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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注|广西冯波律师“涉黑”,其妻子向全国律师紧急求助

伍雷 伍雷 2023-04-09

【伍雷按】广西律师冯波,日前一审被判有罪,有期徒刑十年。据了解该案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冯波律师自己坚持无罪,但仍然判决有罪,令人震惊。去年冯波律师案发后,家属曾经找过我,我紧急辅导家属,奈何家属选择其他营救途径。毫无疑问,冯波律师案是律师界维权又一案例。经征求冯波律师家属同意,现把其家属今天发给我的求助信在此公开,请全国律师一起想想办法。广西北海四律师案已经过去十多年了,我们曾经艰难营救了广西北海四律师。今天的广西冯波律师案,似乎又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请全国律师予以关注,请有能力的律师向冯波律师伸出援手!伍雷将密切关注这一律师案件。


冯波律师涉黑冤案情况介绍


冯波,男,现为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503201110521848,1992年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教育专业,后自学法律取得法律本科学历,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成为正式律师后,受聘为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案涉事件均发生在此期间。


一、事件经过


2022年6月20日,冯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来宾市公安局“扫黑办”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15日被逮捕(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诈骗罪),9月案件被移交兴宾区检察院管辖,11月22日-28日兴宾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因疫情影响对冯波分案延期审理(同案刘强等22人于11月28日-12月1日线上审理并于12月30日判决),2023年1月29日-30日冯波案开庭审理,3月28日判决,4月6日已提交上诉状。现因刘强等6人上诉已通知交辩护词,基本会是书面审,冯波二审书面审概率极大。


冯波因曾担任过桂林北京商会的法律顾问(所有人为刘强)和代理了该商会和刘强十余件民事借贷纠纷案被来宾市公安和检察机关在有罪推定前提下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即向桂林律协与广西律协提交了维权申请,协会组织了对冯波案的讨论并派出代表旁听一审开庭,辩护律师及旁听律师代表一致认为冯波案程序和实体均有严重问题,冯波提供的法律服务行为没有超出《律师法》许可的范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然而在缺乏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兴宾区法院全面否定了冯波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全盘采纳了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判决:1.冯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套路贷”诈骗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2.责令被告人冯波与同案人刘强、秦虹霞共同退赔被害人周和强和蒋霆经济损失人民币113.49531万元。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没有研判冯波作为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为当事人(客户)提供的律师法律服务和律师犯罪的法律关系。


二、不服判决的法律依据

1.根据《律师法》第28条、37条释明,冯波受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刘强的桂林北京商会法律顾问是依法开展律师的正常业务,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接受秦虹霞委托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能认定其与刘强、秦虹霞有诈骗的共谋行为。

2.根据《刑法》的释明,冯波依据刘强与秦六林之间经济往来的转账流水和双方意愿拟写《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接受秦六林的委托参加法院调解确认秦六林与刘强用商铺租赁抵消数百万元债务,合同“倒签行为”虽有不妥,但基础事实是真实的,没有达到刑法中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标准,警方是用刑侦手段插手了经济纠纷。而且,案涉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发生在2013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55条释明,兴宾区法院在冯波案开庭前已对同案的刘强等22人先行判决,等于“有罪推定冯波涉案”。判决书认定冯波案涉的三个罪名没有客观证据,仅有口供且为冯波、刘强和秦虹霞当庭翻供,在庭审中辩护人要求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实冯波被指居场所是否为居住场所、有无刑讯逼供、检方是否完整记录冯波反映的问题以及合理解释冯波臀部的伤情,公诉人不能做出准确的回答和释明。本案证人均没有到庭,证据力存在质疑。

冯波律师因为执业遭受不白之冤重判,摧毁的是律师执业的根基!该案为指定管辖案件,但不能为“凑黑社会人员数量”冤枉无辜。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非法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取证,法院不理辩护意见,判决不公,我作为一个弱女子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为拯救我丈夫冯波律师,昭雪冤屈,恳求各位同仁予以救助!为我们伸张正义!


跪谢!


                     求救人              

唐晓丽(冯波律师妻子)

联系电话: 13978338140

                               2023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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