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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雷呼吁:关注律师权益,关注熊昕律师事件

张赞宁 伍雷 2020-12-09
伍雷按语:这是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正在办理的一起律师伪证案,案件的主角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这位熊昕律师已经被羁押近一年的时间了。案件内容,请看张赞宁律师的这个报告。真是骇人听闻,可见律师执业权利问题已经到了多么严重的时刻!在此,我呼吁律师界都来关注律师权益事件,都来关注熊昕律师事件!我也呼吁媒体界以及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这个案件!伍雷微博已经被禁言,向您鞠躬,请您各种转发!
原文标题:《关于熊昕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建议应当依法由市公安局管辖的报告》

对于律师涉案,尤其是涉及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  毁灭、伪造证据……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最近,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在办理韩福忠强奸案时,由于看守所会见窗口少,只有6个会见室,在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会见嫌疑人时,便借用了第12号提审室进行会见。在会见时,心中坦然、毫无戒心的辩护人与当事人,在会见室(实际上是提审室)前后门都是敞开、明知有监控录音录像的情形下,不想却被正在隔壁提审室办案的民警张海庆全程监听20分钟(20分钟,系张海庆证词。查看守所律师会见登记本这次会见总共就20分钟)。刚好这名警官又正是办理韩福忠强奸案所属分局(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分局)。监听内容有“我认为被害人是色情服务人员”,“发生性行为时未违背女孩(被害人)意愿”,“我没有任何暴力恐吓行为”,“事后支付了‘嫖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对我有刑讯逼供”等等。这位警官由于不了解辩护工作的特点与流程,误认为辩护人是在教唆嫌疑人翻供。气愤不过的张海庆警官,就冲进了12号提审室(“冲进”是张海庆原话),当场指责律师:“你就是这样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吗?你还有没有作为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并当即打电话向办理韩福忠强奸案的三中队队长刘国辉进行报告。对此,南昌市公安局十分重视。2018年5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管辖(注:红谷滩分局原属东湖区分局,2004年南昌市设立红谷滩新区后,从东湖区公安分局分离部分干警成立红谷滩分局,可见红谷滩分局与东湖区分局的渊源之深)。

由于红谷滩新区至今未设立检察院和法院,故由红谷滩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要移送致东湖区检察院办理。于是便有了南昌版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三阶段案号分别为“东公(刑)立字(2018)0898号”,“东检刑检刑诉(2018)1144号”,“(2018)赣0102刑初979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管辖规定,其立法本意是所有的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三阶段的办案机关)均不具有管辖权。通常情形,如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辖的话,那么,自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同时由原承办机关“以外”的办案机关管辖。

但很不幸,由于法条行文上的疏漏,在江西省南昌市还真的遇上了一起侦查机关虽然做到了“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要求(因为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但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仍然是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同一个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办理的情形。这显然是与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由于本案情形很特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有公安分局,却没有检察院和法院。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管辖的结果,必然造成虽然侦查机关不是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办理,但到了检察和审判阶段,仍然是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的尴尬局面。由于律师所办案件又往往与辩护人伪证案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前案就没有后案,前案是后案的母案。如果由审理前案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继续审理后案的话,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没有一个办案机关愿意通过对后案的审判,来证明自己所办的前案也是一起错案。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审理本案(熊昕律师伪造证据案)的公诉人和审理前案(韩福忠强奸案)的公诉人都是涂坤,这对被告人熊昕是十分不利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公安机关其实有两个选项,一是选择“指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选择“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红谷滩新区有公安分局,没有检察院、法院的特殊情形,南昌市公安局在指定管辖的时候,本应首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若选择指定管辖,除要应充分考虑到避免红谷滩分局管辖外,还应当考虑到避免东湖区分局管辖。

本案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2019年1月30日开庭前会议,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审,因故更换辩护人后又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开庭前会议,现已通知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庭审),当事人、辩护人三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公诉人涂坤回避、审判长刘国华回避、侦查人员回避、要求依法公开开庭、调取韩福忠案卷宗、调取相关录像资料、证人出庭作证等等问题,竟然无一项有正面回答。公、检、法三机关,在对待被告人、辩护人的正当诉求时,竟一致表现出惊人的冷漠与不屑。

在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审时,东湖法院竟然不顾被告人、辩护人反对,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形下,采纳了公诉人的不公开开庭要求,连江西律师协会要求旁听也遭拒绝。在2019年7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上,公诉人涂坤对不公开审理作了这样的解释:“因本案涉及韩福忠强奸案,所以我们申请不公开审理。” 公诉人既然知道,本案与韩福忠强奸案有关联性,那么,审理本案公诉人和法官理应自行回避,为什么不回避,而且辩护人三次开庭,三次提出公诉人回避均不予采纳。在是否公开审理和公诉人回避的问题上适用双重标准,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说明了什么?公诉人怕什么?是怕见阳光,还是怕失去管辖权?公诉人心里清楚,辩护人心里也清楚,一旦公诉方失去了管辖权,或者在阳光下审判,不仅意味着熊昕律师伪造证据案不能成立,就连韩福忠强奸案也可能要推倒重来。这是办理韩、熊两案的办案机关所最不愿意看见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办理本案的三机关才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拒绝回避,拒绝公开开庭。

熊昕案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被刑拘,2018年9月27日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本案从立案至今已有1年3个月了,其中被羁押时间长达11个月之久,仅审判阶段就长达8个多月,仍不能结案。显然已无可能在最长三个月的法定时效内审结(刑诉法208条)。这无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还是依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均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改成取保候审。但是本案三阶段的辩护人,先后5次书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判阶段三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判长刘国华先是当庭拒收,后是在未经合议庭合议的情形下,便十分生硬的口头答复“不予采纳”。刑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鉴于在前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审判长刘国华,已经有无理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辩护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果由东湖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话,肯定不会有公正的审判。

通常说,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尤其是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那么,不必开庭,便已经可以预见审判结果了。

为此,辩护人特请求江西省律师协会,将这一特殊情形,拨冗专程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沟通,另行指定管辖(含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或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此致

江西省律师协会

江西华罡所律师:张赞宁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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