子证据真实性。在操作中, 当事人只是通过这些平台提交证据, 但仍然需要通过公证方能产生预期的“存证效果”,这实际上并未能真正发挥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作用,而是仅用其名,但实质上仍然与目前公证的方式差别不大, 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区块链存证。

其次, 目前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并未真正实现去中心化。虽然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为优势, 但在区块链存证方面, 其去中心化的优势目前仍不明显。区块链进一步可以划分为公有链、 联盟链和私有链。能够做到彻底去中心化的是公有链, 以比特币为代表。如果区块链存证能够完全在公有链上开放, 这是最优的状态; 但目前区块链存证的平台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有链。联盟链只是对特定的组织团体开放, 即仅限联盟成员参与,共识过程受到预选节点控制, 而且节点只有通过授权后才能加入或退出; 私有链是区块链仅限于个人或公司机构内部使用。

虽然区块链可以通过技术将存储后的证据不被修改, 但区块链存证却并不能保证证据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三个不同的层面: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然而, 即使是区块链存证技术也不能够保证电子数据在以上三个层次的真实性, 主要受以下两方面要素影响。其一, 区块链存证技术无法保证链下生成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由于所有写入区块链的证据都有一个被写入的过程, 因此, 区块链上的存证只能表明该电子数据被写入区块链时是怎么样的; 但是该数据在写入区块链之前是否曾经被修改,这是无法在区块链存证中发现的。换句话说,如果这些电子数据被写进区块链证据时就已经被改过,那即使被存入区块链中,也不能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因为区块链证据能做到的只能是这些电子数据成为区块链证据时不被篡改,但它成为区块链证据之前还是完全有可能被篡改。其二,区块链存证的取证技术难以保证区块链上的证据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例如对链上生成的数据进行 “多版本预留”,多次在链上生成不同版本的电子合同,区块链无法识别本身所保留的证据是否为诉争证据。又如,对链下生成电子数据的信息抓取不周延。现阶段区块链存证技术中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对网页、 视频资料等信息进行抓取。因此, 这种情况下, 区块链存证所能够保存的电子数据信息非常有限。

(二)电子证据适用的壁垒

    一是审查认定标准不一。民诉法解释仅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作出了规定,但目前暂未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作出专门规定,例如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以及审查相关电子证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提取复制的规范和程序、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能否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等。导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的情况。

二是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困难。电子证据并不能单独存在,需要依附于手机、计算机、应用软件、服务器等网络系统,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与复制的过程中可能会被删改、破坏,天生具有不稳定与易篡改的属性,给法院的审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法院无法直接主动地进行查验IP地址、扣留服务器等取证行为,也没有电子证据鉴定方面的审判资源,实践中形成了电子证据书证化的审判习惯,甚至依赖于公证机关,但公证并不符合电子证据特有的规律。如消费者提供的手机截屏、网页打印件完全可以通过查看手机或上网予以核实;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可能在公证之前就已经篡改了信息。上述情况容易导致法院难以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三是电子证据的采信率偏低。电子证据采信原则的缺失降低了电子证据的采信率。电子证据的生成往往与网络平台存在着直接关联,网络平台所产生的数据并不具备法律效益,必须要在司法机关的认证之后才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但由于技术缺陷、平台职能落实不到位等因素,电子证据存在被篡改等风险。为防止电子证据受到污染,其采信原则实际上与传统的自由心证采信原则相违背,这就导致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削弱,采信率也就随之下降。

四是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取证对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电子证据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电子证据的迅速发展,不断扩充电子证据的类型。电子证据的取得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这就导致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取证对专业技术的要求较高,与不断更新迭代的电子信息技术之间产生了冲突。

(三)区块链技术的建设应用不完善

运用区块链建设全国统一的全流程、一体化的智慧法院体系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的同时加强重点攻关,各地法院则积极探索和开发应用富有地方特色的各种系统平台,可谓 “百花齐放”。这种建设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调动各地法院的积极性和群策群力进行建设,在过去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是合适的选择,实际上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此模式的缺点主要如下: 各地法院的重复建设将导致人力、财力、物力的巨大浪费; 受制于建设条件等因素,建设质量参差不齐; 系统平台繁多,且往往不能兼容,协同性和共享性较差;,优秀的建设成果不便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广。


四、提升电子证据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应用实效的方法路径

(一)构建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标准

针对电子数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结合其司法实践中的特点具体制定区块链证据存证平台的软硬件统一标准。该标准应包括: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存证领域的具体技术规范、从用户认证到取证再到存证及验证的全过程技术要求、平台服务器硬件技术要求、安全性强制要求等。基于行业软硬件统一标准,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相关证据合法性将得到技术层面的保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由目前业务范围较广泛的头部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发起成立专门的行业会,通过该协会将与区块链证据保全相关的上下游联结起来,根据各环节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相关标准。该行业协会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改进意见,推进全国通用的司法区块链搭建。此外,通过行业协会将相关电子数据存证的技术专家集合起来,有利于相关技术的更新升级,也对寻找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了便利。

尽管当前全国许多省(市)都搭建起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数据平台,其中均包含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应用,但各个平台的建设标准并不尽相同,因此准许接入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也有区别,在数据互通方面存在不便的情况。2019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召开“司法区块链平台建设应用研讨会”,最高法院信息中心坚持“一平台、两网络、高权威、全业务”的司法区块链建设思路,推进法院全业务过程中高公信力信息,高可靠性数据,高风险性操作等核心数据上链存证工作,牵头制定《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用以指导规范全国法院数据上链工作。

2021年,信通院、上海高院、蚂蚁集团、上海金桥等单位组织编写了数字版权存证标准,按照“四篇章+一系列业务场景”结构来发展存证标准,规范了存证平台基础性要求,包括平台的主体资质、技术可靠性、清洁性、用户注册与身份核验要求;数字版权存证内容要求,包括作品确权与侵权两种情形下的具体操作电子数据;取证及操作要求,包括用户上传、网页截屏、录屏视频、现场录音录像拍照等操作的环境与内容的要求;出证示证与核验要求。

(二)强化区块链等平台的本地化建设

201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的搭建,2019年5月22日,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法院成立长三角司法链。首批签约法院包括上海一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苏州中院和合肥中院。长三角司法链建立后,在全国首次实现审判执行全程上链,起诉、调解、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庭审、判决、执行、档案管理等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全都被盖上区块链的“戳印”。这些“戳印”包含了可信时间、可信身份、可信流程、可行环境等关键信息,并向区块链的全体节点实时进行广播,全程留痕、安全可控、不可篡改。在方便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司法链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截至2021年7月,司法链已与335个法院的367个系统进行了对接,其中通过互联网上链的系统45个,通过法院专网上链的系统322个,上链数据覆盖3200+个法院,占全国法院总数的90%以上,累计上链数据超过28亿条。将致力于智能合约IDE系统研发和落地,为全国提供标准化智能合约研发工具,促进司法链的实践应用。

上海高院近年来持续探索区块链在审判执行业务的应用场景的落地项目,在蚂蚁公司、金桥公司的技术支持下,在终本案件智能核查、电子卷宗单套制改革、庭审记录改革、诉调转立案、电子送达等业务场景积极探索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和项目试点,为“区块链+审判”的应用试点奠定了试点应用基础。在司法链的审判执行应用方面:智能合约对接诉前调解的应用创新 在试点法院落地,实现了诉前调解协议的链上存证与自动履行。在司法链的建章立制方面:截至2021年7月,完成了《司法区块链跨链管理规范》等三个标准的起草,目前正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完善。下半年,结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司法区块链存证技术标准》等配套行业标准,为区块链证据的司法审查提供技术规范支持。

2021年上海高院在蚂蚁区块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桥信息股份公司支持下,成功申报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旨在将司法区块链技术运用于诉讼服务,为当事人、律师提供在线诉讼证据的存证验证服务,提升诉讼服务的科技水平,同时为法官提供相对规范的电子证据验证环境,辅助法官对电子证据进行三性审查,提升证据认定效率,减轻人民群众诉累;依托司法区块链可信操作技术,总结法院审执流程中的规则化业务通过智能合约固化,以电子卷宗单套制为突破口,进行审执流程的自动化再造,排除人工干扰,加强过程监管,提升审执流程效率;着力构建面向经济社会的司法智能合约平台,打造司法区块链生态,引导数字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交易全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法院诉源治理水平,推进司法领域的数字化经济转型。

(三)加强区块链应用需求调研,细化应用场景分类

近年来,上海高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要求,积极探索区块链在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的应用场景,开展区块链技术与审判执行业务的融合研究开发与试点,为上海法院提供审判执行业务数据、关键重要操作的上链存证和数据验证能力,确保数据安全可信,实现共识节点和数据上链的可视化监管。

1. 面向在线诉讼服务的异构数据存证验证技术

(1)研究面向多源异构的电子证据存证验证技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不断规范,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大幅增加,且具有多源异构、批量化的新特点。面对如何满足当事人多源异构和批量存证验证需求,规范当事人的存证取证行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研究面向多源异构的电子证据存证验证技术,围绕服务应用层、区块链网络层、存储层,使用高可用、易水平扩展的分布式集群技术和标准化应用网关,提升应用服务的吞吐能力,保障请求得到快速响应;优化区块链网络节点的负载均衡机制,调整符合电子证据存证验证要求的节点共识和查询机制,降低链上数据访问成本;研究基于业务场景优化的底层存储数据分层机制,识别数据热点,优化数据读取、数据缓存机制,提升热点数据、关联数据访问的效率,为当事人、律师提供在线诉讼证据的存证验证服务。

(2)研究面向物理隔离环境下的电子证据跨链交互验证技术

目前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主要在法院专网内进行,当事人在互联网存证的电子证据无法完成内网验证,将影响电子证据存证服务的便捷性。面对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的跨链交互验证的问题,研究从区块链跨链协议栈技术,通过协议栈设计解决支撑异构链的差异性和跨链模式多样化问题;研究区块链跨链身份认证技术,搭建区块链跨链身份体系体系,形成全局统一、兼容性强的区块链身份体系;研究跨链数据安全技术,建立跨网络的点对点组网形态下的数据安全授权机制,按需出域端到端安全跨链,引入链下隐私计算适配隐私需求;研究高可用的的跨链组网和跨链验证技术,通过多层次多模式设计支持各种服务接口协议,支持自定义跨链编程,支持智能合约对接跨链操作,支持司法链的跨链证据核验,更好的支撑电子证据在审判阶段的区块链可信验证。

(3)研究面向跨系统融合的电子送达智能合约技术

电子送达是人民法院解决送达难的有效途径。电子送达始终贯彻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存在跨部门、跨系统的特点。面对如何确保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电子送达的及时性、规范性、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对象如何辨别电子送达接收的电子文书的真伪的问题,研究跨系统融合的电子送达智能合约技术,根据审判执行业务流程分类,从送达期限、送达内容、送达对象、送达流程、送达结果等维度维度,构建面向各类型案件的电子送达规则库,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调度审判执行业务系统、微法庭、电子送达平台、邮政投递系统等多方系统按照送达规则合约共同配合完成电子送达。对电子送达全流程操作行为元数据及送达文书Hash进行上链存证,方便送达对象对接收到的电子文书进行区块链验证。

2. 构建面向多级法院的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平台

在区块链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防篡改的特点,有效保障证据的真实性,极大减轻法官认定证据的难度。在平台向下覆盖衍生的过程中,面临着多级法院的网络复杂、存储瓶颈、管理困难的挑战,研究面向多级法院的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平台,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平台的技术创新,实现平台的数据跨链流转,存储分层、集中管理。进一步提升平台的可扩展性、适用性及标准性。

(1)研究面向多层级网络的数据可溯源共享流转技术

随着各级法院业务系统的发展和快速增长,在不同业务系统之间存在越来越多的数据共享、汇聚和流转需求,但是数据流转存在开发成本高,不同厂商之间对接难度高,敏感业务数据存在保密要求和规范要求,数据流转中还涉及到跨网络层级的传输,占用带宽高、延迟高等问题。法院亟需建立一种可以随时溯源、流转数据加密、易于构建和对接的面向多层级网络的数据可溯源共享流转技术。一方面结合网络传输层和应用层两侧加密的技术,实现数据传输、流转等过程的全链路安全。另一方面基于智能合约构建数据流转策略,目标数据加密后通过区块链网络共识到目标节点,实现节点与节点之间基于区块链账本进行数据交换的需求,确保整个过程记录在区块链账本,保障了数据流动过程的可溯可信。

(2)研究面向多层级法院的智能合约业务可视化监测技术

各级法院在数据汇聚、流转、合约业务交互过程中,智能合约内部交互逻辑、执行流程不易感知,法院智能合约平台亟需建立一种智能合约业务可视化的检测和管理技术,辅助法院管理者及时掌握合约运行状态、业务情况分析、核心指标监控、异常环节预警等。一方面使用分布式、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各级法院区块链节点的系统运行情况、数据动向、合约调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通过区块链方式汇聚形成可视化报表、看板。另一方面结合链上账本实时分析技术、世界状态机制,实时感知和检测每一个数据流向和合约业务调用,依据事先设置好的检测条限进行跟踪和预警,通过可视化展示数据流向、合约调用的路径。

(3)研究面向多级法院的去中心化应用及终端技术

传统法院应用系统存在中心化程度高,运行环境易受干扰、运行结果可信度难保证,各级法院应用形态不统一,运行过程难以追溯等问题,法院亟需建立一种支持可视化配置、发布的面向多级法院的去中心化应用及终端技术。一方面支持智能合约开发、测试和上架的可视化快速构建,开发者只需通过平台配置区块链账号、合约数据模型、设置数据流转规则即可完成合约的开发与上架,降低合约开发成本。另一方面支持智能合约去中心化应用的开发和部署。开发者通过平台提供的去中心化进行的开发;平台提供发布功能,通过内置的分发合约,分发至各订阅终端,实现终端订阅即可用的目标;平台通过虚拟容器技术,实现订阅终端的隔离运行,终端多应用之间互不影响,实现不同区块链节点执行环境的一致性、公平性。

3. 面向电子卷宗全流程可信的操作技术

电子卷宗归档“单套制”面临“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新要求,需要法院转变传统的电子卷宗管理和归档模式,形成以单套管理为核心兼顾纸质原件的混合管理模型。研究面向电子卷宗全流程的可信监管技术,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实现对电子卷宗从产生到归档全程的安全存储、操作可信、过程可信、质量可信,为电子卷宗单套制提供可信技术支撑。

(1)研究覆盖电子卷宗形成全过程的存证验证技术

电子卷宗的形成过程,存在当事人提交材料、法官办案形成文书、庭审音视频等多个生成来源,为了解决电子卷宗在立案、分案、审判、执行、结案、归档等各环节流转过程中的真实防伪问题,研究覆盖电子卷宗形成全过程的存证验证技术,实现卷宗文件Hash和电子卷宗的形成、传输、保存、利用等操作元数据的区块链可信存证和验证,实现电子卷宗形成全过程的可视化和操作轨迹的可视化,实现电子卷宗实体文件的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安全存储、真实防伪。

     (2)研究针对电子卷宗实体自动核验的智能合约技术

电子卷宗归档单套制的推行,必须确保电子卷宗在归档前的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杜绝瑕疵电子卷宗归档导致电子档案的质量不高。面临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传统依靠人工核验的方式效率低、效果不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研究针对电子卷宗实体自动核验的智能合约技术,构建电子卷宗归档核查规则库,研发卷宗归档自动核查智能合约,对每个案件归档前自动执行合约,自动核查电子卷宗的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确保电子卷宗归档质量。

(3)研究终本案件自动恢复的智能合约技术

执行终本案件的定期复查和恢复执行是维护终本结案案件申请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终本案件的逐年累计,传统依靠人工复查的方式已逐渐无法应对终本案件复查工作量陡增、申请人权益无法有效保障的局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研究终本案件自动恢复的智能合约技术,构建定期复查规则、有效财产过滤规则、恢复立案条件规则,通过智能合约对财产定期查询、恢复立案进行流程再造,实现终本案件自动定期发起复查、自动发现可恢复执行案件、自动完成恢复执行立案,确保终本案件定期复查和恢复执行工作的高效落实,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面向跨域协同的社会治理智能合约技术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是国家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在当前国家积极倡导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有必要加强研究面向经济社会的智能合约技术,加强多元调解、司法确认、赋强公证转立案等跨组织司法环节的过程可信,打通组织壁垒,实现业务的高效自动流转,将法院威慑力前置。

(1)研究在线契约全过程履行可信的多元纠纷化解技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壮大,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业务爆炸式发展,其纠纷成诉率也居高不下,成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的重点领域。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研究在线契约全过程履行可信的多元纠纷化解技术,按照法院要素式审判数据标准,通过司法链为从事互联网特点经济活动的企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经济活动从签约到履行的全流程经济活动数据的实时上链和存证服务,面向多元化解机构提供纠纷形成过程可视化追踪技术,为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可信的履约过程追溯能力,加强司法前端威慑力,提升多元化解的成功率,降低纠纷成诉率。

(2)研究跨组织可信的调解协议转司法确认智能合约技术

法院诉源治理工作要坚持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当前人民调解组织和专业化调解机构在法院诉讼前端形成的调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仍缺乏强制执行力。为此,拟试点研究跨组织可信的调解协议转司法确认智能合约技术,搭建基于区块链的前端调解平台,将前端调解的参与人身份验证信息、调解全过程操作行为、调解产生的音视频文件、调解文字信息、调解协议进行上链存证,确保调解过程的可信赖、可追溯。构建调解协议转司法确认的智能合约,实现对调解协议的自动验证、自动推送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将法院强制执行威慑力前置,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效果。

(3)研究高可信的公证转执行立案智能合约技术

当前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立案时,人民法院对公证过程合规性审查往往缺乏客观依据,对立案材料的完整性主要依靠人工审查,效率低下。随着互联网在线公证业务的试点和快速发展,公证转执行立案案件将大量增加。为此,有必要研究高可信的公证转执行立案智能合约,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在线公证全过程上链存证,包括公证当事人、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身份验证、在线公证过程操作元数据、在线公证产生的音视频、电子文件等,实现在线公证过程的高可信。构建公证转执行立案审查规则库,研发公证转执行立案自动审查智能合约,通过合约自动完成公证转执行立案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标准化审查,自动完成执行立案信息和立案材料的导入,提升立案效率,减轻立案法官审查和录入工作量。


责任编辑:高佳运

执行编辑:吴涛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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